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建剛 ]——(2006-7-27) / 已閱39943次
(3)主要附屬法律文件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具有積極的意義。目標公司的原合同責任直接影響到并購方的風險,對于目標公司的資產銷售或購買協議,廠房、用水、用電合同和與生產有關的其它重要合同,銀行貸款及其它借款合約,財產及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單及其它主要合同等需特別注意。
(4)知識產權及其它無形資產
知識產權也是盡職調查不可忽略的內容,尤其是對一些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并購,尤為重要。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它的審查要比不動產和動產的審查困難的多,而且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故需了解相關知識產權及其它無形資產的類型、范圍、相關許可使用等情況。
(5)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主要包括擔保責任引起的負債,訴訟案件和經濟糾紛、侵權案件等可能敗訴引起的負債,以及產品可能發生的質量責任賠償等引起的負債。目標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負債在盡職調查時可能是不確定的,對目標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負債必須予以調整。查核的主要內容有:所有向其它公司或人士所作之擔保的明細;產品保證之詳情;過往三年之任何有關訴訟和仲裁的資料;過往三年之任何有關政府調查及懲罰之詳情;過往三年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商標及著作權之索償;其它或有負債之詳情等等。
2、 固定資產及租賃物業
目標公司主要財產的權利狀態,將影響到并購的完成,借由稽查目標公司所有租賃的物業及固定資產 (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及設備)明細(含購入價、購入日期及其所在地);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屋租賃協議等;土地及房產抵押之政府抵押登記文件;已抵押固定資產明細表等,并進行分析,以避免產生不良資產及其它影響企業運作的情況產生。
3、 經營管理
(1)目標公司之發展歷史、組織架構
通過調查目標公司之附屬企業之名單、組織架構圖,及與目標公司之關系(例如:其為公司某部件之供貨商等)、目標公司由成立至今之任何重大事項(例如:增資,改變經營范圍,轉換股東)等,可以了解目標公司的發展歷史,管理架構。
(2)管理團隊
通過調查目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關其背景之簡介;其職位、職責范圍及其學歷、年齡、工作經歷、薪酬及雇用合同等,有利于并購后企業的管理整合安排。
4、 客戶
通過了解目標公司所有主要客戶及其特性,如地區分布,付款形式;主要客戶于最近三年的銷貨金額;公司主要之競爭對手及其規模、產品、銷售量、售價、優缺點等,更有利于規避市場風險,目標公司原客戶的繼續保留及對競爭對手的了解,也會影響到目標公司的預期盈利。
5、 財務資料
財務報表是并購過程中重要的信息來源及價值判斷依據,借由目標公司過往三年之總賬及明細賬;過往三年之每年財務報表;過往三年之會計師之審計報告;過往三年之會計師之審計底稿;主要會計政策詳情及于過往三年之更改以及最近三年之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銷售成本明細表、銷售費用明細表、營業外收支明細表等)等的審查,可及時發現相關風險,但也要清楚認識到企業財務報告的局限性。
6、 人事及組織管理
有很多案例告訴我們,人力資源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并購的成功與否,并購前即時審查目標公司相關資料,如部門架構圖和人力資源配置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職工勞動合同標準本(包括管理人員及職工的聘用合同);公司薪資制度及褔利詳情(如各種補貼、獎金等),以及過往三年的工資明細;目標公司的各項主要規章制度及程序,更有利于人力資源上整合計劃的實施和企業文化的融合。
7、 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職業健康管理
長期以來,環境問題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隨著“環保風暴”的掀起,環境安全問題將會越來越受重視。企業在環境安全、消防安全、職業健康方面的計劃不僅能創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消除環境對對員工、對社會的危險,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同時有助于改進企業的操作和降低成本。調查的主要內容有:廢水、廢氣及其它污染物排放許可;公司的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措施和有關設備;公司的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評估或監測報告等。
以上提及的盡職調查內容根據不同的并購交易個案會有所不同,對于特定的目標公司需有針對性的制定有關調查內容,在調查中發現的風險和法律事項可能影響并購的達成。通過事先察覺風險和法律問題的存在,相關問題一般可通過協商及/或于并購合同中予以特殊的條款安排(如陳述與保證條款、維持現狀條款、風險分擔條款、索賠條款等)而得到妥當處理,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制作周密的并購合同,對并購雙方大有裨益。
四、外資并購中其它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外資并購項目的規劃和執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十分龐雜。無論對于收購雙方還是參與收購的中介機構,只有了解了我國相關的法規政策及其對外商投資的影響,才能規劃出最佳的行動方案。
(一) 關于投資導向
外商并購中國企業首先必須了解中國關于吸收外資的基本政策和法律。我國目前對于外資并購的產業準入規范主要是通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加以調整。根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項目可分為允許、鼓勵、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為允許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 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被并購企業的全部股權;需要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 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 仍應由中方在被并購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 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因此外商在并購初期選擇并購對象時就應以《指導目錄》為依據,判斷所選擇的目標公司所在行業是否允許外商并購,了解并購后可能享受的投資優惠待遇。
(二) 關于并購稅收問題
稅收利益也許并不構成企業并購的直接動因,管理或戰略的需要在很多時候首先驅動企業并購重組,但企業并購重組卻必然涉及稅務管理。 并購涉及的稅收問題比較復雜。一般而言,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的所得項征收所得稅,出售機器設備須征收增值稅,出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專利、產權、商譽以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須征收營業稅,轉讓股份須征收印花稅,該稅收由轉讓雙方承擔。購買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則需在3%到5%的范圍內繳納契稅。采用股權并購方式的稅收成本遠低于資產并購方式,但資產式并購的優勢在于能避免債務陷阱,降低并購中的不確定因素。另外,涉及到轉讓外商投資企業中境外投資方公司的股權是不需要繳納中國稅的。
(三) 并購交易對價的出資履行期限
外資并購交易之對價的支付期限,原屬并購當事人自行約定之事項,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卻有強制性的規定,原則上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繳清,延長后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此等出資履行的期限必須在報送審批的并購協議中約定, 此一強制性的規定,目的固然在于確保外資的資金到位,但似有違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四) 關于反壟斷限制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活力源泉,它有利于促進資源的有效分配、實現經濟效率的核心價值。如何避免產業過度集中,造成壟斷現象,使得市場競爭秩序受到影響,也是并購審查的重點。目前有關職能部門雖已就《反壟斷法》進行研討,但尚未進入立法程序。雖然《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有作為外資并購壟斷審查的權宜之策,但相關條款比較原則,且對于是否構成壟斷,主管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似乎過大(當然其中有具體壟斷審查標準缺乏的原因),因此,應加快立法程序,盡早出臺統一的《反壟斷法》,以保證市場競爭秩序。
(五) 關于審批手續。
通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對跨國公司并購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使投資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盡可能減少并購所帶來的危害。目前,我國現行的外資審批制度實行的是普遍審查制,即外資企業的設立要經過立項、簽約、申請、審批、登記等環節的全面審查。
這種外資審批制度程序繁瑣、效率低下。 筆者也遇到過因地方商務部門工作人員對并購法規的理解不一,造成并購實務操作上的繁復,以致最終并購案流產經歷。
六、結束語
在可預見的將來,外資并購將會愈見興盛,盡管并購牽涉眾多各類風險,也面臨許多法律問題,但只要有事前縝密的籌劃安排,仔細分析外資并購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風險定會降至最低,隨著我國外商投資政策進一步的放開及外資并購立法的完善,其操作性也必將進一步加強。在并購程序的簡化、并購手段的多元化、并購障礙的排除以及并購動因的提供下,龐大的中國市場將會給外資并購帶來新的機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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