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兆利 ]——(2006-5-29) / 已閱35014次
[28]馮永軍:《論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29]江詩偉、季銘:《論保證期間》。
[30]《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五)保證的期間。”《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其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1]劉保玉、呂文江主編:《債權擔保制度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頁。
[32]參見鄒海林:《論保證責任期間—我國司法實務和立法的不同立場》,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P147。
[33]龔維梁、程勇:《消滅時效制度研究》。
[34]高圣平:《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的類型及其效力分析》,http://www.civillaw.com.cn。
[35]參見孔祥俊:《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頁。
[36]江詩偉、季銘:《論保證期間》。
[37]馮永軍:《論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38]崔建遠:《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
[39] 馮永軍:《論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40]《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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