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6-7) / 已閱2090次
勞動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我國《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對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進入新時代,隨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一些企業,勞動者權益被侵害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市場經濟有序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因此,健全勞動法律制度、完善勞動法體系是當前需要研究解決的重要課題。
近日,筆者就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理論問題
(一)勞動法律制度的概念
勞動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的內容: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使用該勞動并支付工資的一種合同關系,具有合同之債的財產要素,與民法上債的關系不同,具有身份和社會公益要素。勞動者必須親自提供勞動不能由他人代理;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從屬關系,勞動者需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因此,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同時,與用人單位建立身份關系。勞動者是社會大眾,勞工問題成為基本的社會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是否和諧,與社會大眾的生活是否安定有密切聯系。因此,勞動關系不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應當著眼于整個社會公益來看待。勞動法律制度調整一些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附隨于勞動關系發生。如,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力招收、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工會組織在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和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社會保險機構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勞動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勞動法實施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等。
(二)勞動法律制度的內容
1、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最基礎的法律制度,指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法。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主要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來建立。勞動者相對企業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勞動合同中易出現對勞動者不利條款,需要通過集體合同矯正,以提高企業整體勞動條件和職工工資福利待遇。集體合同簽訂,對企業及勞動者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條款相沖突的,以集體合同為準。
2、勞動基準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基準方面的法律制度指國家制定的關于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立法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避免傷亡事故發生。勞動基準法屬于強制性規范,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執行。
3、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指調節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就業的法律制度。包括:就業促進法、職業培訓法、就業服務法等。就業是民生之本,促進就業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責任,國家必須采取各種宏觀調控手段創造就業機會,實現勞動者充分就業。
4、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對勞動者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質量的提高進行規定。包括: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生育保險法等。
5、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關系存續中,勞動爭議難以避免,勞動監察對勞動法律制度的實施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作用。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勞動監察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爭議處理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方式。
(三)勞動法的起源、屬性與特點
1、起源與發展
勞動法起源于歐洲工業革命后期,各國工業革命推動社會生產力進步,帶來勞動關系的普遍化。最初,勞動力雇傭關系作為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受合同自由原則規制。這是雇主一方的自由,非勞動者自由。勞動力相對資本而言處于弱者地位,勞資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資本的支配力將勞動者的獨立轉化為對資本的依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勞動者忍受惡劣的工作條件和超長工作時間,導致勞資關系緊張,社會動蕩不安。隨著工人運動的發展,人權觀念的進步,勞工問題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社會問題,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然而,在民法領域解決勞動關系的調整問題非常困難,為了調整處于強勢地位的資本家與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需沖破民法理念和制度束縛,尋求公共權力介入,結果是促使大量以最高工時、最低工資、職業安全等為內容的勞動立法出現。勞動法的興起成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各國法律發展的重要內容,公共力量(國家)和社會力量(工會)在平衡勞資關系上的作用日益強化。
勞動法從性質上看不屬私法范疇,具有社會法品格。其發端于民法又超越民法,逐漸成為獨立法律部門。20世紀以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提出社會法概念,法學界認為在傳統的公法和私法劃分的基礎上還應有第三種類型,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種法域——社會法。社會法是為解決社會問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弱勢階層的生存及增進社會整體的福利。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都屬于典型的社會法。就勞動法而言,其社會法的屬性集中表現為社會利益本位的思想。由于勞動關系是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關系,勞工問題與社會的整體利益有著密切聯系。勞動法的產生,就是通過國家干預來平衡勞資雙方經濟上的不平等。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協調勞資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提升勞動者在社會中的地位,代表了社會大眾的普遍需求和社會發展進步的共同價值取向。勞動法以謀求勞動者整體利益為己任,具有濃厚的社會法色彩。
2、法律屬性與特點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屬于經濟法范疇,二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屬于民法范疇,三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屬于行政法范疇。勞動法起源于私法(民法)、從私法分離出來的獨立法律部門。 從法律屬性說屬于社會法范疇,歸納出3個特點:
特點一: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側重保護勞動者
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為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處在同等水平予以保護。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資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勞動者變成它的附屬。要保護勞動者,使其獲得有尊嚴的勞動,就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來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因此,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勞動法與生俱來的使命。但這并不意味著不保護資本者或經營者的利益,一方面,勞動法的制度設計也是為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另一方面,資本者或經營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其他的法律得到保護,如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等等。
特點二: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以強制性規范為主
勞動法多屬于強制性規范,尤其是勞動基準法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準,只能在最低標準之上給予勞動者更好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即使是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任意性規范,也與調整一般民事合同關系的任意性規范不同。例如,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合同自由原則既要受法定勞動基準的限制,還要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凡是與法律相沖突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條款都無效。從這一特征可看出,勞動法不屬于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會法。
特點三: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統一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一種互為依存的關系,有一定的實體法,就有與之對應的程序法,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勞動法則不然,本身既有實體性法律規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規范,這是由勞動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由于勞動爭議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和商事仲裁的特點,因此必須專門做出規定,這就使得勞動法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
(四)國外勞動立法的模式與特點
勞動法產生于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1802年英國頒布的《學徒的健康及道德法》被視為現代勞動法的開端。20世紀二戰以后,隨著人權觀念的發展,勞動法作為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的法律得到空前發展,成為現代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1、國外勞動立法模式:
模式一:法典模式
代表性法典有《法國勞動法典》《俄羅斯勞動法典》等,勞動法完全脫離民法而獨立,通過法典化建立了統一的勞動法律體系,有利于法律適用。
模式二:民法典與多部勞動單行法并行模式
在民法典中規定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外制定大量單行勞動法律。這種模式典型代表是德國,德國在《德國民法典》中規定了雇傭合同,還頒布了許多單行的勞動法律,如《集體合同法》、《工作時間法》、《解雇保護法》等。特點是法律分散,存在如何統一和協調問題。
模式三:多部單行法模式
制定大量單行勞動法律,英美法系國家大多采取這種模式,如美國《國家勞資關系法》《公平勞動基準法》《同工同酬法》等法律。在英美法系,法院判例是勞動法重要的法律淵源,同時也具有統一勞動法律體系的功能。
2、國外勞動立法特點:
特點一:勞動法律體系日益完備,包括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減少勞動爭議,使得勞動關系比較穩定。
特點二:勞動法在規定勞動者原有勞動權利的基礎上,已發展到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并將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落實到勞動領域,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具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勞動者有自由權、言論權、隱私權、平等權等。
特點三:勞動法向國際化趨勢發展,通過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來推動實現。
二、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概述
(一)發展過程
1949年新中國成立頒布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建立起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勞動法律制度;1978年改革開放,我國勞動立法進入新的發展時期;1994年7月5日頒布《勞動法》,標志著以《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律為主體,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司法解釋和國際公約等為輔助的勞動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打破了勞動關系行政調整模式和按照用人單位所有制性質管理勞動關系的模式,確立了市場經濟下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模式,推動了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明確了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自主擇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社會保險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完善了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制度,使勞動權這一基本人權具有實在內容和法律保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確了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減少糾紛,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重要保證。
(二)法律制度內容
1.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勞動法》、《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的勞動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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