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4-24) / 已閱47185次
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臧恩富
---股轉限制及股轉效力分析
摘要:股權轉讓又稱股份轉讓或簡稱股轉,是指股東將代表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的股份移轉于他人的民事行為。股權轉讓權原則上屬于股東權中的自益權,但由于股權轉讓不但是股權轉讓人與股權受讓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同時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股權轉讓又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有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在我國,由于公司法現行立法的滯后,導致因股權轉讓所引起的糾紛較多并且當事人之間爭議很大,股轉的糾紛和爭議主要集中在對股轉限制的理解、股轉合同的效力確定兩個方面,對這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加以整理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股權、股權轉讓、限制、效力
一、對股權轉讓的限制的分析
(一)、股權與股權轉讓權
股權又稱股東權(shareholder’s right),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既是財產權,又是社員權。以其行使目的為準,股權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此種分類方法是股東權最為重要的分類方法,為日本學界通說,也逐漸為我國學術界廣泛采用。股權轉讓權原則上歸屬于股東的自益權,但具有特殊性,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限制。
(二)、股權轉讓的基本原則
股權轉讓的兩項基本原則是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和股權的概括轉讓原則。其中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是指股東有權自由轉讓其享有的股東權。盡管現實生活中股權轉讓來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仍然被各國所采用。其原因在于股東的股權轉讓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之一,該制度的確定甚至早于公司制度的確立。只有賦予股東以股份轉讓權,才能保證公司資產的連續性和公司的長遠發展規劃①,禁止股東以任何方式轉讓股份與公司制度相悖,是無效的。對股轉加以限制相對于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來說只能是例外情況,不能因股權轉讓限制的存在而否認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股權的概括轉讓原則是指股份一旦轉讓,則屬于股東權的權利、義務概由受讓人繼受,即股東權的轉讓不能像物權或債權的轉讓那樣,轉讓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或權利。②
(三)、對股權轉讓加以限制的原因
對股權轉讓加以限制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人合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轉讓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即是資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股東往往同時又是公司的管理者,對股轉加以限制可以保證股東有權不接受陌生的同事,同時有利于公司控制權的平衡③。
2、加強公司治理及董事、控制股東忠實地履行義務的需要
詳見股份有限公司對控制股東、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轉讓股份的限制。
3、反壟斷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需要
詳見上市公司收購、外商投資企業并購等限制股轉的相關規定。
4、國家經濟安全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需要
詳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和受讓股份以及國有股份轉讓方面的限制。
(四)股權轉讓限制的種類
按限制來源分類,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對股權轉讓所作的成文法意義上的限制。法定限制按法律規范的效力不同又可以分為禁止性法定限制和授權性法定限制。禁止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并且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章程等意定的方式加以排除適用。授權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對于股權轉讓規定了明確的限制轉讓的情形,但是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或章程等意定的方式作出了另外的規定,則當事人的約定的效力優先于該法定限制。即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法定限制。意定限制是指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等協商一致的方式對股權轉讓所作的限制定規定。
(五)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的限制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權轉讓的限制分為股權對內轉讓(即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限制和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兩方面。
(1)、股權的對內轉讓
股權對內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人數為一人的限制及股東之間股權平等的限制。
A、導致股東人數為一人的股權轉讓。目前通說是不因導致股東為一人而認定股權轉讓無效。解決方案有兩種意見,審判實務傾向于責令一人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將股權對外轉讓一部分或變更公司形式為私營獨資企業④。理論界傾向于引入一人公司制度來解決此問題⑤。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后,只要因股權轉讓而導致的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等),則導致股東人數為一人的股權轉讓也合法有效。
B、股東權的平等保護
即多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同時主張受讓股權時,是否允許這些股東平等地按持股比例受讓股權以保持公司原有股份控制權的平衡。新公司法對此未做規定,但允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
(2)、股權的對外轉讓
股東對股東以外的第三轉讓股權主要受到以下幾方面的限制:
A、其他股東的同意。
B、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C、強制買賣協議
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是: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現行公司法關于股權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關于股權轉讓方股東的通知義務及公司其他股東答復的期限沒有詳細規定;對過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不同意對外轉讓股權時,這些股東如何購買擬轉讓的股權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對于擬轉讓股權的股東違反上述限制性規定而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其他股東主張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時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應屬于授權性的法定限制,應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規定股轉讓的規則⑥。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又被稱為產權轉讓,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轉讓及其他公司國有股份的轉讓都應進行股權價格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股權轉讓的價格依據,同時在股權轉讓之前應征得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
3、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辦理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股權轉讓協議從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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