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6-2-25) / 已閱42787次
1987年中共中央關于轉發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兩個文件的通知中強調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認真解決好與精神文明結合,逐步系統化、制度化,突出重點,以典型帶動全面等四個問題,為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七)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統一領導,黨委、政府都要有專人分管
1989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統一領導,黨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可以建立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或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綜合治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八)本階段的特點
第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在理論體系上已經逐漸定型。其內容、工作范圍已經比較明確;
第二,突出了黨政尤其是黨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絕對的、集中的領導;
第三,將“嚴打”作為首要環節,突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軍事性、政治運動性和行政性;
第四,理論界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研究活躍,以王仲方主編的《中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與實踐》為代表。
三、1991年至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發展時期
(一)煙臺會議
1991年1月,經中共黨中央批準, 首次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在山東省煙臺市召開。會議對多年來各地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經驗進行了總結,確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指導原則、工作范圍、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解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一系列重大問題。
(二)兩“決定”與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成立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是解決中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這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第一次以綜合治理為主題向全國發出的正式的法規性質的文件。該文件提出: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一)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把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誰主管誰負責”的局面。(三)各項措施落實到城鄉基層單位,群防群治形成網絡,廣大群眾法制觀念普遍增強,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打擊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大力加強防范工作,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根本的問題在于加強教育,特別是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加強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減少社會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這個決定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和工作范圍從以前的“三個方面”擴展到了“六個方面”。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條:第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領導要對所主管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一個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該地區、該部門和該單位領導的責任。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核心是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必須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屬地管理”原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屬地管理”原則,是解決“條條”和“塊塊”責任劃分的一個重要原則。所謂“條條”,是指按不同工作性質劃分的、隸屬于不同系統的各個行業、部門及其所屬的單位;所謂“塊塊”.是按地域劃分的行政管轄區,如省、市、縣、鄉(鎮)、街道等。第三,“一票否決”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一項工作達不到標準或者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由相應的機關否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評先晉級資格。第四,法制化的原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化原則即依法治理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所有的綜合治理措施要盡可能納入法制的軌道,任何一項治安管理行為都要于法有據。第五,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體現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顯著特點。它要求在治理社會治安中,政法機關即要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依法行使職權,又要堅持走群眾路線,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取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協助,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力量,打擊和預防違法犯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群防群治工作是這一原則的重要體現。群防群治指的是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和專門機關指導下,發揮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群團組織的作用,把群眾組織起來,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維護所在地區或單位的治安秩序。[5]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是關鍵。
重點治理是綜合治理的突破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重點治理,指的是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對某一治安混亂的地區進行綜合整治。以迅速改變治安面貌的工作方式。
“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綜合治理的方針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科學的刑事政策思想。
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強調: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兩個決定比較全面系統地闡述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工作任務、要求和目標、工作范圍、原則、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和組織體制、重大措施等一系列問題,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經驗上升到了系統的理論的高度。同時,也標志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從單純的中共中央的批復性的決策以及全國政法會議決議中走出來,開始進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兩個《決定》的通過,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兩個《決定》確定了“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發展思路。
1991年3月21日, 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職責任務是,協助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兩個《決定》頒布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全國各地普遍推開,標志著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進入全面發展時期。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法制化、規范化加快
兩“決定”,一個是國務院基本法規性文件,一個是“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律性文件頒布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逐漸法律化,“綜治委”制定了不少部門規章,隨之全國掀起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高潮,除了制定象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大量刑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外,還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文件。
(1)部門規定、指導性意見、實施辦法以及相關法律
1991年5月8日民政部《關于加強民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以及《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
1992年6月23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下發《關于做好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幾點意見》,對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出了明確規定。
1992年9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黑龍江省實施〈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細則》。
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
1993年11月10日,中央綜治委、中宣部聯合發出《關于當前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報道工作的意見》。
1993年12月2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中組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發出《關于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個人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受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優厚待遇。
1994年2月14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司法部、勞動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 。
1994年5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辦法(試行)》,5 月4 日頒布《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屬地管理辦法(試行)》。
1994年11月24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的意見》。
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的通知。
199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重新發表《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1996年4月26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整頓高等學校治安秩序的通知》。
1996年9月19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的意見》。
1996年11月29日,中央綜治委、國家教委、公安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
1997年9月18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的意見》。
1999年2月3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0年6月23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國家禁毒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毒品問題綜合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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