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澤 ]——(2006-10-25) / 已閱63500次
1.申請人因見義勇為而致損害有致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在1年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致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致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致損害,不能確定致害人或者致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依上述法律依據向受益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的補償。
提起民事訴訟,除可以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主張上文提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所列各項費用外,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賠償形式是支付精神撫慰金。
訴訟是保障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最繁瑣的一種方法。見義勇為人員只有在通過一般的救濟途徑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啟動訴訟程序。
結 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13條增加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雖然對見義勇為的保護還不夠充分、不夠完善,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發展,見義勇為勇士的合法權益,必將得到社會主義法律的有力保障,見義勇為之風,將吹遍華夏大地,見義勇為乃至“見義智為”、“見義巧為”之舉,將成為每一個有正義感的炎黃子孫路見不平時的自然之舉。
作者:彭澤,男,昆明理工大學法學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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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①參見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研究所,《中國古代關于見義勇為的立法》,載http://www.FindLaw.cn找法網•法律論文。
②見王成綱主編,《細說成語典故》,九州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129頁。
③此處為《現代漢語詞典》對正義的解釋。見《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7月修訂第 3版,第620頁。
④見《漢語成語詞典》,上海遠東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343頁。
⑤見成語大詞典編委會編,《成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國際有限公司出版發行,2004年8月北京。
⑥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據報道已對見義勇為立法的有27個,但可以從互聯網上查詢到的有25個,從其效力層次來看,其中17個為地方性法規,8個為地方政府規章。各地的名稱均不相同,詳見《附錄一》。
⑦例如《內蒙古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職責以外,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為發生地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一)同正在侵犯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斗爭的;(二)同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作斗爭的;(三)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事跡突出的;(四)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其他見義勇為行為。”此條例將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挺身而出、舍己為人的行為排除在了見義勇為之外,其規定顯然過于狹窄。
⑧例如《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個人安危于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此條例不僅過于狹窄,筆者認為其中“置個人安危于不顧”的表述不妥當,因為有的見義勇為者不僅敢于見義勇為,而且能夠做到“見義智為”、“見義巧為”,在維護他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注重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見義勇為者顯然充分考慮到了自身的安全,這樣的行為根據重慶的規定,那是否就無法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了呢?筆者認為,見義智為、見義巧為才是最科學、最有效的見義勇為,我們應大力予以推崇和弘揚。
⑨為準確判定上述事項,筆者編制了《全國各地申請見義勇為相關事項索引表》,見《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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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我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見義勇為所立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性規章名稱
地方性法規:
《山東省見義勇為保護條例》
《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
《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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