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澤偉 ]——(2009-4-19) / 已閱27001次
第三、兩者的主體不同。會計責任的主體是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及相關財務人員;而審計責任的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及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兩者法律性質不同。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雖然都是民事責任,但在法律歸責原則上會計法律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而審計法律責任則有對委托人的無過錯責任和對利害關系人的過錯責任兩種。
第五、兩者的責任內容不同。會計責任主要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審計責任主要是保證審計意見的真實、合法。換言之,會計責任是對會計信息負責,而審計責任是對審計意見負責。
第六、兩者的實現手段不同。會計責任主要是通過記賬、匯總、編制報表來實現;而審計責任則是通過分析、調查、驗證等一套嚴密的審計程序來實現。
第七、兩者的在科學性質上不同。會計責任主要是根據具體經濟業務適用相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來實現,而審計責任則包含大量的推理和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因此,會計責任對會計信息提供絕對保證,而審計責任對審計意見只能提供合理保證。
第八、兩者的服務對象不同。會計責任是企業管理活動的一部分,其主要服務于本單位的企業管理活動,為本單位提供決策依據;而審計責任是社會審計監督體系的一部分,其主要服務于社會公眾,為社會公眾的決策提供參考。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是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會計報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盡管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存在諸多區別,但由于會計和審計的“天然血緣關系”,兩者還是存在諸多聯系的。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目標的一致性。不論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其工作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責任的目標是一致的。
2、基礎的同一性。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都是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為出發點,根據同一個企業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
3、兩者也存在密不可分的促進關系。其一,被審計單位是否正確和充分履行會計責任,直接影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充分履行的難易程度,進而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當被審單位的會計責任履行得正確充分,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會計報表中的重大差錯少,注冊會計師只要采用簡單的審計程序,獲取較少的審計證據,就足以使注冊會計師提出正確的審計意見,充分履行審計責任;但如果被審單位的會計責任履行得不充分,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項目多且隱蔽,則審計風險就大,注冊會計師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實施更為復雜的審計程序,抽取更多的樣本審計會計報表,從而加重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甚至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其二,注冊會計師難以充分履行審計責任,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可能導致被審單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向被審單位提出管理建議書,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應予調整的事項,提請被審單位予以調整和更正,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被審單位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理,形成不同審計意見,出具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樣可使被審單位重視其會計責任,幫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會計責任。
六、審計責任、審計職業責任與審計法律責任的關系辨析
首先,審計責任主要側重于注冊會計師執行某項審計業務時,對委托人或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在審計業務中,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可能是同一主體,也可能不是同一主體。例如,在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委托人是上市公司,被審計單位也是上市公司,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是同一主體;而在某集團公司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其下屬的子公司進行審計的業務中,委托人是某集團公司,而被審計單位是子公司,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不是同一主體。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體現了委托人的目的,是審計業務的本質特征。
其次,審計職業責任主要側重于注冊會計師對社會公眾和同行的責任,是道德層面的義務,是行業自律的結果。其表現為注冊會計師作為審計行業整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是社會公眾基于信賴關系對該行業的道德要求。審計職業責任是審計行業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良好形象的保障。
再次,審計法律責任是法律對注冊會計師行為的否定評價,是注冊會計師對審計責任根本違反的結果。其依靠國家強制力對不法的注冊會計師予以懲罰,以達到維護健康有序的審計市場、彌補利害關系人損失之目的。
通過以上簡單分析,三者關系可以作如下總結:
⑴ 審計責任不同于審計職業責任。審計責任側重于對內即對委托人的責任;審計職業責任側重于對外即對社會公眾的責任。審計責任體現了審計活動的本質。
⑵ 審計責任不同于審計法律責任。審計責任是審計活動的本質、必然要求;而審計法律責任是審計人員對審計責任的根本違反,是法律強加的。
⑶ 審計職業責任是審計人員應負的道德上的義務,而審計法律責任則是審計人員應負的法律上的義務。
⑷ 審計職業責任依據的是道德標準,其實施依靠社會公眾的輿論、成員自身的善惡美丑觀及對職業的尊重;而審計法律責任依據的是國家法律,其實施依靠國家行政、司法強制力。
⑸ 審計職業責任是行業自律的結果,違反職業責任,一般由行業協會依據協會規則進行懲戒;而審計法律責任是實施法律的結果,違反法律責任,一般由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處罰。
⑹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如果輕微地違反審計責任的要求,可能要承擔審計職業責任;如果嚴重違反審計責任的要求,則可能要承擔審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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