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聯星 ]——(2007-3-2) / 已閱67484次
然而,這一主打信托業務品種在目標市場調整后,將面臨以下因素的影響使其市場價值大打折扣:①預期收益提升。小額資金是將信托收益與銀行存款相比而感覺有吸引力,大額資金則是與資金市場實際利率相比,4%—5%的信托收益已難以引起他們的興趣;②即便要以貸款方式運作資金,選擇銀行委托貸款或單一信托方式,費用更低可進一步提升資金回報率;③民間借貸利率在法定基準利率4倍之內均受法律保護,同樣是風險自擔選擇后者的風險受益更為匹配;④缺乏流動性和靈活性。既沒有二級市場可以交易,又不允許提前退出,無法滿足大資金對流動性的基本要求;⑤銀行理財計劃資金被排除在合格投資者之外,以工會出面匯集職工資金的操作亦屬明令禁止。
(未完待續)
TrustLaws.Net:感謝信托友人潘聯星先生向信托法律網賜稿!
附表1:新辦法新增條目一覽表
條目
內容
第三條
對信托計劃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屬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特性。
第五條(一)、第六條
提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以合格投資者為目標客戶和合格投資者的判別標準。
第五條(二)
將集合資金信托限定為自益信托,即“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
第五條(五)
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六)
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第十條
信托計劃文件四項組成。
第十一條
適合合格投資者、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計劃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托投資風險、注明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的數量。
第十二條
信托計劃說明書九項必備內容。
第十三條
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信托計劃的規模,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第十五條
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托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并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愿意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第十五條第二款
信托公司應當提供便利,保證委托人能夠查閱或者復制所有的信托計劃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七條
在信托計劃不成立的規定中新增了: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委托人已繳付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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