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5-12-29) / 已閱27344次
建議我國設立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處理醫療糾紛
北京中濟律師所醫藥法律專業主任律師:李洪奇
010-88083116;88083118
【內容提要】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產生了很多問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更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解決方法。一些國家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解決醫療糾紛取得了成功經驗。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比,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具有相對明顯的優勢。
本文作者建議我國權衡兩種法律原則的利弊,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盡快建立和完善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解決醫療糾紛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
【ABSTRACT】
The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advantages over the fault liability doctrine in dealing with medical disputes. What other countries have experienced in employing no-fault liability models offers lessons for policymakers here in China.
This article will examine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explore the possibilities for China of adopting such a scheme.
【關鍵詞】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醫療事故;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可快速賠償醫療事件;指定可賠償醫療事件;試驗計劃
【KEY WORDS】
fault liability;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medical mishap; social security; medical insurance; accelerated compensable events; designated compensable events; pilot project;
長期以來,世界上多數國家在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時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論這些國家是屬于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也無論它們的具體法律制度有何差異,在醫療侵權的歸責原則上表現的相當一致。
但由于醫療糾紛涉及醫學專業知識,侵權方式和原因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權行為,其侵權構成要素常常難以認定,因此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追究醫方法律責任時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各國的情況不盡相同。
一,過錯責任賠償原則遇到的問題
一般侵權行為包括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構成要素;而認定某一侵權行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通常有三種,即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區別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標志則是侵權人的主觀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把侵權人主觀過錯作為賠償責任的必要構成要素,所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實際是把醫務人員的主觀過錯作為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所謂“有過錯就有責任,沒過錯就沒責任”,因此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特別是訴訟過程中爭議的焦點問題必然是“過錯”。
然而,“過錯”對于訴辯雙方的意義完全不同:對患方而言,證明醫方存在“過錯”是其獲得司法救濟的唯一方法;而對于醫方而言,存在“過錯”就意味著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威脅到醫務人員的職業生涯。因此追究醫務人員的“過錯”勢必把醫患雙方的根本利益上對立起來,形成了一對不可調和的社會矛盾:
1,患者期望得到最好的診療服務,早日康復;而醫務人員為避免“過錯”,診療活動日趨保守,缺乏創新意識,不敢或不愿應用最新診療技術,妨礙了醫學科學的進步和發展;最終損害的是廣大患者的利益。
2,發生糾紛后,如果醫患雙方不能和解或調解,訴訟將是雙方最終選擇。但法院認定“過錯”大多需要醫療鑒定,所以圍繞“過錯”的消耗戰艱苦反復,訴訟難度和強度很大,訴訟成本很高。
3,因為醫方要竭盡全力抗辯其醫療“過錯”,所以人為掩蓋醫療“過錯”和損害原因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利于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
4,各國的實踐經驗都表明,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的醫療訴訟中,醫方疲于訴訟,荒于醫療,患方也很難得到司法救濟。
5,當大多數遭受醫療損害的患方得不到合法救濟的時候,醫患矛盾就可能演變成社會矛盾,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發展。
從上世紀70年代初開始,一些國家設立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處理醫療糾紛,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雖然制度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但與過錯責任賠償原則相比,其優勢還是比較明顯。
二,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歷史回顧
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不把侵權人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素,侵權行為發生后,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遭受損害,且損害后果與侵權人的行為有關系,即可得到經濟賠償,受害人和侵權人都不需要證明有無過錯存在。
1972年新西蘭率先建立了無過錯責任賠償體系,賠償范圍覆蓋了包括醫療損害在內所有突發事件造成的人身損害。運行費用主要取自用人單位、勞動者本人、車輛所有人和政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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