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4-24) / 已閱47186次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構成我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所稱的股權并購,這種情況下,還要受到該規定的限制。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毓赏顿Y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六)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新公司法中被稱為股份轉讓,分為記名股票的轉讓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設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持股轉讓權的限制、禁止內幕交易、對收購上市公司設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上市掛牌交易轉讓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七)特殊情形下的股權轉讓
1、執行中的股權轉讓
對股權執行應進行評估和拍賣。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時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何保護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按照司法解釋,法院在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時應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到場,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收到通知到場的,應按拍賣的最高價而不是拍賣底價行使優先購買權,“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的方式決定買受人”。⑦
新公司法第73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離婚中的股權轉讓
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⑧。
3、繼承中的股權轉讓
繼承中的股權轉讓適用股權轉讓的普通規則,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強制買賣協議條款,即規定公司或其他股東有義務按事先約定的股權價格或事先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所得的股權價格購買去世股東的遺產股份,同時該遺產股份的繼承人有義務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轉讓該遺產股份。
4、公司回購股份
公司回購股份是指公司作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所進行的股權轉讓,即股東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轉讓股份。由于公司回購股份與資本維持原則相悖,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無論是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還是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都對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設定嚴格的限制。我國現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資本制,公司原則上不能收購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詳見我國《公司法》第149條),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自己股份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視為股東抽逃出資的一種表現形式而被認定為無效行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這兩種情形下才允許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并且還必需在收購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為保護少數異議股東的股東權及公司實現員工持股計劃等特殊需要,我國新公司法放寬了對公司回購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規定允許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明確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A、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C、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新公司法第143條還規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除限制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對于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也應有所限制。在美國,公司回購股份被視為公司向股東進行資產分配的一種形式,同公司向股東進行利潤分配受到同樣的法定限制。[9] 如上所述,我國新公司法則規定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
5、因股權質押導致的股權轉讓
股權出質的特點:出質的股權須依法進行轉讓,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質須辦理審批手續。
我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新公司法第143條第四款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層次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不但是股權轉讓人與股權受讓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同時還涉及到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權轉讓合同在排除了股轉限制的情況下,經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合意同意,并且辦理了公司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登記變更,則該股權轉讓是效力全面的股轉,在股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產生全面的約束力。但如果欠缺上述四個環節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則關于股權轉讓的效力都可能產生爭議或出現問題。
A、不排除股轉的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可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
B、只有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意,但未辦理公司的股東名冊變更,則股權轉讓合同只在轉讓方與受讓方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公司。
C、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則股轉合同對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不產生約束力,除非第三人知情。
(二)幾種特殊情形下股轉合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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