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6-1-5) / 已閱34498次
(1),醫療事故增多,保險公司的賠付加大,同時由于國家整體經濟不景氣,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無法沖抵醫療保險的資金缺口,只能被迫提高保險費收攏資金。
(2),醫療保險費率的升降,主要根據國家經濟形勢的好壞而定,而不是依據醫師的事故記錄區別對待,保險費率的不確定性加大。
(3),醫療事故案件的發生、訴訟、判決和賠償支付往往不能與保險期間同步,保險公司確定保險費率時缺乏精確參照數據,比較困難。
(4),醫療保險屬于典型商業行為,保險費率的確定因醫療專業的風險分級而不同。某些州的醫療市場規模較小,缺乏大量的投保人分擔風險,保險費率自然很高。
3,產生危機的法律原因
(1),美國法律規定和司法環境有益于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法律訴訟,而沒有醫療背景的陪審團更容易支持患者巨額訴訟請求。
(2),醫療律師通常可以得到患者勝訴賠償額的30%到50%作為風險代理費,因此更愿意幫助患者提起醫療訴訟。
(3),美國的訴訟程序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認定“醫療過錯”,約占訴訟費用的60%,導致訴訟效率不高,很多醫療事故不能及時解決。
(4),醫療訴訟充滿變數、不可預測,同樣性質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和陪審團面前,判決可能大相徑庭。輕傷多判或重傷少判的情況屢見不鮮。
(5),美國法律對醫療訴訟的限制很少,患者非常容易起訴他們的醫師,但統計表明僅有3%到30%的患者的訴訟是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
二,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改革
醫療事故在美國是一個涉及多個社會層面的復雜問題,需要有一套廣泛系統的解決方案,不但要改革侵權法律,還要改革醫療體制和保險制度。
(一),第一次危機后的改革措施
早在70年代第一次危機時,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社會問題,彌補醫療責任保險的缺位或不足,美國各州相繼出臺了多項綜合改革措施,特別是侵權法律的改革,但最終都不成功。
1,聯合保險制度
這項改革措施要求某個特定州所有購買醫療責任險的單位共同出資設立備用基金,幫助從事高風險活動的醫師們獲得保險。
2,患者賠償基金
這項改革措施旨在幫助沒有獲得醫療保險的醫師們,所有醫師共同出資設立備用基金,用于分擔某醫師根據法院判決賠付患者的醫療損害賠償。
3,控制訴訟頻度
這項改革措施是為了遏制醫療事故案件的數量:
(1),70年代,許多州取消了訴訟時效的“發現規則”,從訴訟時效上控制患者的訴訟。
(2),一些州為律師代理費設限,減少律師參與訴訟的物質動力。
(3),一些州成立訴前審查委員會,對醫療糾紛案件進行實體審查,防止患者濫用訴權。
(4),一些州開始把醫療事故案件交由醫療仲裁處理。
4,控制訴訟賠償
這項改革措施是為了限制賠償數額:
(1),各州對醫療訴訟賠償最高數額做出限制性規定,即限額賠償。
(2),取消醫療機構和醫師或其他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各負其責。
(3),一些州取消了患者可以獲得多重賠償的規則,判決前患者需要向陪審團明示其已經得到的其他賠償。判決嚴格遵循實際損失賠償原則。
(4),為減輕保險公司的支付壓力,一些州允許保險公司分期支付,不再強性要求一次性付款。
5,增加勝訴難度
這項改革措施目的是增加患者的勝訴難度:
(1),一些州修改了知情同意法律,允許陪審團決定患者需要多少信息。
(2),許多州修改了醫療注意義務的標準要求,減輕醫務人員的壓力。
(3),一些州修改了舉證責任原則,要求患方必須舉證證明醫方存在過錯,而不僅僅證明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存在。
實踐證明,上述改革不能有效解決當前危機和防止未來危機,許多采取侵權法律改革的州在80年代再度發生了危機,而且目前又在經歷第三次危機,這主要是由于:
1,各州修改侵權法律有違法憲法之嫌疑,受到法院的強力挑戰,其效果大打折扣。
2,修改侵權法不能降低醫療責任保險費率,也不能干預保險公司的商業規則,保險公司追求的永遠是“利益第一”。
3,醫療事故危機涉及醫療行業和保險行業的場結構問題,侵權法律改革無法觸及這些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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