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4-24) / 已閱47194次
1、有限責任公司中未排除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合同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其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前款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之后,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協商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未向其他股東告知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條件低于告知的價格或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一年后,股東主張撤銷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國有股份未經評估的股轉合同的效力
股東轉讓國有股份的,應當對國有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沒有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并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3、瑕疵股份的股權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的瑕疵或者受讓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權的瑕疵已經達到了使受讓人根本無法履行股東權的程度,并且事實上受讓股東也沒有能夠在有限責任公司內行使經營管理公司的權利,應當給予受讓人在一定期限內解除合同,依然由原股東充當公司股東,而允許受讓人退出的權利。⑨
4、名義股權的轉讓
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轉讓所造成的損失。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⑩。
小結
由于我國公司法現行立法的滯后,導致涉及股權轉讓的糾紛頻繁發生且各地各級法對同一案件往往有不同的處理結果,這種情況不但降低了當事人股轉的效率,加大了股轉交易成本,同時嚴重損害的法律的權威。雖然目前北京、上海、江蘇省等高級院相繼出臺了指導本轄區公司法審判的指導意見,但由于這些意見的法律效力僅限于其轄區之內,且相互之間缺乏統一,仍不利于發揮法律的作用和維護法律的權威,新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公布并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雖然增加了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但如何適用這些新規定,并將其與相關的司法解釋相協調,仍是當前法律實務界面臨的一個課題。
注釋: ①、〔美〕艾倫.R.帕爾米特(Alan R. Palmiter)著《公司法》(Corporations)中信出版社2003年7月版P333
②、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38頁
③、〔美〕史蒂文.L.伊曼紐爾(Steven L. Emanuel)著《公司法》(Corporations)中信出版社2003年6月版P149
④、《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3年6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59條:“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全部歸于一人,或導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于5人,當事人以此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可告知其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公司或變更企業形態。”
⑤、⑥“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組編寫,王保樹主編《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4年11月版第43頁、第343頁;
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十六條;
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⑨、齊奇主編《公司法疑難問題解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130頁;
⑩、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Share Transfer
Abstract:
Shareholder’s right transfer is also called share transfer, which refer to the civil activity that share holder transfer its share which representing shareholder’s status and rights to the others. The right of share transfer is classified into self-interested right. But shareholder’s right of share transfer (i.e. liquidity right) is also subject to a lot of restrictions for the reason that share transfer is not only a contract activity between the transferor and the transferee, but also relat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other shareholders and the creditors. The restrictions on share transfer can be classified into statutory restriction and agreement restriction. In China, as the legislation of company law is left behind the social activities, there are a lot of disputes about share transfer, which mainly about how to understand the restrictions on share transfer and the validity of share transfer. So study on the issues of the restriction and validity of share transfer have both academic and practical meanings.
Key words: shareholder’s right, share transfer, restriction, validity
作者:臧恩富律師,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伙人,郵編:116001,地址;大連市中山區人民路85號,電話:0411-82552188 E-mail: zef789@yipinlawyer.com 網址: www.yipinlawyer.com
注:本文被《中國司法》2006年第四期采用刊登。此處提交的是該論文的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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