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蔚冰 ]——(2007-3-9) / 已閱31482次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報告、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6、支付信托利益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TrustLaws.Net:感謝文蔚冰向信托法律網賜稿)
受益人權利
受益人的權利有: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對信托事務的監控權,有權取消受托人違反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的處理;受托人變更時,受益人有權會同有關信托關系人辦理信托事務的交接手續,他益信托的受益者,有權向法院申請解除信托;受益者有權承認信托終了時的最后決算,通過受益人對最后決算的確認來解除受托者的責任。(www.trustlaws.net)
1、信托利益權
第四十四條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2、放棄信托利益權
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信托文件規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3、清償到期債務權
第四十七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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