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7-4-30) / 已閱117462次
《物權法》對《擔保法》的修改
——《物權法》與《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簡要對比
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 武志國/整理
按照《物權法》關于擔保物權的條文逐條說明:
第四編 擔 保 物 權
第十五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比說明〗主合同無效對從合同效力的影響,主合同無效時從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法定”而非“約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對比說明〗糅合了《擔保法》第46條、第67條、第83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對比說明〗糅合了《擔保法》第73條第58條和《保法法解釋》第80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 “保全”措施,修改為“提存”。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對比說明〗言外之意,擔保人不對未經其同意的債務轉讓行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對比說明〗糅合了《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和《擔保法私法解釋》第三十八條。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對比說明〗糅合了《擔保法》第52條、第74條、第88條中主債權消滅導致的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但準確地總結了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對比說明〗重要的法律適用指引,一律以《物權法》規定為準。
第十六章 抵 押 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對比說明〗基本同《擔保法》第33條第一款,但除“債務人幫履行到期債權外”增加了“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優先受償情形。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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