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7-4-4) / 已閱34191次
(五)、本地的地方規章出于保護環境和防止電力線路受到不安全影響,制定了一些規定。
1、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4年1月3日頒布的《河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全民所有的已經建成和正在建設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電力設拖)!保ǖ诙䲢l)。
本案涉及的500KV線路,是1995年建設的,應該受該《實施辦法》的管轄!秾嵤┺k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規劃、計劃和竣工驗收資料,報電力設施所在地的城鄉規劃部門備案,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和有關部門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第九條)。在保護區方面,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劃定:……(二)在前項(指城鎮和工礦區等人口密集地區)規定以外的其它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水平安全距離是:……500千伏為20米!保ǖ谑畻l)。這個規定,固然是為了電力線路的安全,也未嘗不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
2、在電磁輻射方面,2000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河北省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廣播電視設施、無線通信設施和雷達等在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高壓送變電設施、電氣化鐵路在運行中產生的電磁輻射,以及工業、科學、醫療設備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钡谌龡l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具有或者伴有電磁輻射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钡谖鍡l規定:“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進行下列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建設單位和安裝使用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二)高壓送變電設施……;”明確把高壓送變電設施列入了評價的范圍。在第七條規定:“進行下列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四)電壓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壓送變電設施;”。
本案爭議的線路電壓為500KV,屬于“電壓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壓送變電設施”,應該按照這個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規定:“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試運行報告,經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行。”第十六條規定:“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項目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批準進行試運行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頒發《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后,方可進行正式運行!睘榱吮U先嗣竦纳踩谑邨l特別規定了對該保護辦法頒發前的行為具有溯及力:“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沒有履行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安裝使用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手續!
3、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關于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河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也設置了專章(第五章),予以規定。雖然這個規定沒有具體談到500KV超高壓線路跨越原告院落的處理辦法,但是,其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對解決本案的爭議,應該是有效的。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的線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單位與原有線路、管道的使用單位,應當依照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解放軍通信兵部和廣播事業局發布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協商,并鑒訂協議,方可施工!边@就是處理相鄰關系中我國通行的“在先原則”。這個原則運用在處理與建筑物、其它設施的相鄰關系中,體現在第二十五條:“因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拖應當拆遷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拆遷手續,對被拆遷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給予一次性補償!边@個規定和《電力法》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
按照這樣的原則,被告在架設超高壓輸電線路時應該承擔確認損害、排除損害、和原告就排除損害簽訂協議的責任。被告不履行上述義務,無視原告的利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被告對其500KV線路給居住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我們通過大量的證據證明了侵害是存在的。現在,我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我們的請求,要求被告排除妨礙。
(一)、超高壓輸電線路是高度危險作業。
這是無須證明的。我們的證據已經充分證明了原告的環境因被告的線路受到了不利的影響,干擾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若被告不同意我們的訴求,被告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用證據證明是原告“故意造成損害”。否則,被告就應該承擔責任。
(二)、被告的超高壓輸電線路的靜電感應是一種環境污染。
這也無須證明。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求,被告應該就自己具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舉證。否則,就應該承擔責任。
(三)、被告的舉證責任。
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求,被告應該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舉證,被告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排除妨礙。
三、我們對超高壓輸電線路允許環境發生電場畸變4KV/m這一標準的看法。
(一)、該標準比已知的國際上其他國家的標準要低。
這一點,我們在前面的論述中已經有所涉及,無須贅述!峨娏ο到y工頻磁場和有關電磁環境導則的綜述》的結論是:我國制定的國標征求意見稿“國標參照了ICNIRP導則,引入了接觸電流限值,職業人員為1mA,公眾為0.5mA。如果照此規定實行后,我國己建500kV線路導線對地距離都不合格。”
我國的相關部門制定這個規定時,限于當時的法律環境,并沒有經過論證、聽證。而且,這個規定的出臺,是偏重于考慮減少電力部門投資的單方利益。我們引證專家論述時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例如,《電力工程高壓送電線路設計手冊(第二版)》第56頁在談到“電場對人和動物的影響”時說:“超高壓送電線路設計必須避免因靜電感應造成人身危險,但要設計成一個對人完全沒有靜電感覺的線路是不經濟的,設計的基本原則是,當人們遭受到靜電電擊時不應有人身危險,而其感覺是人們可以接受的!保ǖ66頁)
這樣的基本原則,就是強迫人生活在超高壓輸電線路造成的電場畸變之下,隨時可以感覺到污染,只要沒有人身危險(沒死、沒傷),就可以了。
試問:原告本來是好端端地在那里生活、經營,憑什么因為被告架設了線路,就應該成天讓原告擔驚受怕,甚至遭受不斷的電擊和未知的潛在性的危害和積累性的危害?
還有資料證明,在這樣的電場影響下,植入體內的心臟起搏器很可能被破壞。為什么被告架設了超高壓線路,原告就不能使用心臟起搏器維持生命和正常人的生活?
另外,這個標準僅考慮了良好天氣的情況和正常電壓。沒有考慮必然出現的操作過電壓。按照《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的說明,我國現行規程,DL/T620—1997對設計應選用的操作過電壓最大幅值作了規定。對500KV線路,在設計塔頭間隙時考慮操作過電壓的倍數考慮為2.0。那么,在操作過電壓出現的時候,當地距離地面1m處的電場強度就達到8KV/m。人的頭部的電場就會達到30KV/m。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電場強度。這里我們還沒有考慮外部過電壓的情況。
所以,這個標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合理性、科學性是應該否定的。
(二)、即使是符合現行的標準,也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律責任。
前面我們引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無須重復,即使是在某些條件下,被告的線路造成的靜電污染恰巧符合或者是低于4KV/m的標準,但是,確實是存在危害的情況下,根據這個法律的規定,被告也要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
(三)、被告的舉證責任。
被告的舉證責任,我們在前面已經談到了。這里我們需要強調指出的是舉證需要證明的范圍。因為原告是長期在此生活的。要經受各種氣候條件、自然條件下的污染影響。被告如果要證明在各種自然條件下均無危害,要承擔“窮舉法”的證明責任。如果以天氣干燥、無風、無沙塵的天氣條件作為滿足4KV/m標準的證明,顯然是不全面的。要知道,原告可是在各種氣候條件下都在這里生活和工作的。證明被告沒有造成污染的責任是被告,在本案中被告是完全可以做到,而拒絕去作的。拖延、拒絕協商,是大企業依仗自己的強勢地位的慣技。
第二部分:侵 權
一、原告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侵權之訴”的前提是原告具有合法的權利。
一九八三年××縣××××大隊討論決定,并經政府批準,有償撥給原告土地二畝,作為種植之用,此地在原告的住宅后面。一九八五年×月×日,×××縣人民政府給原告頒發了第×××號《河北省×××縣人民政府印契》,確認××間房屋的所有權。一九八七年×月×日,×××縣人民政府給原告頒發了××××號《宅基地證》。二○○一年,×××村民委員會重新和原告簽訂了《租地協議》,將一九八三年批準出租的土地續租給原告繼續使用。二○○四年×月×日清查宅基地時,×××縣國土資源局頒發了“×××第×××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再次確認原告對××××M2土地具有使用權。
上述文書證明:
1、原告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
2、原告的房屋是合法財產;
3、原告承租的土地使用權,是合法取得的;
4、原告承租的土地可以合法地用于種植;
5、上述土地、宅基地、房屋的取得時間遠遠早于被告架設超高壓線路的時間。
上述文書證明的事項還可以正常地推論:
1、原告對自己的房屋進行維修,包括上房進行維修,是原告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由合法的財產權利當然產生的。因此,這項權利應該受法律保護。任何人無權剝奪這項權利。
從常理來說,原告擁有房屋,當然就有維修的權利。
憑什么說,因為被告架設了超高壓線路,原告就不能上房維修?
憑什么說,因為被告架設了超高壓線路,原告進行維修的人在房上就應該遭受到電擊?如果從房上掉下來,被告是不是應該責任?即使是被告愿意并且保障承擔責任,維修人員不愿意遭受電擊,這個維修還是不能進行的。
2、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蓋房屋,將平房改成樓房,也是原告的權利。原告可以將平房改成樓房。因為原告的宅基地遠離鄰居,改建樓房不影響鄰居的任何利益。這也是一項合法的權利,是原告對宅基地合法使用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蓋樓房,在農村已不是什么新鮮事。對提高宅基地的利益率來說,樓房能夠更充分利用土地,是應該鼓勵的。
憑什么說,因為被告架設了超高壓線路,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就不能蓋樓房了?
3、原告取得了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在承包土地上的經營權,同樣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種植速生的高大樹種,以提供自己的收入,也是符合出租土地時進行“種植”的規定用途和承租目的,是一種符合約定的、合法的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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