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2-1-9) / 已閱36925次
目前,我國法律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已有兩種規定,一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違法,判決撤銷,同時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行政機關由于程序違法而承擔敗訴責任,體現嚴肅執法的要求。但同時又允許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允許行政機關改正。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就行政程序違法后承擔法律責任所作的規定。毫無疑問,這一規定是建立在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實體合法的基礎上的。但是該法沒有分出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是否還能適用本條規定。這是時代的局限。另一種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果執法者程序違法時主觀上有故意,那就應該追究其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責任,除承擔敗訴責任外,還應由行政機關主動,或經司法建議后,視情節輕重給予執法工作人員以行政處分。這是考慮到我國對行政程序的認識情況所作的特殊規定。
(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在行政行為中是無處不在的,實體法不通過一定程序,就不可能被實施。為批準某一申請,可以通過幾個部門,蓋幾個章就簡明迅速地完成,也可以蓋上幾十甚至幾百個章,使這一程序成為一個漫長的難以完成的過程。程序法的作用,就在于將合理的、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護公民權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簡化繁瑣的程序,從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2.制約作用。
所謂制約作用是指行政程序法律能夠在程序上對行政機關起制約作用,防止其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程序法律使行政程序成為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行政程序合法,不等于運用實體法也正確;但是,如果行政程序嚴重違法,即使運用實體法正確,也將導致行政行為無效。例如,依照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局批準專利權必須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這是批準專利權行為的行政程序。如果專利局不經過公告程序就給予申請人專利權,那將導致該行為無效,即使申請人的發明實際上已符合專利的條件,還不能獲得專利權。
第二,是與腐敗行為等行政違法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行政違法中的失職和濫用職權等行為,大都與行政程序不健全、不規范有關。例如,在公民申請某項權利的程序中由于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就可以為以權謀私開方便之門。處罰程序中缺少說明理由和聽證程序,就便于濫用職權。行政程序強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都對防止腐敗起積極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將從制度上制止腐敗、違法現象,保證為政清廉。
3.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靠行政實體法予以規定,還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例如,在行政處罰中設置說明理由、聽取意見以至聽證、裁決的順序性程序,就具有避免和減少濫用職權、保障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作用。
在講解中應松年還介紹了外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外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
行政程序法律的興起與發展,是本世紀行政法,也是整個法律體系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行政程序法”這個概念以及專門的行政程序法律,是19世紀末才出現的。1884年德國的巴登邦制定《行政程序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專門的行政程序法。在這以前,程序法僅指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法律制度,也就是訴訟法,而不包括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程序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法律興起的基本原因,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19世紀以后,行政權迅速擴大。行政權的擴大必然帶來兩個客觀后果,一是行政效率問題日益嚴重,二是侵害個人或組織權益的可能性增多,與此同時,民主政治的發展和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科學管理日益滲透到行政管理領域等等,這些都直接影響和促進了行政程序的興起和發展。
(二)外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趨勢
各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是其法律形式的法典化。西班牙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行政手續法》,與此同時還有德國的《巴登邦行政程序法》,這兩部法律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程序法典,只是后者屬于聯邦國家內部一個地方政府的法律。之后,奧地利于1925年制定《普通行政程序法》。以該法為中心,奧地利還制定了《行政處罰程序法》和《行政執行法》等各類行政程序法。捷克、波蘭、南斯拉夫等國也群起仿效,形成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個高潮。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二個高潮始于美國于1946年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接著奧地利于1950年、西班牙于1958年修訂其行政程序法,瑞士于1968年、瑞典于1971年、聯邦德國于1976年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而意大利也于1955年、日本于1964年形成了行政程序法草案;80年代末以來,又有韓國、荷蘭、葡萄牙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日本于1993年制定《行政程序法》,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也分別于1994年和1999年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由此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各國行政程序法發展的一個明顯趨勢。
(三)外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功能類型
各國的行政程序法律還表現出功能上的差異,形成不同的功能類型。從理論上分析,現代行政程序法律的功能可以有三種:
一是效率型。以提高行政效率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講究以較少的人力、財力來進行行政管理。
二是控制型。以控制行政權力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側重于防止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權力。
三是權利保障型。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側重于保護相對人的各種合法權益,尤其是程序上的權利。
二戰后各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在功能類型上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屬于單一型的較少,大多數國家都以一種類型為主兼容其他。二是普遍采用權利保障型,有的以權利保障型為主,兼采控制型,比如美國就是這樣的情況;有的以權利保障型和效率型并重,歐洲和亞洲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是這樣的情況。這表明,各國已經普遍認識到,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三種功能是不可偏廢的,提高行政效率是一切行政法律制度都必須考慮的因素,任何損害行政效率的行為,都會對社會秩序造成損害;控制行政權力也是必要的.它是現代分權制衡體制的必然要求;擴大公民參與行政管理的程序性權利,更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重大趨勢,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發展的主要目標。
對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發展的現狀,應松年也作了詳細介紹。
(一)我國憲法與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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