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海 ]——(2006-10-3) / 已閱78103次
第一,三個案例的焦點都集中在藥品專利權和公共健康關系方面,即三個案例中的有關國家都是為了解決國內面臨的公共健康危機而采取措施對有關藥品專利權人的專有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從而引發藥品專利權和公共健康間的沖突。
第二,引發爭端的原因都有公共健康危機受害方有違反 TRIPS 協議條款之嫌。南非案中,跨國醫藥公司認為南非政府擅自授予衛生部長平行進口藥品和強制許可生產藥品的權力,違反了TRIPS 協議第6條、第28條和第31條。巴西實行“專利本地利用”和強制許可被認為違反了TRIPS協議第27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和第31條。而加拿大在炭疽危機中單方宣布終止德國拜耳公司的專利權,實行強制許可同樣也被認為沒有遵守TRIPS協議第31條所列出的限制條件。
第三,案件出現的背景,幾乎都是有關國家存在公共健康危機。1997 年,南非艾滋病人數已達到470萬人,足以構成公共健康危機;巴西在上個世紀 90 年代也是艾滋病爆發的時期;而美國、加拿大在2001年“9.11”事件后因炭疽病毒而面臨公共健康危機。正因為處在公共健康危機這個特定的時期,才使這些國家不得不頂著來自各方的壓力,實施強制許可或平行進口措施,對藥品專利權采取一些限制,以渡過公共健康危機。
通過前面分析,我們認識到很多國家為克服公共健康危機采取了一些措施。有關這些措施是否違反 TRIPS 協議產生了不同的觀點。因此,國際社會迫切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對TRIPS協議所規定的彈性條款加以解釋和澄清,以確保發展中國家能將這些條款用于公共健康的目的,免受發達國家的法律、外交和貿易制裁的威脅。其次,變革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使之在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私人利益的同時,能真正服務于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目標。[64]
三、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談判進程——從《多哈宣言》到《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執行決議》
(一) 多哈會議前國際社會的努力與WTO內的談判
面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日益嚴重的公共健康問題,各國政府與一些非政府組織采取了一系列的活動促進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的議題在WTO的談判進程。早在1996年10月,健康行動國際(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就在德國就健康與TRIPS協議召開了第一次非政府組織會議。[65] 1998年,世界衛生組織召開世界衛生大會,對其成員國就實施TRIPS協議、限制高水平的專利保護對藥品獲得的消極影響提出了建議指南,并增強了WHO在貿易領域的行動權利。1999年,聯合國發展計劃署的人權發展報告呼吁重新制定全球化規則以使得“為人類而非僅僅為利益”而工作。同時呼吁對TRIPS協議進行全面和廣泛的審查,建議對TRIPS協議中的靈活性條款在實踐中給予尊重。[66]
1999年11月,在西雅圖WTO部長會議前夜,技術消費者計劃(Consumer Project on Technology)、健康行動國際和醫生無國界組織(MSF)等非政府組織召開了阿姆斯特丹會議,發表了《阿姆斯特丹聲明》,呼吁WTO就TRIPS協議和藥品的獲得問題成立一個工作組,就使用強制許可來增進對藥品的獲取、消除知識產權壁壘、解釋TRIPS協議有關數據保護和反競爭行動為限制條款以及促進對新藥的研究開發和經費負擔等問題尋求方案。[67] 該聲明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對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的談判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在西雅圖召開的WTO部長會議上,由于遭到發達國家的反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的關于公共健康和對基礎藥品的獲得問題并未列入官方議程。2000年5月,美國總統簽發了獲取抗艾滋病藥品和醫療技術的行政令,支持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使用強制許可來增進抗艾滋病毒藥品的獲取。雖然這一政策的改變有助于打破在公共健康領域使用強制許可的禁忌,但西雅圖會議的失敗將這一問題擱置下來。[68]
然而,國際社會在這一問題上的努力并未中斷,西雅圖會議之后,聯合國際及其專門機構、WHO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就保護公共健康與促進藥品的獲取采取了積極行動。2000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關于健康權的規定做出了評論,指出了保護國民健康是國家不可推卸的國際責任。[69] 2001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也通過決議,指出TRIPS協議對健康權、食品全和自決權造成的消極影響,要求所有國家的政府注意其依據國際法所承擔的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應優先于經濟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協定。[70]
(二) 談判的階段性成果——《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
2001年3月,60個發展中國家聯合發表了一份聲明,指出TRIPS對藥品專利的保護法則“不應予世貿組織成員發展本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愿望相抵觸”。2001年11月,世貿組織第四屆部長會議在卡塔爾首都多哈召開,一些衛生組織又展開游說。此時,正值美國發生炭疽恐慌事件不久,美國改變了以前竭力保護制藥公司利益的強硬態度。[71] 2001年11月12日晚,墨西哥經濟部長德韋斯提出了一份《關于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問題宣言草案》,得到了各方的認同。這份草案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對研制新藥的重要性,同時指出WTO的有關規則不應妨礙各成員采取措施保護公共健康。草案還要求WTO的有關規則將“有利于各成員保障公共健康的方式得到解釋和執行”。[72] 這份草案對幾天后通過的宣言,有重要的意義。
2001年11月14日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最終達成協議并發表《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下簡稱《多哈宣言》),成為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問題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文件。
1. 《多哈宣言》的主要內容
《多哈宣言》在強調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健康重要性的同時,也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研制新藥的重要性,并指出協定的實施應有利于現有藥品的獲得和新藥的研發,概括其主要內容有:
第一,承認了國家采取措施維護公共健康是不可減損的權利。《多哈宣言》第四條確認了WTO成員在處理公共健康問題上的主權并未因為TRIIPS協議的簽訂而喪失。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知識產權規則對國家的上述權利造成障礙,國家可以采取與TRIPS協議規定相一致的措施中止權利持有人對其獨占權利的行使。[73]
第二,明確了TRIPS協議中可以用于保護公共健康,對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的彈性條款包括:對TRIPS協議應該按照其目標和原則所表達的宗旨和目的來解釋;每個成員方有權頒布強制許可,也有權決定頒布強制許可的理由;每個成員有權不經過權利持有人的同意頒布強制許可,并有權自由決定頒布強制許可的理由,[74] 從而可以盡早和盡快的實施強制許可措施;明確了成員平行進口的權利,規定了TRIPS協議與“知識產權權利用盡”有關條款的效力,允許每一個成員自由的確立自己的權利用盡制度,只要不違背TRIPS協議所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認識到最不發達國家因醫藥生產能力不足或無生產能力而無法有效的使用強制許可措施的現狀,并責成TRIPS理事會探求該問題的解決辦法,在2002年年底之前向總理事會匯報。[75]
第四,將最不發達國家在醫藥產品方面履行TRIPS協議有關義務的過渡期延長至2016年,有關的義務是指根據TRIP協議的第二部分第5節(專利)和第7節(未披露信息的保護所規定的義務)。當然,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局限于醫藥產品專利,不涉及醫藥方法專利,而且除醫藥產品外,其他方面的仍然是2006年1月1日。
2. 《多哈宣言》的法律地位
WTO的部長會議是由所有成員方的代表組成的最高決策機構,它負責履行WTO的各項職能,并可為此采取必要的行動。從法律上講,部長會議有準立法權[76] ,有權對WTO的協定、協議做出修改和權威性解釋,《多哈宣言》的有關內容并沒有改變或超出TRIPS協議的規定,因此可以認為是對TRIPS協議的權威性解釋,是可以約束各成員方的。[77] 同時,從國際法原理看來,《多哈宣言》是在TRIPS協議的適用過程中通過成員間的協商就其中相關條款的解釋所達成的約定,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三款(b)項所規定的“各當事方嗣后在條約適用方面所確定的關于該條約的解釋的任何慣例”,《多哈宣言》實質上可以看作是對TRIPS協議的解釋。
《多哈宣言》是在國際社會就TRIPS協議與藥品、公共健康問題爭論最激烈的時候所通過的一個宣言,從法律上講,多哈宣言澄清了TRIPS中一直存在的含糊性,承認了發展中國家維護公共健康和獲得藥品的權利,使發展中國家可以利用協議的靈活性規定來保護本國公共健康,也減少了發達國家和跨國制藥公司利用本國各方面的優勢壓制發展中國家充分利用TRIPS協議靈活性的機會;[78] 協議還照顧了最不發達國家的利益,使它們有充分的時間重新考慮調整本國的專利法,并利用過渡期來生產通用藥品以滿足本國人民的需要;[79] 協議還確立了解釋的規則,能使TRIPS協議在以后的履行中朝著協議的目標和原則方向前進,保障公眾的健康,以達到權利與義務的真正平衡。
3. 多哈宣言的局限性
多哈宣言雖然具有一定的政治與法律意義,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顯的:
首先,多哈宣言僅具有澄清的性質,并沒有從法律上為發展中成員方創設新的權利。強制許可和平行進口是發展中成員方政府的兩個重要工具,借助它能使本國公民更容易獲得實質性藥品。TRIPS協議第31條及第27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它們的使用被大制藥公司和它們的政府所限制。多哈宣言這次作了規定,只是澄清原有規定,并未創造出新的權利使發展中成員方更容易獲得藥品。TRIPS協議第30條規定了專利權的例外,賦予成員方規定例外的權利,在考慮應顧及第三方的正當利益情況下,只要規定的例外不與專利的正常使用發生不合理的沖突,同時也不會損害專利所有人的正當利益就可以了。這是WTO成員方在TRIPS協議下規定例外權利的源泉,[80] 但多哈宣言并無提及,繞過了30條,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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