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2005-10-22) / 已閱52797次
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在民法典之外,多以制定特別法的方式,確立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以下國家:奧地利(1908年)、德國(1909年)、意大利(1912年)、瑞典(1916年)、荷蘭(1925年)、芬蘭(1925年)、挪威(1926年)、丹麥(1927年)、瑞士(1932年)等。
此外,葡萄牙、蒙古、越南以民法典的形式,日本、韓國以《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的形式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意大利除制定特別法外,亦在《意大利民法典》中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中國民法通則采行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民法典諸草案對道路交通事故亦多采行嚴格責任原則;《中國澳門地區(qū)民法典》亦采行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現(xiàn)擇要分述如下:
(一)德國法
德國于20世紀初制定了《汽車交通法》,該法第一條首次規(guī)定了汽車交通事故采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1952年修改為《道路交通法》,該法第7條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采取過錯推定主義。1987年,又將該法第7條修改為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規(guī)定車輛在駕駛中致人損害,由車輛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因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動物引起的除外。
依據(jù)《德國道路交通法》第8條a項,只有當涉及到“有償、營業(yè)性運送乘客”時,機動車所有人才針對其乘客承擔責任。在無償運送乘客的廣大范圍內(nèi),涉及到家庭成員、鄰居的孩子及所攜帶的沿途搭乘者,適用《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過失責任。現(xiàn)在德國修訂了上述規(guī)定,體現(xiàn)出對受害者保護的加強,《德國道路交通法》第7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嚴格責任將適用于以上情況下的人員。但在此存在一個區(qū)別:在有償、營業(yè)性運送乘客時,依據(jù)《德國道路交通法》新的第8條,嚴格責任是強制性的,而在其他情況下可以通過合同規(guī)避此種嚴格責任;但是,作為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司機則繼續(xù)被排除在此種嚴格責任適用范圍之外(《德國道路交通法》第8條第2款)。
依據(jù)《德國道路交通法》第7條第2款,突然穿行馬路不再作為“無法避免的事件”而排除機動車所有人的責任,因此與原有法相比,這可以很好地保護事故中的兒童受害者。在非常不公平的事件中,《德國民法典》第829條作為兜底條款仍可以有適用余地。
(二)日本法
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條規(guī)定:“為自己將機動車供運行之用者,因其運行而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時,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但,當證明自己或駕駛者就機動車之運行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駕駛者以外之第三者有故意或過失以及不存在機動車結(jié)構(gòu)之缺陷或機能之障礙時,不在此限。” 依據(jù)《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承擔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條件是:(1)必須具有運行供用人的資格,即提供機動車以供運行的人,如所有人、承租人,是對機動車運行有事實上支配力的人;(2)必須是因機動車運行發(fā)生的損害;(3)必須是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或身體。 財產(chǎn)損害適用《日本民法典》第709條以下的規(guī)定。
(三)意大利法
《意大利民法典》(2004年)第2054條[車輛的運送]
駕駛?cè)魏螣o軌車輛的司機,不能證明已盡一切可能避免損害發(fā)生的(1227、2050、2947),應(yīng)當承擔車輛行駛造成的人身或財產(chǎn)的損害賠償責任。
車輛發(fā)生相撞的,在出現(xiàn)相反的證據(jù)前,推定各方司機對各自車輛造成的損害共同負有同樣的責任(2055)。
車輛的所有權(quán)人或其代理人、用益權(quán)人(978)、依保留所有權(quán)的條款取得車輛的人(1523),不能證明車輛的行駛與其意思相悖的,應(yīng)當與司機共同承擔連帶責任(1292)。
在任何情況下,上述各款所指明的人,應(yīng)當對車輛的制造瑕疵或者缺乏保養(yǎng)所導(dǎo)致的損害承擔責任。
(四)韓國法
韓國的《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1963年4月4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1984年12月31日全文修改),采納嚴格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一方面強化機動車運行者責任,另一方面實行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
(五)葡萄牙法
《葡萄牙民法典》關(guān)于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見第503——507條。
(六)中國澳門法
《中國澳門地區(qū)民法典》關(guān)于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見第496條——500條。
(七)《蒙古國民法典》
第379條高度危險來源造成損害的責任
1、高度危險來源造成的損害,由高度危險來源的持有人予以賠償。
2、如果損害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性質(zhì)的特殊情況、受害人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疏忽所致,應(yīng)免除從事高度危險來源之持有人的責任。
(八)《越南社會主義民主共和國民法典》
第627條“高度危險源造成損害的賠償”規(guī)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
(九)中國法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梁慧星先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
第五編第六十六章第二節(jié)
1612條 [機動車保有人的責任]
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
被盜、被搶劫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盜竊、搶劫該機動車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13條[機動車碰撞的責任分擔]
機動車在運行中發(fā)生碰撞造成損害的,依雙方駕駛者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優(yōu)先。
機動車在運行中發(fā)生碰撞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碰撞的機動車的保有者或者第一千六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1614條[機動車傷害行人的責任]
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行人人身損害的,由機動車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保有者不承擔責任。如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可酌情減輕機動車保有者的賠償責任。
徐國棟先生《綠色民法典草案》
第二編第八分編第三題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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