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明遠 ]——(2007-7-6) / 已閱54196次
①統一內外資企業稅率為25%;
②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機構、場所或雖設機構場所但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于境內所得納稅時,適用稅率20%;
③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征收;
④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
⑤民族自治地方對屬于地方分享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在國際上的比較
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25%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水平。最高的科威特為55%,日本為39.5%,美國為39.3%,德國為38.9%,加拿大為36.1%, 印度為35%, 法國為34.4%,澳大利亞為30%,泰國30%,英國30%,越南28%,韓國27.5%,巴西25%,中國臺灣25%,俄羅斯24%,新加坡20%,中國香港17.5%,中國澳門15.75%。
(三)《企業所得稅法》在應納稅額計算方面的規定
因為稅法是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應納稅額的計算又相當繁雜,新法僅規定了計算的基本公式,具體的計算還要等年內將出臺的實施條例和辦法規定。同時,因為企業所得稅的實施與《會計準則》關系密切,《會計準則》也將作比對修改。
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扣除項目―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免征稅的所得)-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扣除項目包括:
①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工資扣除,現行稅法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外資企業則據實扣除);
②公益性捐贈(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3%);
③固定資產折舊(第十一條);
④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第十二條);
⑤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第十三條);
⑥轉讓資產的凈值(第十六條)等。
(四)稅收優惠方面的變化
1、《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的原則。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優惠(第二十五條)。區域優惠則體現和諧發展觀,從特區優惠“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到民族自治地方減免征的“共同富裕”。
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
①國債利息收入;
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益收入;
③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益;
④符合條件的非贏利組織的收入。
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①從事農、林、牧、漁業所得;
②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③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⑤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機構、場所或雖設機構場所但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⑥民族自治地方對屬于地方分享部分可決定減征免征(第二十九條)。
4、稅率優惠:
①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
②國家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第二十八條)
5、《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支出可以加計扣除(第三十條):
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6、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7、加速折舊(第三十二條):
因技術進步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8、減計收入(第三十三條):
對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
9、稅額抵免:
①境外稅收抵免,抵免不超過該項所得的應納稅額(第二十四條);
②企業購置用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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