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22-12-26) / 已閱5379次
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充分必要條件。既沒有不需要滿足四個要件就能成立的侵權責任,也沒有滿足了四個要件仍然不能成立的侵權責任。傳統理論中的所謂“特殊侵權行為”并不能成為過錯客觀化的侵權責任構成的例外。
我們用過錯客觀化的侵權責任構成理論來分析所謂“特殊侵權行為”!疤厥馇謾嘈袨椤笨煞譃橐韵聨追N:
一是行為人沒有、或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傳統理論中的所謂無過錯責任多指無主觀過錯的責任,如產品侵權責任、危險活動侵權責任、污染環境侵權責任、動物侵權責任等。此類無過錯責任只是相對于主觀過錯責任而言,而并非沒有過錯行為的責任。現代社會中,為了保護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可能導致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國家大都制定了嚴格的行為規范,沒有成文行為規范的,也要求此類活動必須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具體義務依據法律或者法律原則確定)。從事此類活動的主體如果而且只有違反此類義務,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比如產品責任,雖然不考慮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主觀過錯,但產品有缺陷乃法定責任構成要件。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生產或者銷售有缺陷的產品就是違反義務,違反義務才承擔責任。這和過錯客觀化的侵權責任構成并不矛盾,F代英美法中的嚴格責任類似于大陸法中的的無過錯責任。但英美侵權法與大陸侵權法有著不同的特點。在英美國家,人們的權利義務通常不是源于成文法,而是源于判例法,即通過讓侵害人承擔責任的形式確定受害人的權利和侵害人的義務。英美國家所謂的嚴格責任其實是通過判例對從事超常風險活動的人設定嚴格的義務,活動風險越大,行為人確保安全的義務越嚴格。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侵權法是責任法,權利義務由民法典或其他成文法規定。通常,國家通過制定特別法對從事各類危險活動的主體規定相關的行為過程義務。在違反結果回避義務或者行為過程義務才承擔責任的意義上,所謂的嚴格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并無不同。比如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人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只有違反該法規定的義務,駕駛人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是行為人沒有、或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行為過程過錯。比如航空器失事致人損害、民用核設施致人損害、以及英美法中的非法入侵等。此類侵權行為通常屬于本文所述的違反結果回避義務的行為,即充分原因侵權。如前所述,對于充分原因侵權,不論侵害人是否有行為過程過錯,只要沒有免責事由,侵害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三是行為人既沒有主觀過錯也沒有客觀過錯。此類責任包括所謂的“絕對責任”和“替代責任”。前者如企業對于在工作時受到傷害的勞動者給于經濟補償、機動車駕駛人對于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行人予以適當補償等,后者如“雇主責任”、“監護人責任”等。其實,這樣的無過錯責任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責任,而是一種法定義務,是法律賦予制造了某種危險、或者在某種社會活動中獲益、或者與侵害人具有某種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的一種義務。理由如前所述。
傳統理論中的所謂的“公平責任”,也是在有損害發生但是沒有侵權責任人的情況下,法律或者有權主體適用公平原則,賦予侵害人或者受益人的一種義務。
有沒有滿足了四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仍然不能成立侵權責任的情況?也沒有。依據本文構建的責任構成理論,對傳統理論中提出的一些問題都可作出圓滿解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開論述。
余論
法律、法學的邏輯理性至少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體系內的邏輯自足性,即體系內部沒有邏輯錯誤。二是本體系與其他體系(并列的以及高層次的)和諧,無邏輯沖突。這是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尋求邏輯自足性。三是理論與實際相符。這本是一個理論真偽的問題,但也具有邏輯方面的意義。如果理論和實際相矛盾,那說明理論是錯的;如果理論上是全稱判斷,實際情況卻有例外,則說明該全稱判斷具有邏輯錯誤。
本文論述的侵權責任構成理論,就是力求從以上三個方面消除邏輯錯誤。理順方方面面的邏輯關系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樣的工作,也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所以,本文的觀點也非定論,只要發現還有邏輯錯誤,就要作進一步的調整完善。但筆者相信,構建具有高度邏輯理性的侵權法乃至民法,已經不是夢想。
附:侵權責任法建議稿.侵權責任構成
第1條【侵權責任構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受到侵害,過錯侵害人沒有免責事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2條【過錯】
過錯是指民事主體負有避免特定損害發生的有關義務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該義務。
第3條【充分原因侵害】
沒有正當理由的充分原因侵害為過錯侵害。
第4條【故意侵害】
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為過錯行為。
第5條【損害顯著輕微】
損害顯著輕微的,不屬于本法調整。
第6條【無責任情況下的損失承擔】
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受害人沒有過錯,依照本法也沒有侵權責任人的,可以適用公平原則,由受益人或者侵害人負擔全部或者部分損失。
第7條【不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
實施下列行為的侵害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行使權利所必須;
(二)正當防衛;
(三)緊急避險。
前款所列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8條【不可抗力】
因為不可抗力使民事主體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侵害人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9條【受害人自愿承擔損害】
受害人自愿承擔損害后果的,侵害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內容違反法律、法律原則,或者侵害人故意、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10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合同當事人違反約定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權利損害的,應當承擔約定責任;當事人沒有約定責任或者約定責任無效時,適用合同法規定的責任;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規定的責任。
注釋:
[1]尹田:《論侵權責任的獨立成編與侵權行為的類型化》,載中國私法網,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80605-222850.htm。
[2] 參見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348頁。
[3] 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61頁;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0頁。
[4] 參見張民安:《作為過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非法性與過錯》,載于《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 年第4期。
[5]參見王利明: 《民法總則研究》第199-202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 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頁。
[7] 美國學者Prosser語,載《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1950年第三十八卷,第369頁。轉引自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頁。
[8]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19頁。
[9]參見周江洪:《日本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評述》,載于《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第8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頁。
[10]張新寶:《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頁。
[11]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頁。
[12]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頁。
[13]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2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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