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風子 ]——(2002-4-2) / 已閱30973次
麥哲案維持了政府(移民局)對移民處置(包括無限拘
禁)的絕對權威與合法性。80年代移民局拘留了數前往美國
的千名古巴船民,由于古巴政府拒絕接受他們回國。移民局
就把他們無限期地拘禁起來。
移民法將一般把象麥哲及古巴船民這類移民稱為"可驅逐
"(excludable)類移民,以別于"可解遞"(deportable或removable)
類移民。可驅逐移民是指沒有進入美國國內在邊境就被移民
局拘禁的移民,由于他們沒有踏上美國國土,所以法庭認為
他們不受美國的憲法及其它法律的保護("憲權止于國境"),
因而他們即使無罪,無限期拘禁也不是違憲違法的。可解遞
移民屬于已經在美國國內但犯過罪按有關移民法案應解遞
出境的移民,他們基本上包括所有除美國公民以外的所以
外國人(有綠卡的,沒身份的,或持有各類簽證的移民)。他
們即使從理論中應該受到美國憲法及其它法律的保護,但在
實際上被無限拘禁的這類移民也大有人在。
2001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決斷了在美國移民法上有重要
意義的一個案件:馬金候(KimHoMa音譯。AttooorneyGeneralv.
KimHoMa)訟司法部長(121S.Ct.249)。此案是對兩件情節相
似的移民案的合并裁決。馬金候1977年生于柬普寨。兩歲
時隨家人入泰國及菲律賓的難民營,七歲后到美國。1995
年,"年小志高"歲方17的小馬"金猴奮起千鈞棒"卷入一場幫
派的槍戰,后以殺人罪被判入獄38月。服刑兩年后被釋交
移民局看管。按移民法犯有馬這類重罪的人屬"可解遞"移
民,依有關《移民國籍法案》(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一
般應在90天內就應"遣送原籍,"超出90天,除非有特別理由,
應允許保釋。但由于柬普寨與美國沒有遣返條約,柬普寨不
愿收回這"金猴"(估計改名"熊貓"也沒用)。美國移民局左右
為難,送出去沒人要,放了又怕"逃之夭夭""危害社會",就只
得先把他繼續關起來再說。"金猴"在移民局那"八卦爐"里
已經煉了兩年多了,那還受得了那份罪。遂狀告政府并不顧
兩戰(地方法庭、上訴庭)兩怕一路打將上了美國最高法
院。政府說依據《移民國籍法案》,政府有權根據各移民具
體情況(獄中表現;潛在危害;再犯可能;逃竄藏匿等),決
定是否允許交保釋放。美國法院經激烈辨認,以5:4作出判
決。指出《移民國籍法案》對等解遞移民的拘禁條款含有
合理的拘禁時間限制,一般以六月為限,無限拘禁系違返
美國憲法的行為。
馬金候案雖然解決了"可解遞"移民無限拘禁是否違憲的問
題,但它仍然堅持"憲法止于國境"的立場,認為對其他移民
(特別是"可驅逐"移民)的無限拘禁仍屬合憲合法行為。它甚
至還認為,盡管無限拘禁可能會有憲法上的問題,但只有
國會在其法案明確提出它的意圖,法院就當維持它的效力。
換句話說,如果國會立法,認為無限期長久囚禁任何移民有
利國家利益,法院就絕不會說該法違憲無效。對此,法庭還
似乎頗有預先性地特別指出,"在有恐怖主義等特別情況
下",可以考慮"預防性拘禁的形式"并對政府關于國家安全
的判斷與決策給予"更高的尊從"。
911事件之后,美國在很短的時間內采取了許多"反恐怖分
子"政策,包括對移民的管理。911后一周,美國司法部就宣布
了對移民政策的改變,并授移民局無限拘禁期移民之權。據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