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9-23) / 已閱53732次
另外,經濟補償金不同于賠償金,F實中勞動監察只能弱化現象非常嚴重,凡是檢察可處理的一般均要求申訴仲裁。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說明】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被派遣勞動者系在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可能更容易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但是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條進行了補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說明】屬于法律適用條款,本條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解決違反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指向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說明】屬于法律適用條款,本條將勞動爭議指向了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