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竇希銘 ]——(2008-7-26) / 已閱85528次
①.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則是共同的。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上的某些一般性原則是共同的。這些原則主要有: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有約必守原則;等等。
②.法律主體的部分重合。
諸如國家和國際組織等,既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也是國際公法的主體。這表明,國際經濟的主體與國際公法的主體是部分重合的。
③.法律淵源的部分重合。
條約和國際慣例等既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也是國際公法的淵源。這表明,國際經濟法的淵源與國際公法的淵源是部分重合的。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主要在于:
①.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主體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國際公法的主體則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等,并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②.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即存在于各種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而并非僅僅是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是則是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國際關系。
③.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淵源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既包括國際淵源,也包括國內淵源。而國際公法則僅包括國際淵源。
(3)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之間的聯系主要是:
①.法律主體的部分重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既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也是國際私法的主體。所以,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國際私法的主體是部分重合的。
②.調整對象的部分重合。
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國際民事關系可以分作兩部分:國際財產關系和國際人身關系。
在國際財產關系中,有很大的部分屬于國際經濟關系,因此這部分國際財產關系同時亦是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所以,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在這晨是部分重合的。
③.某些共同的法律淵源。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都既有國際法律淵源,又有國內法律淵源。具體地,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內立法和判例等,既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也是國際私法的法律淵源。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在于:
①.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主體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一般地,國家和國際組織不是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是在國家和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的特殊情況下,國家和國際組織才有可能成為國際私法的主體。
②.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而國際私法則是通過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
③.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實體規范,也包括若干有關的程序規范。而國際私法僅由法律適用規范和有關法律適用的制度構成。
④.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通過直接調整方法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但是,國際私法則是通過間接調整方法(即通過確定支配一定的國際民事關系的法律)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
2.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之間的位階關系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均屬國際法法律體系。
一般來說并不因為某一法律屬于該三大國際法分支中的某一支而別具優先效力。但應當注意的是,由于國際法學說的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由于國際強行法的調整對象往往被認定為傳統的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又由于國際強行法尚未完全地從傳統的國際公法中脫穎而出,所以,許多國際公法當中的國際強行法——尤其是國際習慣和國際人權法中的相應部分,因為所保護的是最為基本、最為重要的價值——如基本人權和國家的基本利益等,而具有優先的效力。對于應當歸類于國際強行法但現在仍然寄生于國際公法中的調整對象的保護,由于它們在實際上隸屬于國際強行法,所以,國際公法中的其他法律規范以及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都是不能違反的。
結論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相互并列但卻相輔相成地隸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的位階關系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
作為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國際法是由國際強行法以及傳統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所構成;
在國際法體系中,國際強行法以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有著各自不同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它們既同屬于國際法法律體系并具有有機的、內在的相互聯系,同時又相互區別。當我們在確定國際強行法的最優地位、強調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都必須遵守國際強行法的規定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之間,不存在被絕對遵循的優先適用關系;三者之間在適用時的排序問題,必須根據被適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價值取向,來做出具體的分析和回答。
附:國際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
當今世界,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國際法的熱點問題比比皆是。只有厘清上述關系,才有可能解開國際法的種種理論和現實的難題。
(一)國際公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
1.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問題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是指在二戰期間因日本政府或企業等所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相關國內法的嚴重犯罪行為而遭受人身、財產和精神方面損失的中國國民或其遺屬,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擔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和其它民事法律責任的訴訟。中國民間對日索賠運動在進入第19個年頭的今天,遭遇到極其嚴峻的局面。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別對山西“慰安婦”案和西松建設公司案,6月15日該法院第二法庭又對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終審判決,前者以中國政府已根據《中日聯合聲明》放棄了其國民的對日索賠權,后者以法定索賠權20年的請求時效即除斥期間已過為由,判我國民敗訴。在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問題上,圍繞著中國政府是否已放棄其國民的索賠權問題,中日兩國之間一直存在爭議。在4月27日上述兩判決做出的次日,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聲明》做出的解釋是非法的、無效的!睂嶋H上早在1992年3月21日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時就表示:“中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示,賠償問題已經解決,一部分中國被害者與日本的當事者接觸,我們不干涉!1995年3月錢其琛外長再度明確指出:“中國盡管放棄了國家賠償,但并沒有放棄民間賠償。”
但其實問題的關鍵并非國家是否放棄賠償的請求,而匆匆斷言外國法院的解釋的非法無效,表明政治立場外,于法律程序中并無裨益,也略顯牽強。
其實,問題的關鍵乃在于,日方法院不動聲色的用“民事訴訟”偷換“民間訴訟”。雖然兩個概念僅一字之差,卻在含義和效果上有著天壤之別:民間訴訟僅說明該訴訟來自民間而非由國家出面,但訴訟的性質并不因此受到局限。而民事訴訟則嚴格限定了訴訟的性質是民事的,而非其他,從而訴訟當中所適用的一系列規范也就是民事訴訟所特有的規范。
于本案中,該訴訟所涉及的慰安婦的人身權是國際社會所公認的應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而非受民法保護的一般的民事權利。故,該訴訟的性質也絕非普通的“民事訴訟”,而是“憲法之訴”。又因對于基本人權的保護并沒有所謂時效限制,所以20年的民事訴訟請求權時效于此完全沒有適用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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