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鴻銘 ]——(2007-1-17) / 已閱54219次
因此,中國將形成為一個有四個不同法域存在的復合法域國家。 在中國國內,四個法域之間的交往關系,會引起涉及多個法域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沖突,也必然引起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這就是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所謂中國區際沖突,是指中國范圍內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四個法域之間的利益沖突及法律沖突。
二、中國區際沖突的現狀
從理論上說,1997年以前,中國的區際沖突是不會產生的,因為臺灣還未統一,香港和澳門也并未回歸。中國大陸與臺灣還未能統一,是否能將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沖突稱為區際沖突,或有此一問。因為所謂區際沖突一般是指統一國家內各法域的沖突。關于這一問題,中國的狀況十分特殊,僅從理論上著眼是不夠的。
如前所述,兩岸一直認為,大陸和臺灣同屬于一個國家,所謂統一,實為政治的統一,因此,在統一前,臺灣應是中國范圍內的一個特殊法域,與大陸之間的沖突,應視為一種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形式。如果將統一前大陸和臺灣之間的沖突視為國際沖突,則有違于兩岸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極不利于祖國的統一。
這一點,在臺灣學者中也有同論,如臺灣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志文即認為:“由于目前海峽雙方統治當局均主張‘一個中國’,從而就此一意義而言,兩岸之間的法律沖突即不能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律沖突’相提并論,而應被歸類為一種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 盡管他同時談到兩岸間的沖突與政治統一情形下的區際沖突不盡相同,但也認為將區際法律沖突的概念應用于兩岸間的沖突的解決,仍是現階段較為務實可行的做法。
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法律沖突還涉及到另一相關問題。一般認為,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之一是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認,大陸和臺灣目前尚不能相互承認對方法律在域內的效力,那么,是否兩岸之間不存在法律沖突?
筆者認為,法律沖突的產生以不同法域之間利益關系的產生為誘導,只要有涉及多個法域的利益沖突關系的存在,就必定有法律沖突問題存在,而不以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認為絕對前提。大陸與臺灣雖然目前沒有相互承認對方法律在己方域內的效力,但由于兩岸交往已在不同范圍和程度開放,同時涉及大陸和臺灣的關系數量日增,因而帶來大量的法律沖突問題,以至兩岸理論、立法和實踐各界都對兩岸之間的沖突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
由此可見,盡管目前大陸與臺灣在政治上尚未統一,對對方法律在己方域內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認,但自兩岸開放至今,始終存在著大量的兩岸之間的交往關系,存在著兩岸之間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將來大陸和臺灣達成了政治上的統一,那么,在“一國兩制”的政策下,臺灣將繼香港和澳門之后,成為中國又一個特別行政區,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沖突將成為政治統一情形下的真正意義上的區際法律沖突。
內地和香港、澳門之間的沖突關系也將經過兩個發展階段。由于歷史原因,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關系歷來相當于不同國家之間的關系, 相互之間的沖突關系一般視為國際沖突,多援用各自國際沖突法規則解決之。現在,雖然已分別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從法律上確定了香港和澳門將成為中國的兩個獨立法域,但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期,兩地仍分別由英國和葡萄牙政府負責行政管理。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沖突仍應屬于國際法律沖突性質。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門先后回歸祖國,成為中國境內兩個新的獨立法域,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才成為現實。
內地與港澳之間的關系一經確定,就無法將相互間的法律沖突僅視為國際法律沖突,在這種國際法律沖突向區際法律沖突過渡中,二者之間的界限有時是不必截然劃分的。
香港和澳門在1997年以前分屬英國和葡萄牙轄治,相互間沖突屬國際法律沖突; 1997年至1999年之間,香港已屬于中國的一個法域,港澳沖突仍帶有國際性;1999年后,澳門也成為中國的一個法域,港澳沖突則屬區際法律沖突。
臺灣與香港、澳門之間的沖突關系較為復雜。1997年和1999年以前,臺灣與港澳之間的沖突應屬國際法律沖突,無論大陸和臺灣在看待臺灣的地位方面如何有分歧,但對此都應有一致的理解。惟在1997年和1999年之后如何看待臺灣與港澳關系,兩岸稍有分歧。
在大陸看來,香港和澳門回歸后,無論大陸和臺灣是否已經在政治上統一,臺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特殊法域,與香港和澳門之間的法律沖突,都只能屬于區際法律沖突。
但臺灣在此問題上卻陷入一種進退兩難的境地。
臺灣當局一直聲稱自己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因此,在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和葡萄牙簽署關于香港和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時,臺灣“外交部”曾發表聲明,認為在涉及香港和澳門的歸還問題上,臺灣為唯一合法的談判對象,因此中國政府與英國和葡萄牙之間有關香港和澳門的任何協議均屬無效,臺灣概不予承認。
但臺灣方面也知道,此種聲明無異于徒勞。臺灣學者對臺灣當局對澳門問題的聲明評論道,為此一聲明之本身,尚無法阻止中國政府收回澳門之行動,亦難以阻止中國政府未來以區際沖突法之理念看待大陸和臺灣間之法律沖突問題。 自然,在香港問題上也是一樣。
所以,臺灣方面雖然做出過聲明,但對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成為中國兩個法域的前景,不得不認可,并做出相應調整。他們已認識到:“97及99年之后,港澳將完全脫離外國殖民地之地位,屆時臺灣與港澳之法律沖突自不能再以國際法律沖突之原理處理,亦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余地。”
然而,臺灣與香港、澳門之間關系究竟如何確定,尚未說明。對此,臺灣學者評論道,1997及1999年之后港澳與大陸之間關系,應屬于地方與中央關系,然而解釋港澳與臺灣之相互關系究竟為何,則較不易定位。未來港澳兩地如欲繼續與臺灣發展多元化之關系,勢必須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對于外國在港澳設立代表機構之問題設有明確規定,但港澳當局顯然并不能將臺灣定位為外國;《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雖然提及港澳與中國大陸其他省、市等地方行政區域之關系,但臺灣目前還未處于中央政府的有效統治之下,因此未來港澳應在何種法理基礎上界定臺港澳之關系,即有待進一步探究與厘清……另一方面,屆時臺灣應如何定位港澳,也需要首先建立明確的法理依據。臺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于1993年1月表示,未來港澳將被定位為不同于一般地區的特別區域。此種定位原則與中國政府將港澳定位為特別行政區之原則有相近之處;所不同的是,港澳特區與大陸將有事實上之行政隸屬關系,但與臺灣之間則沒有。
在此,雖然沒有明言臺港澳之間應屬區際關系,但既已認為臺港澳關系將不再是國際關系,而又已承認港澳為中國的特別區域,那么,臺港澳關系應為區際關系,其相互間法律沖突應為區際法律沖突,則不言而喻。香港和澳門基本法中沒有關于港澳與臺灣之間關系的規定,這一問題有待港澳將來自行立法作規定,但將來港澳對于臺灣之間的關系也只可能確定為區際關系,其間法律沖突只能被視為區際法律沖突。
所謂中國區際法律沖突,不僅是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的沖突,也包括香港、澳門、臺灣三個地區相互之間的沖突。港澳臺無疑是將來中國國內三個十分重要的區域,在政治、經濟、法制、軍事等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舉足輕重,其相互間的關系及沖突的調整對整個中國影響甚大。但縱觀國內法學理論界,極少注意港澳臺三者間關系及沖突問題。如加強此方面研究,或許有利于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
三、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特點
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同世界上現有的多法域國家的法律沖突相比,有明顯的區別。它有下列一些重要的特點:
第一,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包括同一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與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
世界上現有的多法域國家的法律沖突,都是一國一制下的法律沖突。。就是說,這些國家的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制度一致,或者都是資本主義制度(如美國、瑞士、澳大利亞等),或者都是社會主義制度(如前蘇聯、前南斯拉夫等)。由于這些國家具有統一的社會制度,因而其各地區的法律都具有同樣的階級本質,都有同樣的基本原則。這些國家內各地區法律的共同點是主要的,其不同點是次要的。這種區際法律沖突比較容易解決。而我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的法律沖突,是一國兩制下的法律沖突,是社會主義法律與資本主義法律的沖突。《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葡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定中國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后,港澳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上述地區還將設立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財政獨立權、社會治安維持權。其原有的法律除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或者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就香港來說,其原有的法律有以下幾種:
1.普通法和衡平法,這是英國通行的法律;
2.條例,這是香港總督根據立法局的建議或經立法局同意而制定的法律,當然也是根據英國的法律原則制定的;
3.附屬立法,亦稱授權立法,是香港的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或各種獨立的管理機關制定的、調整某些特殊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包括電力、電視、供水、公共交通、旅游等方面的規則;
4.習慣法,即中國過去的習慣法,主要是清朝時的法律和習慣,其適用范圍很窄,僅在上述法律沒有規定的領域內適用之,主要用于親屬關系、繼承等方面。
香港的上述法律,同我國大陸的法律有根本性質的差別,不可避免會發生法律沖突。 例如,香港法律規定21周歲為成年,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18周歲為成年,相差3周歲。另一方面,香港法律規定男女16歲可結婚,比我國婚姻法規定低4-6歲。這樣,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定約能力問題上,在婚姻關系的結婚年齡問題上必然有法律沖突。大陸與澳門臺灣也會有類似情況。這種法律沖突,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與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沖突,是根本性質的沖突,而非形式的沖突。
港澳臺三個特別行政區之間也存在著法律沖突,這種法律沖突都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法律沖突,是相同社會制度下的法律沖突,但它與多法域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沖突又有不同情況。多法域的資本主義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各項主要的法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從全局來說,法律是統一的,沖突是局部的。但在港澳臺三個特別行政區之間并無統轄三區的憲法性法律和主要的部門法,因此港澳臺之間的法律沖突較之多法域的資本主義國家內部各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要復雜一些。
由此可見,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有同一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和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而同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臺灣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是無統一憲法性法律和各主要部門法情況下的法律沖突,這是我國區際法律沖突和任何其他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不同的特點,因此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會呈現出其他多法域國家未曾有過的特殊的復雜情況。
第二,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表現了三大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
我國大陸各省區屬社會主義法系,香港屬普通法系(英美法系),臺灣和澳門屬大陸法系。這種情況在世界上也是少見的。其他國家,美國和加拿大有屬于不同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美國大多數州屬于普通法系,只有路易斯安娜州屬大陸法系;加拿大屬普通法系,但魁北克省屬大陸法系。這兩個國家內部的區際法律沖突具有兩大法系的法律沖突的因素。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都是同一法系內部的法律沖突。但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卻具有三個法系的法律沖突的性質。
第三,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不僅包括各法域法律適用上的沖突,而且還有國際協定適用上的沖突。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第29條規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或另經確定外,條約對每一當事國之約束力及于其全部領土”。目前,世界上各多法域國家,其中央政府締結、批準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通過一定法律程序適用于其全部領土,而地方政府則無權對外締結國際條約,所以在適用國際條約方面沒有矛盾。 而在我國,根據《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一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游、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并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中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于香港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中葡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也有這樣的規定。依上述規定,港澳等特別行政區,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等領域有一定締約權,而我國中央政府締結、批準和參加的國際協定有可能不適用于港澳,而港澳獨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協定不在中國大陸生效。這樣,涉港澳案件就不僅會發生大陸與港澳的法律沖突,而且可能發生是否適用國際協定的沖突。因為有些國際條約明確規定,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時,或國際私法規則指向某一締約國法律時應適用該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因此,若某一涉港或涉澳案件,涉及某一國際協定,而該協定只有中國中央政府或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一方參加時,就會發生適用該國際協定,還是適用中國法,還是適用港、澳法的問題。在其他多法域國家一般不發生這類問題。
第四,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是單一國中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情況下的法律沖突。
我國是單一制國制,但港、澳、臺三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這種自治權不僅遠遠超過大陸各民族自治地方,而且也超過世界各聯邦國家的州或成員共和國。在立法和司法上,特別行政區享有廣泛的權力,有相當大的獨立性。這與其他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大不相同。其他多法域國家,全國性的法律對國內各法域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約束力。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地方制定的法律。例如前南斯拉夫憲法第206條明確規定,各成員共和國自治省的憲法“不得違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本憲法與依照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抵觸時,各州法官均應遵守”。在瑞士,聯邦法律與州法律相抵觸時,總是適用聯邦法律。在司法方面,各多法域國家的終審權一般歸中央的最高法院。美國屬于聯邦性質的案件,終審權歸聯邦最高法院,只有屬于各州的案件,州法院才有終審權。而且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對各州法院均有約束力。英國也有類似情況。這種立法權和司法權在基本方面的統一,為全國法制的統一和各地區法律沖突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我國大陸和港澳臺等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卻不然。港澳臺只有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實行基本法,還有其原來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者除外),以及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樣,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大陸法律處于完全平行的地位。特別行政區還有終審權。因此特別行政區在立法和司法上幾乎處于完全獨立的地位,除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外,中央的立法、司法機關不能對特別行政區立法、司法施加影響,進行控制。從而就增加了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復雜性和解決這種沖突的艱巨性。
由此可見,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雖然與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有質的區別,但卻包含了這些國際法律沖突的特點。在制定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方案時,需考慮到這一情況。
四、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模式
在了解了中國區際法律沖突和區際沖突法的產生、現狀和特點之后,我接下來所要討論的是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模式及其完善。中國區際沖突法律在調整沖突的實踐中得以完善,而只有較為完善的區際沖突法,才能更好的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
在調整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方法中,以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為主要的方法,法律的統一應該成為各法域解決沖突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堅持這一方法,可避免各法域以政治觀念和方式解決法律沖突,從而破壞中國區際沖突法的正常完善和發展,以至有損于祖國統一。 以法律方法為主導,主要是立法和司法方面,逐步完善區際沖突法,并依靠區際司法協助,促進和保障法律沖突的有效解決、以及區際沖突法的有效適用。中國區際沖突法的完善,應體現為調整區際沖突的法律規則的完善。這一完善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尋求和發展解決利益沖突和法律沖突所必需的合理、公正、有效的規則;二是尋求和發展各法域調整區際法律沖突所采用的一致和相近的規則。此兩方面必須同時促進,方能使中國區際沖突法趨于完善。因此,本文將在研究調整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規則的完善時,既探討調整沖突關系更合理、更有效的規則,又比較四個法域的有關規則的異同,以期尋找各法域規則趨近的途徑。
(一) 立法途徑:平等協商簽訂區際法律協議
關于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立法途徑,大陸學者提出以下解決方法:一是統一實體法的途徑;二是訂立沖突法的途徑;三是類推適用國際私法途徑。統一實體法的途徑固然是消除區際法律沖突的根本方法。但是一般認為目前已知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四法域較難具備統一實體法的條件,而且這一設想與“一國兩制”原則相沖突,所以這一設想幾乎為所有學者所不取。
制定沖突法的途徑包括訂立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和各法域的區際沖突法兩種方法。關于統一制定全國性的區際沖突法,大陸絕大多數學者贊同這一觀點。也有學者反對這一設想,其理由是中國的四法域共同制定統一的沖突法條件尚不成熟。筆者也持這一觀點,因為制定共同的沖突法在目前以及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都不切合實際。關于分別制定各法域的區際沖突法,大陸只有少數學者支持這一觀點,臺灣部分學者主張大陸也應制定自己的沖突法,他們認為:“由于目前實行于港澳兩地之法律,與大陸內地之法律存在明顯之差異,因此港澳與大陸內地之間的法律沖突現象較多。部分學者認為大陸即應發展一套新的沖突規范,以處理與港澳法律之法律沖突。” 于1989年頒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和1997年頒布的《臺灣地區與港澳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具有一些區際沖突法的內容,旨在調整其與大陸和港澳的法律沖突。 大陸目前并未制定區際法律沖突規范以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問題。不過,有學者設計了一種地區性的沖突規范:《深圳經濟特區涉港澳民商事關系法律適用條例》(建議稿)。但是由于各自制定沖突規范,有可能造成法域之間的沖突規范的沖突,所以,筆者認為這一方法難以實行。
類推適用國際私法,即參照解決國際法律沖突的規范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目前這種方法被認為是一種權宜之計。但是,反對觀點認為區際法律沖突和國際法律沖突的根本性質和解決原則均不相同,因而不宜套用。我們認為類推適用國際私法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確實也不合適。
如何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嚴格遵循“一國兩制”的政治原則;其次應該充分尊重各法域的實際情況。四法域平等協商簽訂區際法律協議,是目前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合適的和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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