[ 歐兵 ]——(2005-5-30) / 已閱31643次
3、電子商務法的現狀與趨勢
(1)世界電子商務法現狀
聯合國貿法會在電子數據交換則研究與發展的基礎上,于1996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各國立法人員提供了一整套國際上能夠接受的電子商務規則,也可以用來解釋妨礙電子商務的現有國際公約和其它國際機制。示范法的頒布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為各國制訂本國電子商務法規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此后,一些國際組織與國家紛紛合作,制訂各種法律規范,形成了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高速發展期,其成果主要有:
① WTO的三大突破性協議
WTO建立后,立即開展了信息技術的談判,并先后達成了三大協議,即:
A、《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主要內容是要求各成員方向外國公司開放其電信市場并結束壟斷行為;
B、《信息技術協議》要求所有參加方將主要的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降為零;
C、《開放全球金融服務市場協議》要求成員方對外開放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
這三項協議為電子商務和信息技術的穩步有序發展確立了新的法律基礎。
② 國際性組織加快制定電子商務指導性交易規則。
國際商會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過《國際數字保證商務通則》,該通則試圖平衡不同法律體系的原則,為電子商務提供指導性政策,并統一有關術語。
③ 區域性組織積極制定各項電子商務的政策
目前,已經或正在制訂電子商務政策的主要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盟等地區性組織和國家。1997年4月15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動議”;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個重要文件:《OECD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有關國際組織和地區組織的報告:電子商務的活動和計劃》、《工商界全球商務行動計劃》,作為OECD發展電子商務的指導性文件;歐盟則于1997年提出《關于電子商務的歐洲建議》,1998年又發表了《歐盟電子簽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歐盟關于處理個人數據及其自由流動中保護個人的指令》,1999年發布了《數字簽名統一規則草案》。這些區域性組織通過制訂電子商務政策,努力協調內部關系,并積極將其影響擴展到全球。
④ 世界各國積極制訂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為了解決網絡發展帶來的種種法律問題,許多國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對電子商務問題進行統一立法。
據統計,截止2000年9月底,已經有十余個國家和地區通過了綜合性的電了商務立法。它們是:新加坡《電子商務法》、日本《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美國《統一電子商務法》、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哥倫比亞《電子商務法》、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交易法令》、法國《信息技術法》、菲律賓《電子商務法》、愛爾蘭《電子商務法》等。
2001年,貿法會又審議通過了《電子簽章示范法》,成為國際上關于電子簽章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
(2)我國電子商務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① 我國電子商務法現狀
A、合同法
《合同法》中涉及電子商務合同的有三點:
a、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
b 規定了商務合同的到達時間。《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c、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地點。《合同法》第34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B、《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法律責任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個里程碑。
C、相關的法規及部門規章
1988年9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首次對電子信息保密作出了規范;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開始涉及互聯網的管理,提出了對國際聯網實行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1997年,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實施細則》等等。
② 我國電子商務法存在的問題
所立之法的位階較低,絕大多數屬于管理性行政規章,很多不僅與以前所立之位階較高的法律相沖突,且與司法解釋相互不協調,造成管理與司法的沖突,致使在網絡管理中,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其次,立法指導思想存在偏差,多為限制性和管理型立法;再次,沒有國家高度的統一立法指導,行政部門多頭立法,導致政出多門,管理混亂;另外,信用化程度不高,沒有完善的信用體制,也是我國電子商務法發展的一個瓶頸。
(3)商務立法的展望
電子商務的跳躍式發展已不允許我們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慮電子商務的立法問題。21世紀的競爭是高新技術的競爭。發展電子商務,已不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國家經濟生存發展的又一次嚴峻挑戰。通過專門的統一立法,使國家在下個世紀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的共識。我國傳統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術,對于高新技術的推廣來說是弊大于利的。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必須具有超前性和獨立性,以打消人們對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性的恐懼心理。
三 電子商務立法應解決的幾個基本問題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因特網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臺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 數據電訊問題,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定規范等,這個問題,我國通過的電子簽名法中已有所規定,但是很不完善,還需進一步的細化;
(二)電子簽名效力問題,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我國目前已通過了電子簽名法,對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規定,但仍需進一步的健全;
(三)電子商務的認證問題,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范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四)電子合同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重要保證。其內容包括:
1、確證和認可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規則和范式,規定約束電子合同履行的標準,定義構成有效電子書寫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條件,鼓勵政府各部門、廠商認可和接收正式的電子合同、公證文件等;
2、規定為法律和商業目的而作出的電子簽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勵國內和國際規則的協調一致,支持電子簽名和其它身份認證手續的可接受性;這一點,我國目前的立法已經確認;
3、推動建立其它形式的、適當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糾紛調解機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過程中使用計算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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