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松南 ]——(2009-2-10) / 已閱28061次
從法律視角逐條分析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條
居松南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已經實施多年,成為世界范圍內最廣為影響的國際慣例,被銀行、貿易、航運、法律等領域所采納。本系列文章結合筆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實踐做逐條分析,希望對閱讀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條 定義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慣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應開證行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慣例第二條就信用證相關當事方做出了相關定義。就通知行而言,承擔的是基于通知行為的義務,通知行的權利義務在通知行條款中可做進一步闡釋。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請人意指發出開立信用證申請的一方。
慣例對申請人做出了明確定義,即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而言,信用證中最為重要的法律關系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基于信用證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申請人和開征銀行之間的關系一般也應遵循統一慣例的規定。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銀行日意指銀行在其營業地正常營業,按照本慣例行事的行為得以在銀行履行的日子。
銀行工作日
關于銀行工作日,慣例也對工作日做出了明確規定和定義。從民法角度看,影響民事權利的期限、期間、訴訟時效等都和日期密切相關。從銀行角度來看,銀行接受單據、轉遞單據都有著工作日的限制,慣例否認了整個一天作為銀行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概念。從這一點上來說,銀行承擔義務的時間期限局限于銀行慣有的工作時間,而非一整天。這樣的時間規定也和訴訟程序法以及其他民事法當中規定的采用郵寄方式送達文書有著明顯的不同。在訴訟程序法中和民事法當中,當事人送達文書可以采用郵寄的方式進行,發出郵寄文書的當日一般均是同當事人已經滿足了在相應的時間內行使權利的要求。根據慣例,如果當事方發生因交付單據的時間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即應當證明相關單據是在銀行慣有的工作日內交付銀行的,這在實際法律糾紛的解決中是有現實意義的。
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
受益人意指信用證中受益的一方。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用證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享有人,一般為出口合同關系下的賣方。受益人的相關權利義務將是慣例中內容最多的部分,慣例后半部分將重點闡釋。
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相符提示意指與信用證中的條款及條件、本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的提示。
相符提示
相符提示是統一慣例在600出版物中明確予以規定的內容。從該規定來看,相符的判斷標準有三。其一為開立的信用證內容;其二為本慣例的規定;其三為國際間銀行標準實務。
就信用證而言其必須符合的內容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單據條款,即信用證中規定的各類單據;第二類為非單據性的條款,諸如信用證的提示期限、提示地點、提示銀行等等此類部分。包括受益人在內的當事方對信用證條款的違反將直接導致宣稱單證不符。
就本慣例的規定來看,因為當事各方選擇適用了統一慣例,在信用證內容沒有約定的部分,但是統一慣例對此類內容做出了明確約定,則當事方應當遵守。比如,統一慣例就提單的形式、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而信用證開證行一般只會籠統規定“清潔”“裝船”提單,而不可能就具體內容做出闡釋,統一慣例對此是強力的補充,這也正是統一慣例作用的重要體現,可以這樣說,統一慣例之所以成為世界范圍內最廣泛使用的國際慣例,其對信用證單據及行為的具體規定對當事方有著最重要的規制作用。
就國際間銀行標準實務而言,國際商會出臺了ISBP。從法律意義上來看,該標準實務實際已經充當了UCP的補充慣例的角色。各國銀行的歷史習慣決定了處理銀行業務上的差異,這些差異將直接導致適用統一慣例的沖突,該標準實務將成為處理信用證法律糾紛的重要法律淵源,應高度重視。
Confirmation mean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保兌意指保兌行在開證行之外對于相符提示做出兌付或議付的確定承諾。
該條款確立了保兌的定義,即開證行之外的保兌行就兌付信用證做出的單方承諾。就保兌行為的法律性質而言,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我國民法并未就該類行為做出明確法律規定,可資引用的只有《民法通則》、《擔保法》、以及《物權法》,保兌行為只能說類似于擔保,而非擔保,因為保兌不能完全滿足從屬性的根本特征。有人認為它是一種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在英美國家廣為常見,而在中國尚無法律給予其明確法律地位。我國法律實踐中,涉外法律關系是認同獨立擔保的地位的,但是非涉外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承認存在獨立擔保地位的。
但是是否保兌行為不能得到我國法律認可呢。答案是否定的,基于信用證產生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獨特的信用證法律關系,我國法律實踐均認可統一慣例的效力,故保兌行為是得到我國法律認可的。只要當事各方滿足了保兌行為的要求,即可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
保兌行意指應開證行的授權或請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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