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明遠 ]——(2007-7-6) / 已閱54195次
10、專項優惠: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三十六條)。
(五)《企業所得稅法》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1、規范“轉讓定價”稅制,防止關聯交易避稅。
關聯企業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存在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關系,或同為第三方擁有或控制,或有其他利益關聯關系。
《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關聯交易避稅規定:
①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成本分攤和所得調整;
②規定了預約定價安排及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
③規定了關聯業務調查措施及關聯方協力義務。
2、防止避稅地避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企業利潤合理分配的原則,以對付將利潤不合理地轉移至實際稅負低的國家(地區)的關聯企業。
3、反資本弱化措施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具體標準有待于《實施條例》的出臺。此規定是為了防止通過弱化資本、做大債務成本從而規避所得稅的行為。
4、一般反避稅條款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還對無法窮盡的避稅安排作了一般性的反避稅安排。對那些通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應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
5、補征稅款按規定加收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則以加收利息的方式提高避稅的違法成本。
上述特別納稅調整條款強化料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防止稅收流失,維護國家利益。
(六)《企業所得稅法》在征收管理方面的特別規定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但也有其特殊要求。主要是:
1、納稅地點:
①居民企業為企業登記注冊地,注冊在境外的在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②非居民企業為機構場所所在地,未設機構場所或所得與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境內所得,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2、納稅方式:
現行規定為:內資企業以獨立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過渡性安排
《企業所得稅法》為緩解對原來享受法定優惠的企業和地區的影響,在附則部分規定了過渡性措施。
1、在外資企業方面:
①對《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批準設立的外資企業,在稅率的適用方面,規定了5年過渡期,逐步提高至25%的統一稅率水平;在定期減免稅方面,規定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年度起算。
②《企業所得稅法》通過(2007年3月16日)之后、實施(2008年1月1日)之前注冊的企業,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現行稅法執行,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企業所得稅法》執行,沒有過渡期。
2、在區域優惠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特定區域內新設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
五、《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特定區域的影響
1、對外資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的通過,表面上看對外資企業的稅負有較大影響,但是通過過渡期安排,加上產業優惠安排,對外資企業的實際影響其實并不太大。
我國開放至今,吸引外資的因素已經多元化,外資對軟環境因素的注重已經超過稅收優惠政策,而我國軟環境日益改善和提升,對外資的吸引力不斷增強,我過吸引外資的宏觀政策導向已經向“有選擇的吸引外資”轉變。所以,《企業所得稅法》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造成不利影響;而關于產業優惠和調整后的區域優惠政策,將引導外資投資方向更符合我國宏觀產業政策。
2、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的通過對內資企業而言無疑是極大利好,一方面是稅負的直接降低;另方面有利于公平競爭,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內資企業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競爭力。
3、對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的通過,將促使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實現轉型,由直接的優惠政策吸引投資,轉為以其經濟特色、政府服務特色、產業集群優勢、人才儲備優勢等等軟環境吸引投資。
【參考文獻】
金人慶《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
總共3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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