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明曄 ]——(2006-7-4) / 已閱49274次
內幕交易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正當交易行為之一。它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根據法律的規定,凡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屬內幕信息。《證券法》規定了8種信息為內幕信息。如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資的計劃;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等。《證券法》還規定了7類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如發行證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及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等。操縱價格也屬于《證券法》規定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法律規范對操縱價格的情形與手段,做出了法律界定和描述。它包括:①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對敲、對倒)。③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此外,關于不正當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中,還對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違法惡意炒作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規定。主要包括:禁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保證金);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等。[10]
在市場交易行為信用約束方面,一個完善的證券市場信用機制應該是對該類行為給予明確的界定,對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種類、責任的承擔、處罰以及對受害者的救濟做出詳細的法律規定,并且采取多種措施予以保障。
2.4執法監管的信用
法律的保障是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金融有關立法,非金融有關立法,失信懲罰機制)是證券信用機制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保障。世界各個國家和政府對之都高度重視。信用法律環境的確立能夠使政府和信用管理專業公司的誠信數據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實、完整、連續、合法、公開取得;能夠限制消費者個人數據的使用范圍和限制數據自由傳播,從而合法地傳播和經營經過處理的數據;同時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使與消費者個人進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機構和賒銷商取得授信的依據。
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是美國,相關法律約有17項。其中約3/5是消費者保護法律,由美國政府的聯邦交易委員會(FTC)負責主要執法和權威解釋。而另外2/5屬于規范金融機構向市場投放信用類的法律,由聯邦儲備委員會(FRC)負責主要執法和權威解釋。這些法律以《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消費者個人對資信報告的權利并規范了資信調查機構對信用報告的傳播)、《平等信用機會法》(不得因種族、宗教信仰、年齡、性別等因素做出歧視性授信決定)、《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規范追賬機構對非工商企業的自然債務人的追賬實踐),《誠實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條款都必須向消費者公開,使其充分了解內容和效果,并可與其它信用條款比較)、《公平結賬法》(保護消費者,反對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開放終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給消費者以不精確的解釋和不公平的信用條款)和與銀行有關的《信用卡發行法》(禁止信用卡機構不經本人許可即發卡以及規定了信用卡盜失所產生損失的最多負擔即50美元)、《電子資金轉賬法》(對通過電子轉賬的收據、通知、定期對賬、公開信息等的要求,給受款人進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懲罰條例)最為著名。對穩定美國經濟,保護消費者隱私權,規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確懲罰機制和解決一些特殊的社會問題,起到了相應作用。
德國、英國也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相關的立法。其中德國的《通用商業總則》、《個人數據保護法》,歐盟的《歐盟數據保護綱領》以及英國的《消費信貸法》較為著名。在亞洲,日本的《分期付款銷售法》,臺灣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也已出臺。[11]
而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制環境是不利于證券市場發展的。立法上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在執法的力度也沒有達到應該有的效果。縱觀證券市場的一系列難題,總結我們在解決這些難題時的經驗和體會,挖掘、分析其深層次原因時,都可歸結到一點,即證券市場必須是講信用的市場,必須是用嚴密的法律、法規、制度來規范各種信用關系的市場,必須是從監管部門到證券公司及上市公司都講信用的市場,必須是市場的一切管理、交易活動都講信用的市場。做到人員、財務、資產、機構完全分開;要明確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職責,規范董事會的構成與議事程序,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的比重,增加合格的獨立董事和小股東推薦的董事,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要逐步修訂《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逐步制定保護股東權益的措施;要加強信息披露、反欺詐、反壟斷等方面的法規建設,增強法律的執行效力,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促進上市公司的繁榮。
此外,利用社會輿論監督證券市場信用。新聞媒體是監督信息披露、揭露虛假信息的第三道屏障。將現在上市公司的一些問題,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披露,通過輿論的力量來監督和完善證券市場信用。在上交所已建立起一種每日讀報制度,用這種途徑來發現問題,然后有針對性的實施監管。當然,也應該看到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其他事物發展一樣,需要在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中逐步完善。需要使公眾和廣大投資者認識到丑聞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它需要有一個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不能對證券市場上出現的失信丑聞等抱有偏執的看法。應該用歷史的辯證的態度來分析和理解發展中的證券市場信用機制。
第三章 證券市場信用機制的法律保障措施
根據我們上一個章節的闡述和分析,我們知道,一個完善的證券市場,它不斷進步健康發展的保障是有一個健全的信用機制,而這個信用機制要包括上市公司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制度、獨立的中介審計制度等多方面的內容。因此,我們必須完善一些相關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的保障這一信用機制真正的生效并且產生良好的運作效果。
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建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是重建市場信用的重要措施。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應該包括以下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法律約束,包括《公司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及其相關的政策、法規、細則等;第二層次是規章制度的約束,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資產管理、公司治理等,使市場主體行為有章可循,有規可守;第三層次是自律管理,主要是針對中介機構,要求其健全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3.1對上市公司信用的合理監管
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不力往往導致的上市公司的虛假上市、信息披露不真實等。所以,必須對公司上市嚴格把關,減少政府在公司上市等方面的行政干預,使有競爭能力的高質量的公司得以順利上市,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對虛假上市的公司和相關責任者予以處罰。同時,在上市公司內部經營中,強調上市公司經營者的勤勉盡責,對濫用職權的瀆職行為要嚴肅處理;要嚴格上市公司管理,規范上市公司內容,通過公布規范化、標準化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從根源上堵住市場不規范的源頭。[12]
3.2對中介機構信用的有效監管
這主要是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的監管。要制定監管措施,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違紀事件的處理力度,督促其切實履行職責。注冊會計師因串通舞弊或重大過失而不能發現上市公司重大會計造假,致使投資者和債權人蒙受損失的,應當根據情節和責任程度、性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3嚴格的執法監管保障信用體系
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與完善、發展的執法監管體系是分不開的。必須完善與市場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該體系應具有層次性、全面性和操作性等明顯特點,體現高度的市場性和前瞻性,能夠為上市公司創造公平的競爭秩序,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的透明度。同時還應進行明顯的職能定位和分工,避免法規之間的空白、重復和矛盾。這一監管框架也將使得證券監管部門對機構的監管,完全納入到“依法合規”監管的框架之下,改變監管部門在監督行為和“量刑”上的隨意性。
全國人大和監管當局曾出臺過一系列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機及其配套法規。它們對維護股市運行秩序、規范股市各方當事人的行為,起到了積極的重要作用。但由于這些法律法規成文于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存在著不少缺陷,一些法律條款過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對于大量新生事物,缺乏對應的法律界定,缺乏對應的監管條款予以約束。在上市公司諸種弄虛作假的行為中,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相關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咨詢機構等中介組織沒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有鑒于此,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首要任務,是根據以往的經驗教訓和西方的成熟經驗,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在實踐中予以嚴格執行。[13]
此外,合理引導社會輿論的導向。在完善證券市場信用機制的法律保障過程中,我們需要社會輿論對證券市場的種種信用不誠實的現象進行批評,但是一定要把握好度。在處理證券市場丑聞時要注意時機和方法。證券市場出現失信丑聞之后,應該及時運用法律的手段對相關責任者進行處罰,丑聞公司出現后的懲處是證券監管機構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建立誠信的證券市場、確保廣大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產生投資信任的重要手段。對違規公司以及責任人加大法律上的懲處力度,加大對受害者的救濟措施可以使公眾和廣大投資者感受到法律對證券市場信用的強力維護,有利于證券市場信用機制今后的發展和完善。
第四章 我國證券市場信用體系現狀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形態的盛行,證券已成為私人財產的一種重要形式,證券市場為其提供了一個迅捷變現的場所,間接地促進了個人財富流人企業。同時,證券市場作為國家調控國民經擠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溝通國民儲蓄與企業資全的資本形成功能,是國家經濟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支柱。可見,證券市場的存在對現代資本經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個完善發展的證券市場是需要制度、法律的多重保障加上自身的成熟經驗積累的。與西方相比,我國的證券市場,可以說是十分的年輕和不成熟,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不足,就其信用機制來說,通過我們上面講的“銀廣廈”等例子來說,就足以看出我國證券市場信用機制的不完善。
4.1我國證券市場信用體系現狀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經過十多年的快速發展,目前已經初具規模。2000年末,股票市值已達48091億元,占當年GDP的53.7%上市公司數量也急劇擴大,從1991年的14家增加到2000年的1088家。但是因為證券市場自身的不夠成熟、完善,隨著經濟的發展,使得證券市場的不足也逐漸顯露。從政府對公司上市的過度行政干預,到質量不高的公司虛假包裝上市,從證券市場的自身經營體制不完善到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素質問題等。而自1992年7月8日第一只“吃螃蟹”的深圳原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東及主要負責人非法轉移資產謀利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停牌起,證券市場信用缺失問題又成為人們所關注的焦點。種種信用缺失現象屢見諸報端。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中介機構違規執業,管理層監管乏力,再加上上市公司利用我國證券制度中尚不完善的監控等制度進行內部交易和證券經紀人、會計師事務所相勾結共同詐騙等。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0年末,證券市場就已累計處罰483家次。到了2001年,在經歷了中科創業、大連國際等莊股的高臺跳水后,又驚現曾經號稱“中國第一績優藍籌股”銀廣夏泡沫的破滅。違法違規現象的屢屢出現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干擾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大面積的失信行為引發了中國證券市場的信用危機。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證券市場更是一個靠信用維系的市場,信用缺失乃至信用危機最終將動搖整個證券市場的基礎。[14]
4.2我國證券市場信用體系現狀原因分析
證券市場的信用問題一直是一個備受注目的問題。《證券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在理論方面也取得了許多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但是從證券市場的實際運作來說,依然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總結起來有如下幾點:
4.2.1公司治理結構的先天缺陷是信用缺失的根本基礎
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200多年前的亞當•斯密就曾說過:“作為他人資金而不是自己資金的管理者,很難期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們像個體戶或合作制公司那樣精心關照公司”。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上市公司走的是控制型法人治理結構模式,與英美等通行的市場型法人治理結構模式相比,股權集中,由大股東組成的“內部人控制”色彩濃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結構具有“中國特色”,由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三部分組成,國有股一股獨大”,所有權屬于國家,造成事實上的“所有者缺位”。大股東和由其組成的管理層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公司的價值取向脫離了投資回報和長遠發展的目標,短期獲利動機突出,于是產生了像ST猴王、ST棱光、濟南輕騎、三九醫藥的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萬家樂違規為大股東巨額擔保等“怪現象”。大股東控制的管理層通過不規范信息披露、過度圈錢等行為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眾多的中小股東法律意識淡薄,即使少數“挺身而出”的投資者也因信息不對稱、訴訟成本過高而最終放棄。
4.2.2 虛假信息是我國證券市場信用缺失的根源
從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來看,由于證券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著諸多不足。舉個例子來說,證券市場在我國建立于1993年,規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卻是在1999年《證券法》實施后才得以確立的。據財政部2000年公布的對159家企業199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結果,資產不實的有147家,所有者權益不實的有155家,利潤總額不實的有157家。從這組數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企業會計信息失實的程度。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發布不實信息導致廣大投資者獲得虛假信息,利益受到損害。這在當前已經成為是我國證券市場信用弱質的最主要原因。綜觀形形色色的違法案件,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問題:①信息披露不準確。有的上市公司對公司盈利預測以及經分析具有嚴重的摻水現象。②信息披露不及時。很多上市公司對于本企業的虧損、以及企業財產被查封、凍結、拍賣,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等不利信息不及時披露,導致在一定時間內公眾不能得悉這些重要的信息而做出錯誤的投資,利益受損嚴重。更有甚者,有少數人利用掌握的這些重要信息進行投資策略的調整,規避投資險,誤導他人來牟取暴利。③信息披露的隨意和不全面。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場所的選擇上有一定的隨意性,對自身有利的信息不惜故意夸大,對于那些對于自身不利的消息一言帶過或者干脆不提。[15]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這些問題,違背了證券交易的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重威脅著證券市場信用機制的健康發展,也造成證券市場秩序的紊亂。歸結其原因,主要是:①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約束力不強。我國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我國的《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從我國證券法的實踐可以看到,雖然在立法中做出了強制披露制度,由于法律本身過于籠統,導致強制披露的目的并不能完全實現。②會計準則明顯滯后。會計準則是會計報表制作的依據,而我國目前所實行的會計準則,對會計報表的內容及項目要求過于籠統、簡單、寬泛,致使一些公司在制作會計報表時,總是強調自身行業的特殊性,規避會計準則中一些項目或者濫用會計準則中給與企業的選擇權,根據自身學要制作會計報表。導致在同一行業的上市公司的會計報告缺乏統一性、可比性。③審計環節存在明顯弱化現象。按照國際慣例,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審計是為了鑒證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償債能力,為政府、投資者、信貸者及上市公司的股東提供價值判斷的依據。審計人員必須就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審計過程中必須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準則、標準和程序進行審計,以保證審計的結果具有準確性和公正性。而在我國,因為審計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審計人員的缺乏獨立性,使得他們往往在權力的左右和利益的驅使之下為上市公司造假。最終導致審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④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規定過輕。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對于有證券欺詐行為的上市公司的法律責任規定得過于原則化,處罰也相對較輕。就披露虛假信息法律責任來說,也只是籠統的規定了發行人、生效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證券欺詐所構成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投資者的損失的計算標準等也沒有相關的規定。導致追究上市公司因披露虛假信息的民事責任時無章可循。
4.2.3 中介機構的違法中介為信用缺失推波助瀾
中介機構的獨立性不足和違法中介、虛假披露行為為信用缺失推波助瀾。近年來,上市公司利用我國法律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不夠和中介機構獨立性不足的弱點,與中介機構相互勾結串通披露虛假信息,轉嫁危機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這也是導致我國證券市場信用缺失嚴重的重要原因。按照規定,公司上市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報表審計、證券公司股票承銷等階段,在正常情況下,有著豐富從業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券商對上市公司的造假自然是“心知肚明”。事實上,一些中介機構不僅沒有做到恪盡職守,而是與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一家上市公司被查處,很可能引發相關的中介機構受牽連,如銀廣夏、三九醫藥的違規帶出了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東方鍋爐、大慶聯誼的違規上市使得申銀萬國被取消一年的承銷資格。中介機構不規范執業當然有自身牟利的原因,但其中更有獨立性不足的問題。被譽為“經濟警察”的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差,對虛假會計信息難以充分披露,甚至助紂為虐。一方面,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市場準入的限制較低,進入比較容易,因此行業內部低價競爭比較激烈;另一方面,我國注冊會計師的聘任制度存在著嚴重缺陷,盡管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實權掌握在管理層手中。這兩方面原因導致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時獨立性較差,必須符合企業的要求,則否將被上市公司解聘。獨立性是社會審計的靈魂,離開了獨立性,社會審計的鑒證功能將一文不值。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同時提供會計咨詢和審計業務,這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更具專業性和欺騙性。而且,現行的法律對中介機構的違法中介行為的責任承擔的規定失衡。違法中介主要是行政處罰和承擔刑事責任,沒有民事責任而且處罰很輕。最嚴重的行政處罰也不過是吊銷責任者的資格證書,刑事責任規定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與所涉案件的嚴重程度相比實在太輕。這樣的規定,達不到法律應該具有的威懾作用,不利于受害者權益的保護,不利于證券市場信用機制的發展。[16]
4.2.4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在相關法律上,在證券市場上,調節企業行為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證券法》,還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票據法》、《刑法》、《會計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文,但是還沒有一部完善的、系統的規范企業信用方面的專門法律。《證券法》雖已出臺,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的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還未制定。同時,長期以來對證券市場中的一些違規行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嚴重,因而對證券市場中的企業信用行為缺乏“硬約束”,致使目前證券市場中企業鉆法律的空子,更有甚者“頂風違紀”。這些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法律法規來作為證券市場的指導,對證券市場宏觀運作的調整尚不完善,在微觀的監督等也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不能切實的起到法律應有的調整和監督作用。同時,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
4.2.5政府監管的功能缺位導致信用缺失有恃無恐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已經從單純的行政審批制改為核準制,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就大多數上市公司而言,仍然是原來行政審批制下的產物,現在披露的許多上市公司弄虛作假、欺騙上市無不跟當初的行政審批把關不嚴有關。管理層的政策取向一直都是“在發展中規范”,“發展第一位”的定位必然導致在實際監管中“網開一面”。一系列的造假事件如大慶聯誼、鄭百文、綜藝股份、銀廣夏被曝光后,引來媒體和社會公眾的憤怒聲討,管理層也高舉“達摩克里斯”之劍,似乎“山雨欲來風滿樓”,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媒體熱炒之后就沒了消息,證監會的重錘也是“高高舉起”,“輕輕落下”。另外,證監會的監管時機也多以事后處罰為主,而事前、事中監控不足。今年4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違規操縱“億安科技”股票的四家公司沒收非法所得4.49億元,罰款4.49億元,但是那四家公司中,一家已被吊銷,另三家也已“人去樓空”。銀廣夏事件并不是由監管當局發現的,而是由一名記者揭露出來的,充分說明了這一問題。[17]
另外,對于市場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責任不明確,使得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往往借助自身的信息優勢,興風作浪,誤導投資的導向而獲得暴利或者轉嫁危機。而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對違反禁止行為規定進行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責任規定不明確、不全面,對保護弱勢的中小投資者和救濟受害者極為不利。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違法行為人所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與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不對稱,造成法律責任和制裁缺乏約束力和威懾力,違法活動屢禁不止。
市場交易行為的信用約束機制的不完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受到損害后又沒有完善的法律給予合理、公平的救濟。使得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用喪失信心。
第五章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信用體系的法律措施
信用既然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那么反映在證券市場中的信用關系應該是積極的,正相關的,是一種可供投資者信賴的關系。要建立有利于證券市場發展的信用關系,我們必須規范與證券市場相關的各種要素的行為,強化各種要素的信用意識。2001年以來證監會先后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獨立董事條例》。《準則》在《公司法》所確立的基本框架內,彌補了《公司法》的缺陷和不足,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規范:⑴強調平等對待所有股東,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⑵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信息。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⑷規范控股股東行為,確保公司的治理與法規和社會價值相一致,為公司利益而非為主要股東的利益。強化對于公司董事違規的責任追究,建立和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準則》的公布和實施,必將會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18]
5.1完善上市公司的信用約束機制
公司的存在和發展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的,股份公司與股東、股份公司與銀行、股份公司與證券交易市場均由信用關系維系著,如果脫離這種信用關系,股份公司似乎無法存在。因此,在我國,股份公司成立或者股份公司上市交易之前,應對公司加強信用意識教育和監管,并建立相應的制衡機制,如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設立獨立董事等。同時對公司的違法經營、弄虛作假等行為要繩之以法,嚴懲不貸。
5.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確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由于信息不對稱的現實問題和潛在的內部交易利益的誘惑,大股東往往也不愿意積極參與公司治理而采取在監督上搭便車,明顯不利于公司治理。這時候強調透明度對于中小投資者就顯得格外重要。透明度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如何使用好股東和貸款人及其他資金提供者的資金并以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向其提供準確無誤的財務報告,一個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勵公司向公眾披露更多有關公司表現的信息,包括提供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流動性和償付能力資料等,并且確保這些信息的及時性與客觀性、充分性與完整性以及真實性與準確性。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確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公平、公正地對待所有股東。也就是前文中我們所論述的加強控制股東對中小股東和廣大投資者的誠信義務。該誠信義務應該包括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兩個方面。忠實性義務屬于客觀性義務、道德性義務和消極義務,它要求控制股東行使控制權時除了考慮到自己的利益之外,還負有認真考慮其他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義務。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之發生沖突,符合公正的要求;注意義務是一種積極義務,它要求控制股東在行使控制權力時,應當將因資本多數決而無法直接表達自己意愿的中小股東視為信托人,對所托之事必須履行一個善意管理人應盡的主意,即必須以誠信的方式、以普通謹慎之人應有的注意從事活動,不得怠于履行職責。[19]
5.1.2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供給的真實性是改善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信用狀態的關鍵。實質資本運動的真實信息是證券市場正常定價的基礎,因而也是證券市場信用增強的關鍵。為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實踐中我們應該把握的原則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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