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明遠 ]——(2007-7-6) / 已閱54193次
《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 胡明遠
【摘要】本文從立法背景、立法原則、新舊稅制的變化、新稅法的主要內容及影響等方面,對《企業所得稅法》作了全面解讀。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為涉及作為主要市場經濟主體的各種類型的企業的直接利益,該法在立法過程中即受到極大關注。本文從立法背景、立法原則、新稅法的主要內容、新稅制的變化及影響等方面,對《企業所得稅法》作粗淺的解讀,以方便關注企業所得稅的人士了解和運用該法。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背景
在《企業所得稅法》通過以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伴隨著社會結構和經濟體制的重大調整而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區分企業所有制形式,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所得稅分別規定,分別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80年9月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2月通過了《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于1984年9月發布了《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1985年 4月發布了《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88年6月發布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分別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開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個階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企業所得稅制度改變了區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區分內外資企業立法,分別統一了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內資企業所得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這兩部法律法規構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這種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發展經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稅制不統一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區域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也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和地區發展不平衡。二是稅收優惠漏洞造成稅款流失:“離岸公司”“、返程投資” 現象等“假外資”真避稅情況較多。三是企業所得稅制度散亂,法規階位低,不適應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
由于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加上我國加入WTO后形勢的發展,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呼聲高漲。2001年財政部著手起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04年財政部、國稅總局向國務院提交草案。
但是,因為涉及各利益主體的直接利益,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進程卻是一波三折。2005年54家在華投資的世界500強企業向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交書面意見,要求延長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期。商務部和沿海地區地方政府官員也表達了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后影響外資引進的擔憂。這些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立法進程。
畢竟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大勢,2006年9月,國務院將《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
二、《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
1、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現行稅制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及區域差別待遇問題,統一稅率和稅收優惠措施。體現了“四個統一”:內外資統一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2、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統籌經濟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環保,強調和諧與可持續發展。比如第二十八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規定,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征或免征規定,第三十條對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第三十四條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額抵免,等等。
3、發揮調控作用原則,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從立法層面充分發揮稅收的調控功能。比如第二十八條對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的規定。其他各項稅收優惠的規定也無不體現稅收的調空引導作用。
4、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借鑒國際上稅制發展的最新經驗。比如第二條“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
5、理順分配關系原則,充分發揮稅收作為財富再分配手段的作用,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確定稅負。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比如第五十條關于法人匯總納稅的規定。
三、《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概要
《企業所得稅法》共8章,60條:
第1章“總則”共4條,主要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納稅義務和法定稅率等。
第2章“應納稅所得額”共17條,主要明確了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和不得企業扣除的成本費用,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虧損結轉等方面的規定。
第3章“應納稅額”共3條,規定了應納稅額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抵免和間接抵免等。
第4章“稅收優惠”共12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情形、優惠措施等作了規定。
第5章“源泉扣繳”共4條,對非居民企業實行源泉扣繳的范圍、扣繳義務人及扣繳人義務、扣繳辦法等作了規定。
第6章“特別納稅調整”共8條,強化反避稅手段,對企業的關聯交易、成本分攤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核定程序和反避稅地避稅、資本弱化條款、一般反避稅規則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條,對企業納稅地點、匯總納稅、納稅年度、匯算清繳以及貨幣計算單位等作了規定。
第8章“附則”共4條,對過渡性優惠安排、與稅收協定的關系、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以及本法實施日期等作了規定。
四、新稅制的主要變化
(一)關于納稅人的變化
1、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和組織”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規定實行的是法人稅制。同時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2、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劃分標準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居民企業其就境內外所得納稅;依外國(或地區)法律設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就境內所得或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納稅。
(二)關于稅率的變化
1、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①理論稅率均為33%;
②對一些特殊區域或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24%(主要是沿海經濟開放區)、15%(經濟特區及經濟開放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稅率;
③設在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的定期減免稅政策,對特定區域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五免五減半”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
④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元之間,含10萬元)、18%(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二檔照顧稅率等;
⑤內外資實際稅率不同,區域差別也較大。
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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