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導遠 ]——(2002-1-14) / 已閱60173次
經濟法本質新論
鄭導遠
〖摘要〗本文經過對二十余種中國經濟法基本理論觀點的回顧與反思,認為“利益本位說”是研究經濟法最合適的新思路、新方法。據此重新構建了法律體系框架,并給經濟法在此體系中進行了定位。然后,對經濟法從縱向與橫向兩個角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經濟法本質是“社會利益本位”,經濟法是主要地由國家代表社會利益主體而主要借助了國家權力,運用多種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法律。
〖關鍵詞〗“利益本位說” “法律的三角定律” 經濟法定位 經濟法本質
關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法學界歷來都存在有較大的爭論。正是由于爭論,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理論才正越來越清晰、越來越科學地展現在人們的面前。筆者受以往諸多經濟法理論的啟發,形成了一些自己的觀點,非常希望其能為經濟法理論的深入研究有所幫助。本文擬就經濟法的本質及其密切相關的一些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利益本位說――探討經濟法本質的思路與方法
研究任何一種事物,正確的思路與方法很重要。思路與方法不當,不但會事倍功半,還可能會誤入歧途;而一種科學合理的思路與方法,會使研究事半功倍,并且也較易抓住事物的客觀規律。探討經濟法本質也是一樣的。
我國經濟法研究已有二十年的歷史了,這期間形成了中國經濟法學的諸多理論。對這些理論進行回顧與反思,從中可以得到新啟發,閃現新思路,形成新方法。
(一) 各家代表性之基本理論觀點回顧
1979~1993年之間提出的經濟法諸說。
1,縱橫說。此說是一種典型大經濟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社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
2,經濟法規說。有肯定經濟法與否定經濟法兩種,否定的“經濟法規說”一般稱“學科經濟法說”。肯定的“經濟法規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各種經濟關系和各種經濟活動進行調整、管理、監督、獎勵或限制的諸種經濟法規的總稱”,或者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因而,此說亦是一種大經濟法說。【2】
3,密切聯系說。相近似的還有“管理-協作論。該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
4,經濟管理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管理的縱向關系”,但不包括“計劃指導的縱向關系”。或認為經濟法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或說經濟組織內部管理關系)。或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調節經濟相關的“國家經濟管理關系”。【4】
5,綜合經濟法說。認為經濟法是分屬于其他各部門法的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概念,是“以經濟民法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5】
6,學科經濟法說。認為經濟法是“研究經濟法規運用各個基本法律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規律”的法律學科。【6】
7,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它與其他部分的區別是“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兼有行政性和經濟性”,“經濟行政法在采用傳統的行政法調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時,還廣泛運用其他調整方法,特別是著重發揮經濟調節手段的作用。”【7】
8,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
9,國民經濟運行法制度、形式、方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在調整國民經濟總體運行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總和”;它是關于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法,包括國民經濟組織法、經濟活動法和經濟秩序法。【9】
1993年至今出現的經濟法諸說。
1,經濟協調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種經濟協調關系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經濟保障關系。【10】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種“需要干預經濟關系”包括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關系及經濟組織內部的調控關系)、市場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關系。【11】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市場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有關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系。這種關系具體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管理關系。【12】
4,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政府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中而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13】
5,宏觀調控說。有的主張:“‘加強宏觀經濟管理’,正是經濟法的任務,而‘規范微觀經濟行為’則是民法的任務”;有的主張:“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有的提出經濟法“是調整宏觀調控下的一定的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的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作為經濟管理主體與市場主體間的間接宏觀調控性關系”。【14】
6,國家調節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并指出現代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有三種方式,即:(1)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障礙;(2)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3)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相應地經濟法由“三大塊”組成,即:(1)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國家投資經營法;(3)國家宏觀調控法。【15】
7,新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進行干預和調控管理的法律。內容包括兩部分:(1)創造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2)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法律.【16】
8,國家參與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具有兩個顯著特征:第一,這種社會經濟關系是有國家參與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經濟關系;第二,這種社會經濟關系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與其他各方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包括:(1)國家在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2)國家在實行宏觀調控促進經濟協調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3)國家作為公共物品供給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4)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而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5)國家作為社會公平的維護者,在實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17】
9,二次調整說。認為經濟法是屬于“二次調整”的法律,是對已經由傳統的民商法調整而形成的經濟關系的再次調整(重新校正)的法律。【18】
10,模糊說。認為經濟法存在模糊性的特征,具體表現為(1)調整對象的模糊性;(2)與相應部門法界限的模糊性;(3)主體身份的模糊性;(4)調整方法的模糊性。【19】
11,限定的縱橫統一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并指出“縱橫統一說之‘統一’是指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經濟和國家意志這二者之統一”。【20】
以上列舉了二十種中國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觀點,有的學者將它們分成“老諸論”和“新諸論”【21】或是“探索時期經濟轉型特色的經濟法”和“市場經濟的經濟法”【22】。縱觀這些基本理論觀點,在研究思路與方法上多數研究者沿用了傳統的法學思維模式,即以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為前提,進而以此為基礎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張經濟法調整此經濟關系,彼主張經濟法調整彼經濟關系,此認為彼的調整對象過窄,彼認為此的調整對象過寬。有的學者將這一思維模式稱為“調整對象說”,并對其進行反思,提出質疑。認為“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簡單框架”。【23】誠然,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以法律的調整對象為基本切入口,是一種慣常的方式,也是一種基本的法學研究方法。
(二)“調整對象說”的反思。
筆者以為,多數經濟法研究者在運用“調整對象說”時,由于經濟法的特別,出現了一些偏差。
1,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社會關系正在日益復雜化,社會利益正在日益多元化,社會關系結構正在悄然地發生著深刻的變化。由于這些的變化對法律的影響不是單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不是某個部門法的,而是波及整個法律體系的。由于社會關系的重組調整所導致的是法律體系的重組調整。而經濟法研究者們多數只去考慮或尋找了社會關系的變化發展所產生的一種新的社會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沒有首先去考慮社會關系的變化發展對整個法律體系及其他傳統的基本部門法的深層影響。一方面想保持傳統的法律體系不變,一方面又想在原有的法律體系中加上一門新的部門法,這是行不通的。
2,多數研究者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時,都試圖找到一種能夠與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基本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并列的社會關系。而實際上,假如不對傳統民商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之內涵外延在新的社會關系條件下重新加以表述與理解,這條思路是很難行得通的。因為在傳統法律體系中的邏輯劃分上,首先是以主體之間是否平等為標準,分成平等主體之間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橫向關系與縱向關系)。這兩種關系已經把社會關系窮盡了,不可能再在這兩者之外找到相并列的第三者。作為最基本的兩大部門法,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契約關系、商務關系,行政法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之間所形成的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那么,要找到與民商法之調整對象相并列的社會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除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契約關系、商務關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關系;要找到與行政法之調整對象相并列之社會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或非行政主體的國家機關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社會關系。很顯然,如果不重新對傳統民商法、行政法加以新詮釋,而想在此基礎上加上一門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又要符合上述邏輯規則,那這個所謂經濟法已經面目全非了。
3、多數研究者在探討經濟法調整對象時,均認為既已成這一部門法的調整對象,便不再可能成為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互之間在爭論時也大多基于此進行批駁。這一觀念內隱含有另一個深層之觀念,即調整對象是劃分部門法之唯一標準,經濟法這一部門法也不例外。而實際上,這一多數研究者慣常之觀念是不正確的。由于經濟法的特殊性,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本質區別恰恰不是在于調整對象。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間調整對象上的區別必然存在的,但調整對象上區別不足以從本質上加以區分。
4、多數研究者在應用“調整對象說”時,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模糊性。多數經濟法研究者在探討調整對象時,都反復使用了“經濟關系”這一概念。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基本內容的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社會關系。馬克思將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的產生論述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24】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反映經濟運行規律或諸經濟因素間的相關性以及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以上表明“經濟關系”在不同的范疇中,就有不同的涵義。而經濟法理論研究中,很多研究者依“經濟法”字面顧名思義地輕而易舉地向法學范疇引進一個以前屬于其他范疇的概念而不作必要的解釋,這是不負責任的,也給經濟法理論研究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淆。
綜上所述,“調整對象說”在應用于經濟法理論研究時出現了許多偏差。這主要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足以使之與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從本質上相區別。因而以“調整對象”為經濟法研究的基本切入口并不合適。筆者以為,由于經濟法的特殊性,在研究思路與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傳統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思維模式,而有必要更新角度。
(三)“利益本位說”的提出。
筆者以為經濟法理論研究,“利益本位”是一個合適的切入口。為了表述上的方便,以及便于與“調整對象說”的配合與對應,暫稱之為“利益本位說”。
1、“利益本位說”的解釋。“本位”就是指立場、中心。以什么為本位,就是站在什么立場,以什么為中心的意思。“利益”是人們經常使用的詞匯,但“利益”的內涵卻很少有人深究,究竟什么是“利益”呢?在語義上解釋,利益即好處。在學理上,有“主觀說”、“客觀說”、“主觀客觀統一說”三種觀點。“主觀說”認為利益是一種主觀現象,是人們對于滿足需要的指向性;“客觀說”認為利益是一種客觀存在,就是對人有用的事物;“主觀客觀統一說”認為利益是主、客觀的統一,是被意識到的客觀需要。其實,關于利益,在理論上應明確:
(1)利益的構成是由利益主體、主體(利益)需要、利益客體(或稱利益資源)三要素構成的。利益主體與利益客體都是客觀存在的。主體需要是一種意識存在,但這種意識存在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產條件所決定的。
(2)利益主體、主體需要、利益客體是對立統一,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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