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5-12-29) / 已閱27346次
1,運行費用過高問題。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大大增加了醫療損害受害者獲得經濟賠償的可能性,必然導致醫療糾紛案件的增加,賠償支出隨之加大。
2,醫療質量控制問題。有人主張“過錯”責任和醫療訴訟能夠激勵醫務人員盡職工作,提高診療服務質量,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缺乏激勵作用。
3,醫療損害和疾病轉歸的界定問題。有的案例很難分清損害結果到底是不當醫療行為所致還是患者本身疾病發展的必然結果。
4,公民訴權的限制問題。因為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不鼓勵法律訴訟,民權專家認為制度本身限制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六,我國設立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解決醫療糾紛的可行性
如果深入分析我國醫療行業和醫療法律制度的特點,就會到出這樣的結論:與其他已經采用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的國家相比,我國更適于采用這項制度處理醫療糾紛,理由如下:
1,我國目前由醫療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比較突出,需要探索更好的法律制度和解決途徑。
2,由于歷史文化原因,我國的行政力量很強大,這對一個政府主導的政策制度而言,實施起來自然政通人和。
3,我國的基本社會制度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目前80%以上的醫療機構是國有事業單位或者是國家控股的企業法人,政府設立和實施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具有顯而易見的優越性。
4,我國醫療行業及醫務人員風險意識比較弱;目前的醫院風險基金、醫療事故責任保險、醫師職業責任保險或者醫院綜合責任保險多以過錯責任為賠付依據,保險作用難以完全發揮。
5,我國現行醫療法律規定“限額賠償”,有利于適用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而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發達國家的 “無限制賠償”制約了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在這些國家的適用和發展。
當然,一種法律制度的廢立必然涉及到多個社會階層或集團的利益,因此筆者在建議我國盡快設立無過錯責任賠償制度處理醫療糾紛的同時,希望有關部門循序漸進,通過小規模試驗計劃的方式,在一段時間內允許兩種制度并存。
參考:
1,Giesen J. International medical malpractice law: a comparative law study of civil liability arising from medical care. 2nd ed. London: JCB Mohr, 1998.
2,Gail Garfinkel Weiss, Malpractice: Can no-fault work? Jun 4, 2004
3,Robert Lowes. Malpractice: Do other countries hold the key?. Medical Economics Jul. 25, 2003;80:58
4, Clark C. Havighurst, Health Care Law and Policy, Foundati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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