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澤 ]——(2006-10-25) / 已閱63499次
試析見義勇為的法律性質及其損害救濟
彭 澤
目 錄
一、見義勇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分析
(一)見義勇為的概念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二、見義勇為與相關概念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一)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二)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三)見義勇為與緊急避險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三、因見義勇為而致損害的一般救濟途徑和救濟方法
(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二)申請政府相關部門給予醫療救助、生活補助或給予撫恤
(三)申請法律咨詢或者申請法律援助
(四)與致害人協商賠償或者與受益人協商要求其給予補償
四、因見義勇為而致損害的特殊救濟方法
(一)提起行政訴訟,提請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致害人要求賠償
(三)提起民事訴訟,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賠償或者給予補償
注 釋
參考文獻
附 錄
摘 要
“英雄流血又流淚”、“光榮一陣子、痛苦一輩子”事件的一再重演,導致了見義勇為近幾年來頻頻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社會問題,要求對其立法以保護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的呼聲不斷。見義勇為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其認定和損害救濟雖然存在空白,但全國絕大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已對其認定和損害救濟作出了規定。因此,見義勇為,并非無法可依,因見義勇為而遭受的損害,也并非無法得到救濟。本文對見義勇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及其與相關概念的聯系和區別進行了比較闡述,對地方性法規所規定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方法進行了綜述。
關鍵詞:見義勇為 一般救濟 特殊救濟
前 言
中華民族勤勞、善良、正直而勇敢,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匡扶正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從古至今,仿效者不斷,其義舉一直備受人們的推崇和贊譽。見義勇為雖然屬道德范疇,但我國古代的法律卻曾有過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保護和獎勵的規定,也有對見義不為、見危不救者進行懲罰的規定。①時至今日,隨著歷史的變遷,政權的更迭,人類文明的進步,我國已發展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但社會主義仍然存在社會矛盾,違法犯罪仍然存在,仍然需要見義勇為勇士們“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見義勇為從未也不會在歷史上出現斷層。但近幾年來,人們在對見義勇為勇士舍己為人、奮不顧身、勇斗歹徒或者毅然與自然災害及其它危險作斗爭,以保衛國家、集體以及他人生命、財產的英勇事跡進行贊譽的同時,有時又往往對英雄事后流血又流淚的悲涼情形而深感惋惜、無奈和迷惘。如何對見義勇為勇士的行為進行確認,對其損害進行救濟,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本文試圖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入手,對如何確定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的法律性質,對見義勇為而導致的損害如何進行救濟等問題進行一粗淺分析,希望本文能對有志見義勇為或已經見義勇為但被見義勇為所困的勇士們提供有益幫助。
一、見義勇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分析
。ㄒ唬┮娏x勇為的概念
什么是見義勇為?我國現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其并未作出規定。追溯其詞源,最早出現于《論語•為政》:“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諂也。見義不為,無勇也。”其意思是說:明知不是自己的祖先還要祭祀,那是獻媚求福。見到可以伸張正義的事情而不做,那是沒有勇氣。②《宋史•歐陽修傳》中完整出現見義勇為一詞:“天資剛勁,見義勇為,雖機阱在前,觸發之,不顧,放逐流離,至于在三,氣自若也!薄稘h語成語詞典》將見義勇為解釋如下:“看到合乎正義(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③)事就勇敢地去做。用法:形容有正義感,能挺身而出。又作見義敢為。”④《成語大詞典》對見義勇為的解釋最為詳細:“看見正義的事情就奮勇地去做。同義詞:急公好義、舍己為人、舍己救人。反義詞:見死不救、袖手旁觀、冷眼旁觀、坐視不救。辨析:“見義勇為”和“急公好義”都含有做合乎正義的事情的意思,但“見義勇為”偏重于“勇為”,強調奮勇去做;“急公好義”偏重于“急切”,強調熱心公益。”⑤另據筆者查閱,在我國最新出版的《法律詞典》、《中華法學大詞典》和《牛津法律大辭典》中,都沒有對見義勇為的解釋。由此可見,見義勇為在我國乃至世界各國目前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另外,我國目前的法學教科書中對見義勇為也沒有研究和探討,所以,法學理論界對見義勇為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來對其進行界定。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在我國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外,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頒布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對見義勇為進行了立法保護⑥。但縱觀其對見義勇為概念的界定,也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有的規定過于狹窄⑦,有的規定有失偏頗⑧,綜合各地之規定,筆者認為見義勇為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面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所實施的救助行為。
綜合全國各地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見義勇為的規定,目前全國大多數地方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人實施的下列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1.同正在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行為,或者主動抓獲、扭送或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司法機關抓獲在逃或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協助公安機關或其他偵查機關偵破重大案件的行為;2.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積極實施救助,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分析見義勇為的概念,其包括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第一、主體要件:見義勇為的主體是不負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自然人。根據這一要件,以下行為不能被確定為見義勇為:1.負有法定職責的人所實施的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或救助行為。例如:著便衣的人民警察在下班途中冒險抓獲持槍搶劫犯的行為;消防員在發生火災時冒險救人和滅火的行為等。2.負有約定義務的人所實施的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或救助行為。例如:賓館所聘用的保安有保護賓館內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其履行義務的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3.因先行行為引起或產生義務的人所實施的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或救助行為。例如:鄰居甲帶自己的兒子和鄰居乙的兒子丙(未成年人)外出游泳,丙溺水時,甲有進行救助的義務,其對丙進行的救助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見義勇為對于主體的限制只限于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對于其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是有政治權利的人還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乃至正在被羈押或是刑滿釋放的人等,大多數地方都沒有進行限制,都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第二、主觀要件: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在實施救助時,其主觀方面應具有正義性目的。見義勇為重在見“義”而“勇為”,它要求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的出發點必須是正義的,其目的是有利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利益的,按《現代漢語成語詞典》的解釋來說,應當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
第三、客體要件:見義勇為所保護或救助的客體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為本人利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只能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意外事故或者不 可抗力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規范和調整。
第四、客觀要件,包括三個方面:其一、行為人實施保護和救助行為時其所要保護和救助的對象在客觀上正在或將要遭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遭遇危險或面臨危險;其二、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時必然面臨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其三、行為人主動挺身而出,具體實施了保護行為或者救助行為。
判斷一種行為是否見義勇為,要看是否符合以上四個要件,只有完全符合以上四個要件,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從而適用見義勇為規范來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保護、救濟和獎勵。
二、見義勇為與相關概念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一)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主動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1.管理人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沒有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義務;2.管理人主觀上須有自愿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意思;3.管理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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