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7-4-4) / 已閱34190次
代理意見
我受×××的委托擔任他的訴訟代理人。我對爭議事項進行了詳細的了解,多次到現場進行勘察,查閱了大量的有關資料并且陪同我的當事人委托專家對侵害狀況進行了科學試驗。現在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見如下。希望法官在審理中采納。
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件。其特殊性在于,500KV超高壓輸電線路的電場,對鄰近的人體和其他生物的危害,是國際、國內正在繼續研究的一個問題。為什么要研究,就是因為已經有證據證明這種危害影響是存在的。也因為,這種危害影響的具體的物理機制、生理機制,是非常復雜的。它受到環境(氣溫、風向、海拔、濕度、地貌、植被、建筑的形狀、高度、寬度、結構、材料……)的影響是十分復雜的。要把這樣復雜的情況給予簡化、抽象,并且使簡化、抽象后的理論結果,直接回答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問題,絕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另外,人的自然狀況(性別、身高、健康狀況、心理狀況、體質……)很不相同,在同樣的電場污染環境下,造成的損害結果也會有很大的不同。其他生物的情況更是千差萬別。要把這一切也都一一給予簡化、抽象,就更不容易了。我們今天面臨的就是這樣一個艱難復雜的問題。
但是,我們今天是從訴訟的角度上解決問題。所以,雖然從自然科學上,工程技術上回答這個問題,是艱難復雜的,但是從法律角度上說明這個問題,卻是簡單明確的。因為,法律不可能要求在所有科學技術問題都解決了,才去處理爭議。解決民事爭議,有其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學的法律原則。具體說來,訴訟中的判據是法律。訴訟當事人和法官依據的是法律。當事人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法官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判據。這里,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只起一個證據的作用。因此,自然科學認為是沒有定論的,法律科學卻不見得認為沒有明確的結論。簡單說,依照法律規范的原則,有侵害,就應該有救濟。
下面我們可以證明損害確實是存在的。既然有侵害,加害人就要承擔責任。只要我們證明了原告的權利是被告侵害的,那么造成侵害的責任人就是被告,被告就應該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代理人認為,對于原告來說,有三個基點構成了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的基礎。
其一是,我們的法律是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環保法的這一規定不僅體現了憲法的精神,落實了憲法這一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而且確立了造成環境污染的“無過錯責任”。即,只要是“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就“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而不論是否有過錯,也不論是否符合排放的標準。
被告的企業確實是一個很大的企業。而且是長期占據壟斷地位的電力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企業再大,也是一個法人。被告和原告同樣是一個民事上的平等的法律主體。他們具有相同的、平等的法律地位。應該說,在已經確知存在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被告不能強迫原告接受這個影響。不能強迫原告用自己的生命、身體,驗證損害的程度。不能要求原告在被告超高壓線路造成的污染下長期生活,一直等到產生了無法挽回的損失,才去解決問題。我們認為,人權,首先是人的生存權以及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國家通過法律,包括法院的依法審判,保護這個權利。
其二是,我們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線路給原告產生不利的影響。原告有權拒絕接受、拒絕忍耐這個不利的影響。
其三是,原告在1985年依法取得了宅基地、承包土地的合法使用權。被告1995年架設500KV超高壓線路,要從原告已經取得的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斷然截取得寬達數十米的通道,無償剝奪原告的使用權,被告的侵權是確鑿無疑的。被告既侵犯了原告合法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也侵犯了原告在合法承租的土地上的的經營權,同時還侵犯了原告所在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所以,從以上的三個基點可以得出結論,被告應該依法排除妨礙。
下面,對上述三個分部進行論述。
第一部分:危 害
一、500KV超高壓線路給原告×××的居住環境造成了實際的不利影響。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500KV超高壓線路經過原告的院子,以3.8m的近距離通過原告的房屋,對原告是產生了有利的影響、沒有影響,還是有不利的影響。我們的結論是:被告的線路經過原告的院子,給原告造成了不利的影響。
(一)、國內的專家認為,超高壓線路鄰近房屋,會給居住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1、水利部電力科學研究院編寫的《500KV輸電線路鄰近和跨越民房的試驗研究》指出:“500KV線路鄰近或跨越平房時,屋頂場強一般不超過10KV/m,……對于后者(指跨越和鄰近平房)上房翻修屋頂或者晾曬東西也要特別小心,防止由于電擊引起驚慌掉下造成二次性事故。” “由表1可見500KV線路鄰近或跨越處地面未畸變場強為3KV/m,屋頂場強可能超過15KV/m……上房翻修屋頂或晾曬東西也要特別小心,防止由于電擊引起驚慌掉下造成二次性事故。” “根據上述試驗,……在線路鄰近和不得已跨越民房時,必須對該處未畸變電場有所限值。在確定該限值時,一方面要考慮在該電場下不能有任何對人體生態的有害影響;另一方面應該考慮由靜電感應引起的電擊,不致給人們日常生活帶來不便。”
研究報告鄭重告誡設計者:“在線路鄰近或不得已跨越民房時,必須對該處未畸變電場有所限制。在確定該限值時,一方面要考慮在該電場下不能有任何對人體生態有害的影響;另一方面應考慮由靜電感應引起的電擊,不致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有不便。”
2、研究報告引證1977年水電部電網調度研究所編寫的《西北330KV線路靜電感應初步調查》指出:“西北330KV線路建設初期曾有多處跨越民房,估算場強為4KV/M,投運后住戶反映上房有有麻電現象,已陸續拆遷。”。對于比本案線路電壓還低的330KV,經過實際運行尚且采取了“陸續拆遷”的措施,對于本案的超高壓500KV線路來說,在產生嚴重靜電影響時,就更應該進行拆遷。
3、我國學者,西南電力設計院的魏德軍先生在其論文《送電線路工頻電場對環境影響測試分析》中指出:“高壓架空送電線工頻電場對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工頻電場對人體的生物效應影響、對鄰近電子設備等設施的影響、對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影響。”他說:“處在工頻電場中對地絕緣的物體(如停留在送電線下的汽車、送電線附近居民的曬衣鐵絲、電視接收機天線、雨傘金屬手柄等),由于靜電感應(電容耦合)而積累有一定的電荷,當人體(作為導體)接觸到這些帶電物體時,物體上的電荷將通過人體向地面或其它地方釋放,人體中即有暫態電流流過,這種現象稱為暫態電擊。當人體接觸到帶電物體后,同樣由于感應物體與送電線間的電容耦合,人體中將流過持續的電擊電流直至人體脫離該物體,這種現象可稱為穩態電擊。人體遭受電擊時,流過人體的電流重則產生直接的生理危害,輕則可使人煩惱、產生恐懼、引起肌肉不自覺反應或導致二次傷害(如從高處跌倒等)。暫態電擊時常伴有火花放電現象發生。由于火花放電時接觸面積小、電流密度大,因此,有明顯的刺痛感。
另外,當人置身于工頻電場時,電場在人體表面感應的交變電荷,通過毛發顫動而使人感覺不舒服,這種現象稱為對電場的直接感覺。人體對工頻電場的直接感覺亦可使人產生煩惱。”作者說,“在被跨公路上進行了雨天行人打傘手指接觸雨傘金屬構件時的電擊試驗,當電擊發生時出現明顯的火花放電現象,被試的9人均有疼痛感”。
4、專門從事電場研究的電力專家、國家環境評估專家,第八屆、第九屆政協委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水電部電力科學研究院的邵方殷先生對世界各國的資料進行了普遍的研究。其重要的著作《電力系統工頻磁場和有關電磁環境導則的綜述》介紹了國內外的觀點。對這篇重要的宏著,我們不可能引證大量的文字。但其中以下的內容,我們必須以其原文報告給法庭。
論文第3頁。“小組投票(19/28投票成員)得出結論:曝露于電力線頻率的電場和磁場是一個‘可能’的人類致癌物。這個結論主要根據是‘有限的報告證明,與居所曝露有關的兒童白血病以及與職業性曝露有關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CLL)發生率的升高’”。
第5頁:
關于接觸電流,在工頻電場中,“對地絕緣的人用手指靠近到一個接地的物體時, 10%人能感覺火花放電的閾值是0.6-1.5kV∕m,感到煩惱的閾值是2.0-3.5 kV∕m”。“接地的人,在電場內接觸一個不接地的金屬物體時,會經受火花放電,或來自物體的電流而導致的電擊”。電擊的效應可以是“感覺、疼痛、不能脫離電流源、呼吸的抑制、以及最終心室纖維性顫動”。對工頻電場,“5%的男人不能脫離電極的閾值電流是 9mA,對婦女與兒童的等價閾值估計近似于男子閾值的2∕3和1∕2”。“較大的接觸電流能夠引起肌肉的收縮”,更大的電流能導致“胸部強直性痙攣而導致呼吸的抑制,電流繼續增加,最終造成心室纖維性顫動”。
第11頁:
“電磁場的非直接影響可能來自人與物體兩者間的物理性接觸,例如在場中的人與金屬構件處于不同的電位時”。這樣接觸的結果是將有電流流過人體,“可能造成對肌肉/或末稍神經的刺激。隨著電流量的增加,這種刺激可能從有感覺到因受電擊而感到剌痛/或燒傷,直到不能擺脫和呼吸困難,在很高的電流時會發生心室的振顫”。
“當人體與帶不同電位的物體相當靠近時,即使沒有接觸也可能發生火花放電。有一組與地絕緣的志愿者,每人舉起手指尖靠近接地物體,10%的人感覺到有火花放電的閾值是0.6—1.5kV/m。引起煩惱的閾值大約會是2.0-3.5kV/m。大的接觸電流可能引起肌肉收縮。在男性志愿者中,在50/60Hz時50%的人不能釋放帶電物體的閾值電流是9mA”。
(4). ICNIRP和NRPB提出的兩個導則都提到了工頻電場和磁場會引起植入人體內的心臟起搏器誤動。ICNIRP導則指出 :“導則不能防止對植入人體內的醫療器件如心臟起搏器、去纖顫器和助聽器的干擾影響。在低于參照水平之下,就有可能影響起搏器正常工作” 。
NRPB導則提出 :“在50Hz工頻場之下,已經報告說,磁場20-50μT和電場約為1.7kV∕m,能改變絕大多數靈敏心臟起搏器行為的閾值”, “如果起搏器攜帶者不進入電場大于 2 kV∕m和磁通密度大于20μT的時變場內,不會對起搏器正常工作干擾”。
這些數據很重要,它告知裝戴有起搏器的人們不要靠近輸電線路,同時也提醒我們在考慮輸電線路鄰近住宅時要考慮這一情況。”
5、由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國家電力公司東北電力設計院編著的《電力工程高壓送電線路設計手冊》第52頁,第五節“送電線路的靜電效應”指出“隨著送電電壓的提高,靜電效應變得越來越突出。當世界上出現500KV及以上電壓的超高壓送電線路后,靜電效應已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因此,選擇送電線路和附近物體之間的凈距,除考慮電氣強度因素以外,還必須考慮靜電效應這一重要因素。”手冊也同樣承認(第56頁)“當人或動物處在高壓場強中,就有一‘穩態’電流通過人體(動物)或產生電暈火花放電。此外往往有另一種現象存在,如頭發感到刺激、耳鳴和面頰有刺痛感覺等等。而這種現象與流過人體的電流無關,僅與人所處的電場強度有關的反應,由電場強度的大小決定其效應的嚴重程度,而這個場強系指人未進入時的場強。”
“許多國家對電場效應作了研究。美國特高壓(UHV)計劃,在試驗線下對人進行了強電場感覺反應試驗,試驗結果如圖2-5-9所示。從圖中可以看出,機率為10%的人在10~15KV/m電場強度下開始有感覺,當場強達到15~25KV/m時,人體普遍感到頭發刺激,身體,尤其是手臂,和衣服之間感到刺痛,而且這種刺痛有少數人感到不能接受。……當產生重復火花放電時,人有神經過敏的反應和無力繼續工作之感。”“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局和魁北克水電研究所通過研究指出:……應激反應這個術語反應了以下真實,即對人或者動物的任何強烈作用,會在機體中引起一系列的反應。其中有些是可以立即觀察到的,例如腎上腺素增加,而胸腺和淋巴結可能減少。依作用的類型、強度和物體的特點不同,還可以觀察到其他可能的反應,如潰瘍加重、神經性反應、陽痿等等。”
在第63頁敘述道:“對于與超高壓和特高壓送電線路有關的大多數情況,發生直接的生理傷害的危險性很小。但是,盡可能地避免發生痛苦或使人煩惱的感覺還是很重要的。”
6、武漢醫學院的黃方經先生在其論文《工頻(50赫)500KV超高壓輸電線路電場對機體的影響及其防護措施》中說:蘇聯在1967年就發現“經常處在400或500KV下的變電站工作人員有神經系統癥狀、食欲不振、性機能減退、脈搏加快、血壓偏高等,并有血象的輕微變化。”因此,他認為,防護措施是,“超高壓架空線路應避免通過居民區。”
7、1999年,華東電管局的兩位專家(孫軼藩、李焱)在共同撰寫的《500KV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問題的探討》一文中,根據多方面的研究和經驗,歸納出,“在以往的500KV線路建設中對此問題的處理,大致遵循如下原則。一般地段,a.不跨越建筑物。b.對邊線投影距離5m以內的房屋全拆。”
8、武漢高壓研究所的工程師鄔雄近年來撰文《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影響及對策》,論述了和其他專家相類似的觀點。他特別指出“工頻電場與人體的作用將產生電荷在體內的流動,束縛電荷的極化(形成電偶極子)以及已經存在于組織中的電偶極子的轉向。……”以下介紹了生態效應包括的長期效應和暫態效應。他指出,設計規程以5KV/m,為拆遷的標準。特別難能可貴的是,作為技術專家,他在最后的 “對策”部分,第一條就明確提出了“5.1遵守法規和履行環保程序”他說“在電網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各個階段認真履行環保程序,是保障電網順利發展的重要環節,可以認為遵守法規和履行環保程序是保護電力企業利益的前提。國家電網系統各級領導要重視環保工作,重視輸變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并且在人力、經費上加以保障,使環保工作落到實處,保證電網建設與運行滿足現行各項環保標準,也樹立電網企業在環保方面起良好的形象。”
(二)、國外的資料也表明,500KV超高壓線路鄰近的人和動物都會受到危險。
1、國際大電網會議第36.01工作組編制的《輸電系統產生的電場和磁場現象簡述實用計算導則》(水利電力出版社1984年2月第一版)指出:“雖然,人們早就知道在所有電力設備和架空線路附近以及在變電站內有工頻電場存在這一現象,但隨著特高壓的出現,使用電壓愈來愈高,這一實際情況重新引起人們對該現象后果的關注。”“當人接觸金屬物體時,在接觸瞬間,會出現一小火花,同時在接觸點(如手指尖)會出現一種使人不愉快的刺痛感。這一事實在較低的輸電電壓時就已發現,但特別是自400千伏出現以來就更引起人們注意了。已經觀察到,如果金屬物體對地絕緣,而人本身是接地的(例如穿著絕組很差的鞋),上述現象就更加明顯。停留在輸電線下或變電站內的汽車、架設在木支柱上的金屬圍欄等就屬于這種情況。”“電場的存在可以從人和毛皮動物的毛發根部和皮膚表面的刺痛感覺出來。考慮到這個效應是伴隨著刺激性的微弱放電而發生的這一事實,可以想象到人和動物都不樂意停留在已達到感覺臨界值的高場強區。……在這些不同的情況下,暫態放電都有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火花放電處的電流密度相當大(>10安/毫米)時更是這樣。”
2、美國學者J.G.安德生在其很有影響的,業界的權威著作《345千伏及以上超高壓輸電線路設計參考手冊》中敘述到:“本節論述人和動物在強電場中的反應。人對電場的反應實際上是非常主觀的,而且與具體情況有關。要得出每種情況下的電流、電壓或能量的數值以便直接應用8—4節中的數據,這是很困難的。當人或動物處于強電場中時,就有穩態電流流過人體或動物軀體,而火花放電通常都發生在感覺閾電流以下。還可能發生不能用電流的大小來確定的其他現象,如毛發刺激、刺痛感等等。”“重點在于感覺的種類及其可接受的程度。一共有27人參加了試驗,其中有些人在不同的場合被要求在試驗線路下走動,并填寫了關于感覺情況的調查表。對參加試驗人員的回答進行了如下分析:
最共同的感覺是由于毛發豎起而產生的毛發神經刺激(80%)和身體(特別是手臂)與衣服之間的刺痛感(占64%)。但是,除了圖8—6—1中所示的非常高的電位梯度以外,上述兩種感覺情況不需要擔心。頭和帽、腳和鞋、腿和靴之間的火花放電雖然不常發生,但卻是不能接受的。”對于高壓輸電線路下的牛馬等動物,“隨著電場強度的增加,在耳朵上發生的電暈等現象對動物會有很大的打擾。”
J.G.安德生還說,“在一篇題為《500千伏輸電線路引起的靜電感應對人體和動物的影響》的日語論文中討論了靜電感應產生的火花放電。主要觀點是關于在輸電線路下打傘時從傘到手或臉會有火花放電發生的問題。”
其他的國外的資料,還有很多。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
(三)、我們的現場試驗證明了電場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
我們聘請了(×××單位)對原告住宅內的晾衣服的鐵絲進行了靜電電壓的測試,并且對測試的結果進行了公證。
測試的結果表明,當時晾衣服的鐵絲具有高達××KV的感應電壓。當用一接地金屬絲模擬人體接觸該鐵絲時,產生了嚴重的放電現象。
試驗的結果,將在開庭以后公布。
(四)、我國設計規程的規定。
根據國內外的理論研究和實際經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1999年8月2日發布的《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明確規定:“500kV送電線路不應跨越長期住人的建筑物。”這里的“不應”,是嚴格不允許的意思。雖然這個規定是有很大缺陷的,沒有規定臨近的距離,但是,也足以說明,500KV送電線路對人的危害是客觀存在,并且是應該避免的。
16.0.4條規定:“送電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于表16.0.4-2所列數值500KV,8.5m”本案原告的房屋是經過當地政府正式認可的。被告的線路應該按照8.5m的距離鄰近通過。我們看到,本規程規定的最低標準是“在無風情況下,邊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的城市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表16.0.4-2所列數值。500KV,5m”。要知道,本案房屋不是城市建筑物,不應該以5米的距離進行設計。現在,被告的超高壓線路距離原告房屋的水平距離為3.8m,不符合技術規程的規定。按照這個規定,屬于應該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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