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永貴 ]——(2005-11-10) / 已閱43088次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所受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加害人只有證明存在法定的抗辯事由,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于承擔民事責任。
由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極其隱蔽,內容錯綜復雜,且操縱行為人在資金實力、社會關系等方面多具有特殊優勢,在與公眾投資者的博弈中,其處于強勢地位。在當前證券市場,即使人人都知道某只股票有莊家在操縱,但要知道其操縱內幕,則是非常困難之事。所以在民事賠償方面,要受害人完全證明操縱行為人的過錯,實踐中將會導致取證上的極端困難,這不利于公眾投資者對合法權益的主張。從其違法行為的復雜性與特殊性來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應認定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的民事賠償歸責原則,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所受損失是操縱行為人的行為所致,即推定操縱行為人存在過錯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操縱交易價格行為民事賠償的免責事由
操縱交易價格行為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操縱行為人必須自證無過錯才能免責。
在通常情況下,下列幾種情形可以得到免責:
1.由于政策性風險而遭受損失的;
2.由于系統性風險導致大盤整體大幅下跌而遭受損失的;
3.由于個股基本面變壞,失去投資價值,致使股票遭受大量拋售而遭受損失的。
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
以最適當的方式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能有效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又能提高司法執行效率。作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不是所有的責任方式都能適合,根據其特殊性,分析如下:
(一)民事賠償責任方式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分析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 賠禮道歉。
在這十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前四種屬于物上請求權,其中“返還財產”除了適用侵權責任之外,還適用于對不當得利的請求返還。“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用于合同關系,但“賠償損失”既可適用于合同違約責任也可適用于侵權責任,是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民事責任方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適用于人身權受到侵害時的民事救濟措施。
(二)適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筆者認為,適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包括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精神損失賠償。
1.賠償損失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其性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它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害,首先是財產上的損失,是因證券價格被操縱導致投資上的損失。作為受害者,從法律責任上首要的是彌補這種損失。而“賠償損失”的實質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種補償對價,目的在于彌補受害人因民事違法行為所受到的損害。因此,“賠償損失”體現了民事責任的補償性,這剛好適合因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給受害者帶來損失的補償需求,兩者在法律性質上相吻合。所以,“賠償損失”這種民事責任方式適合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同時也是最直接有效的責任方式之一。
2.返還財產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從民事角度看是一種不當得利。在股價被操縱期間,價格交易其實是一種零和游戲,不是投資者因莊家出貨而受損失,就是莊家出不了貨而遭受損失。這種操縱行為因中國《證券法》及《刑法》界定為違法行為,所以操縱行為人的所得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原則,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受損害之人。故“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方式也適合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3.精神損失賠償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損害,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精神痛苦是由行為所伴隨的,比如皮肉受損而牽連到精神痛苦,作為侵害人其主觀上并沒有追求讓受害人受到精神痛苦,這種精神痛苦與因為皮肉與神經相連而必然伴隨的現象。但在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中,由于莊家要達到最終順利出貨的目的,對股價初次拉升階段跟進的股民,需要讓其出局,不能讓其坐順風車獲利太多而影響到最后的出貨。所以莊家在股價拉升的前期多會采取洗盤手法打壓股價,并采取心理戰術來操縱股價,從股價的快漲快跌或慢牛走強又忽然跌破心理支撐價位等手段,讓股民從心態上受到煎熬。進入莊家圈套的股民,其心理上大多會經歷從欣喜到擔心,從擔心到忐忑不安、焦灼,以至失望痛苦,最終忍受不了長期的精神折磨或短線的暴漲暴跌驚嚇,有的被洗售出局,有的被長期套牢。
這種精神痛苦,是操縱行為人刻意追求的,因為如果不讓前期跟進的股民經歷這種痛苦,其無法順利完成整個操縱過程。也就是說,在主觀上操縱行為人具有讓受害人經受精神痛苦的動機,其目的是為了達到順利完成各階段的操作而最終獲取暴利。所以,“精神損失賠償”這種民事責任方式尤其適合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雖然我國當前在民事法律方面還沒有規定精神損失賠償,但從法律的正義及道德公義上應該有精神賠償。民事法律完善的國家,精神損失賠償已是民事賠償的不可分割部分。作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民事賠償責任,精神損失賠償雖然與我國當前國情有一定差距,但作為完善我國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未嘗不是一個努力的方向。
四、損失賠償范圍的確定
賠償損失范圍的確定,是民事賠償責任的重要環節之一,它關系到受害人所能得到的賠償程度問題,另一層面,也體現著司法的公正程度。
(一) 賠償標準
對于賠償損失,筆者認為應以補償原則作為賠償標準。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對操縱行為人的懲罰成本,主要體現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三個方面。而民事賠償是還不正當利益于其它受害投資者的方式之一,對于民事賠償,其性質應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性。賠償受害人因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它不應該使受害人因此而獲得賠償損失之外的利益。
(二) 賠償范圍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侵權行為在證券市場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范圍,以投資者因股價被操縱而發生的實際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3.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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