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兵 ]——(2005-5-30) / 已閱31644次
(五)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是金融電子化的必然趨勢,美國現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為了適應電子支付發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詳細規定了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接受銀行對發送方支付命令的執行,電子支付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的承擔等;
(六)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證據問題,是各電子商務問題效力的關鍵所在。應通過立法的方式,對電子證據形式、效力及提取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
四 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一) 立法的模式及必要性
根據電子商務立法的特性及我國特殊國情,我個人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采用綜合立法的模式,在今后的5~10年內建立起我國較為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這樣,不僅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法體系的統一,杜絕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取利棄責,條塊分割,制造新的權利沖突,但應突出重點,對一些非重點問題可在其他相關部門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進行配套立法即可,無需在電子商務法中面面俱到,區別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當前世界的各個國家、地區為了在新經濟的大潮中取得領先的優勢地位,紛紛采取各種強有力的立法措施,努力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以爭取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擁有領先的地位。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在電子商務立法上幾乎近于同一起跑線上,我國應抓住機遇,盡快制定和出臺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電子商務發展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趕上時代列車,并爭取影響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
(二) 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1、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應做到如下幾點:
其一,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
其二,媒介中立,媒介中立,就是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或媒介壟斷;
其三,實施中立,是指在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的效力,放置于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
2、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應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愿,預留充分的空間,并提供確實的保障;
3、開放、兼容原則
所謂開放,是指對各地區、各種網絡都應開放;兼容性,則是指各種技術手段、各種傳輸媒介的相互對接與融合。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是其技術先進性的表現。舍棄了開放、兼容的特質,網絡的資源共享與高效運作等優越性,也就不復存在了。任何封閉的疆界、壟斷的措施,都是不利于電子商務的全球化發展的;
4、安全原則
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
5、“五性”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應具有普遍性、超前性、國際性、統一性和隨動性。
(三)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有鑒于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
(四)電子商務立法既要注重國情,又要注意與世界接軌,不能過于的偏面,走極端。無論是偏向那一方都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所以,應權衡利弊,衡平立法。
(五)電子商務立法應以鼓勵性規范為主,通過保護某種行為的合法性,體現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盡量減少限制性規范,對于那些必要的限制,也不宜過于具體,堅持“重視安全”與“促進發展”并舉的方針。
(六)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
五 電子商務立法的實施效果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禰補了我國法律上的空缺,是實現黨的十六大確定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總體目標的一大步驟。
商事交易電子化,是21世紀商事活動的基本趨勢。電子商務法的制定規范了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制定電子商務法,成為一種客觀的需要,也是我國與世界接軌,加強全球經濟交流的必經過程,“不至于使我們錯過一個時代”,具體的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能基本上解決我國電子商務上出現一些法律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法律環境,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能解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法的混亂狀態,協調法律沖突,完善法律體系,促進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
(三)有利一立法的科學化,促進法治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四)為社會主義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有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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