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6-1-5) / 已閱34509次
雖然前述侵權法律改革不盡如意,但其中限額賠償、實際賠償和限制訴訟時效等措施確實對降低賠償數額和醫療保險費產生了影響。
(二),醫療糾紛法律制度改革的最新進展
為成功解決新一輪的醫療糾紛危機,美國各州的決策者們正在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加大醫療、法律和保險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力度,探索一套系統廣泛、協調一致、相輔相成的改革措施,
1,醫療體制改革
(1),加強“許可證審批委員會”的監督職能
“許可證審批委員會”業已存在,改革的重點是促進其發揮最大作用。
①縮短對投訴的調查結案時間。
②依法吊銷違法行醫者或造成嚴重醫療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執業許可證。
③通報公示受到處分的醫療機構和醫師。
④要求醫師主動報告遭受的行政處分、民事判決或刑事指控。
(2),建立“風險管理和患者安全”機制
此機制旨在預防、鑒定、評估和解決醫療錯誤。
①實施診療行為時,患者安全為首要原則。
②醫生出現醫療錯誤,必須馬上報告。
(3),患者教育和醫學知識普及
①50%以上的患者不能理解醫學知識,并對醫療信息不能做出正確反應,這是發生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患者教育和醫學知識普及,縮小醫患之間的知識差距和認知差距。
③通俗易懂的醫療信息幫助患者了解其所患疾病、醫療標準和醫療服務狀況。
④方式可以多樣:公告、講座、宣傳手冊或咨詢等。
2,法律規定改革
(1),醫療機構責任制
按照美國現行法律,患者可以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同時起訴醫師和醫院。“醫療機構責任制”就是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只能起訴醫院,而不能起訴醫師本人,減輕醫療糾紛案件對醫師正常業務的影響,加大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
(2),簡易審判程序
經原被告同意,法官可以適用簡易審判程序,幫助原被告雙方評估各自的勝算,鼓勵雙方庭外和解或者協商一個賠償范圍。
(3),醫療法庭
醫療法庭由專門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主持,法官通過積累相關知識、經驗和技巧,加快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
(4),醫療紀律委員會
1998年,美國醫學協會建議設立“醫療紀律委員會”,審查確定醫療過錯,解決醫療糾紛。
審查分三步:聽證前審查、正式聽證和復議。沒有根據的“無謂之訴”在聽證前就被排除,其他案件進入正式聽證程序。委員會的決定可以上訴到聯邦紀律委員會。
(5),代替性醫療事故解決機制
美國處理醫療事故的傳統方式是法律訴訟,但訴訟耗時費力、效率不高。為了加快解決糾紛,降低費用,避免法律訴訟,有必要選擇代替性醫療事故解決機制,即醫療調解和醫療仲裁等非訴訟解決途徑。與醫療訴訟相比,醫療仲裁具有高度專業、節省時間、費用較低、醫患雙方容易接受等優點。
(6),限額賠償
按照侵權法,醫療損害賠償一般包括三部分:經濟性損失賠償、非經濟性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以往訴訟中,患者要求賠償的數額主觀隨意性很大,不利于醫療糾紛的真正解決;同時如果判決賠償數目過大,必然加重保險公司的財務負擔,促進惡性循環的形成和發展,因此有必要對非經濟性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進行最高數額限制。
(7),建立無過錯責任賠償機制
美國醫療糾紛解決不力,與傳統侵權法的“過錯責任”賠償原則有關。近年來美國采用無過錯責任賠償處理醫療糾紛的步伐逐漸加快,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可快速賠償醫療事件”和“指定性可賠償醫療事件”等法律概念,一些特定的醫療損害無需證明過錯存在就可得到賠償。在弗吉尼亞州和佛羅里達州已經選擇性采用無過錯責任賠償處理醫療糾紛,但僅限于與分娩有關的新生兒神經損傷和因接種疫苗導致的醫療損害。
3,保險制度改革
(1),保險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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