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6-14) / 已閱30907次
《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裁決書應寫明的事項中包括(五)不服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據此,安徽省的做法是政府裁決并不終局,可繼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上述法條只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情況下的救濟方式,那么,對征地行為本身合法性有質疑的話如何救濟?
應明確被征地人享有如下訴權:
(1)、要求非法征地機關停止非法征地行為的侵權之訴;
(2)、非法征地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3)、不服政府征地補償標準及征地補償額之訴;
(4)、訴請政府征地機關支付拖欠的征地補償費之訴;
5、在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不予答復或沒有機構或部門加以受理時,被征地農民如何處理?
6、因征地補償合同產生爭議適用何種程序?如何看待征地補償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綜上所述,應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盡快制定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征地辦法,或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利及其救濟方式,以便通過法律審判的方式解決因征地所引發的糾紛和矛盾,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建立一個公正、有序、和諧的新的征地制度。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