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260
- 書名:教唆犯研究(刑事法律科學文庫20)
- 作者:魏東
- 出版社:人民公安
- 出版時間:2002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3-1-28
- 定價:2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趙秉志
魏東副教授是我指導的博士研究生,他撰寫的博士學位論文
《教唆犯研究》經過修改交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正式出版,
作為導師我感到由衷的欣慰。
選擇教唆犯理論作為研究課題,不但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
踐價值,更具有理論上的挑戰性。教唆犯理論作為共犯理論的重
要組成部分,是刑法學中十分重要的理論,因而也是刑法學者普
遍關注的問題。尤其是近代以來,中外刑法學者對教唆犯理論進
行了深入而廣泛的研究,提出了眾多學說和理論,取得了豐碩的
成果,豐富了教唆犯理論,推動了犯罪論乃至整個刑法學理論向
前發展。
大體而言,古代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由于其本身所處的特
定歷史條件的限制,當時的人們基本上沒有將教唆犯作為一種獨
立的共犯人種類來進行理論研究。只有到了近代,西方資產階級
啟蒙思想家和法學家才開始了對教唆犯問題的理性思考和實證研
究,英國的托馬斯·霍布斯、法國的孟德斯鴆、德國的費爾巴哈
等啟蒙思想家在此方面都作出了卓越的貢獻,正是他們的理論貢
獻才促進了整個法學界對教唆犯理論的深刻反思,并最終形成了
比較完整的關于教唆犯問題的學說和理論。近代西方的教唆犯理
論,在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兩種基本
對立的理論學說(此外還有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與共同意思
主體說等有關共犯成立的學說分歧)。共犯從屬性理論得到了刑
事古典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如德國的畢克邁耶、邁耶、貝林格和
日本的大場茂馬、沈川幸辰、小野清一郎、平野龍一,以及新派
代表李斯特等學者的主張、支持和發展;而共犯獨立性理論主要
為新派學者所主張(但李斯特除外),新派的代表人物如意大利
的菲利,德國的賓丁、布利,以及日本的牧野英一、木材龜二等
學者基本上都支持共犯獨立性說。兩派學者紛紛著書立說,張揚
各自的學術觀點,展開學術爭鳴。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兩派的學
術論戰尖銳對立,旗鼓相當。再后來,逐漸出現了兩派互相吸納
兼容的趨向,各自對自己的理論學說進行適當的修正,甚至還出
現了兼采兩派學說的折中調和觀點。通過長時間的學術爭鳴,有
力地促進了教唆犯理論的學術繁榮和理論發展。
中國的教唆犯理論研究起步較晚,大致始于20世紀之初晚
清修律之后,到現在大約有一個世紀的歷史。總體上看,中國法
學理論界對教唆犯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而深入的研究,出版發表
了大量的學術著作和不少理論文章,所研討的問題差不多涉及到
了有關教唆犯理論的各個方面,諸如教唆犯的性質、概念、成立
要件、種類、停止形態、罪數形態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責任等問
題,可以說取得了比較豐富的理論成果。但是,以專題的形式對
教唆犯問題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的專著卻很少,在迄今為止的中
國理論界,除了本書之外,專門以“教唆犯”為題的理論著作僅
有兩部:一部是耿文田先生所著的《教唆犯論》,由商務印書館
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的1935年出版;另一部是吳振興教授所著的
《論教唆犯》,由吉林人民出版社于1986年出版。因此,魏東博
士所著《教唆犯研究》一書的出版,無疑是對教唆犯理論研究的
重要貢獻。
我認為,本書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水平,值得刑事法學者和
實際工作者閱讀參考。從整體上看,本書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
點:
第一,理論體系完整,邏輯結構嚴謹。本書從考察教唆犯的
歷史開始,深入系統地研究了教唆犯的根據、性質、概念和構成
等重大理論問題,對教唆犯進行了多層次、多角度的分類解剖,
全面分析論述了教唆犯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態以及教
唆犯的連續犯、想象競合犯、牽連犯、轉化犯、結果加重犯等罪
數形態,研究了教唆犯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和教唆犯的處罰原
則,最后,在考察外國關于教唆犯的立法趨向和分析我國學者關
于教唆犯的立法建議的基礎上,提出了作者關于完善教唆犯立法
的個人意見和理論方案。全書對教唆犯問題所作的這種歷史考
察、系統分析以及立法建議,構筑起了結構嚴謹的理論體系。
第二,對現存各種學術觀點的歸納準確詳實。本書對古今中
外所存在的有關教唆犯問題的各種理論和觀點進行了全面系統的
歸納梳理,基本上沒有遺漏和偏差,因而有利于法學界對教唆犯
理論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這也是本書所具有的一個顯著特
點。例如,關于教唆犯性質問題的理論聚松,本書在全面收集分
析各種文獻的基礎上,并歸納出八種不同觀點,即教唆犯的從屬
性說、獨立性說、獨立罪名說、機械的二重性說、辯證統一的二
重性說、非獨立共犯人說、不作為說、擯棄性質說等各種看法。
這種歸納應當說是有新意的,也是比較準確二比較全面的。
第三,作者個人觀點鮮明獨到,在許多問題上具有創新性和
啟迪意義。例如,作者通過考察教唆犯理論研究的歷史后提出,
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霍布斯和孟德斯鳩從自然法理論和社會契約
論思想出發,在批判封建社會刑法客觀歸罪、主觀歸罪以及菲刑
擅斷的基礎上,從哲學意義上、法理上闡明了教唆犯的存在空
問,從而為把教唆犯作為一種獨立的共犯種類進行深入研究奠定
了基礎;作者認為,費爾巴哈在教唆犯問題的研究方面也表現出
開創精神,費氏關于“知的惹起者”與共同犯罪問題的論述,即
費氏提出了作為知的惹起者的教唆犯是與正犯相對的一種獨立的
共犯類型,在性質上教唆犯具有相對于正犯的間接性和從屬性
(即共犯從屬性說),在定義上教唆犯是“知的范起者”或者說是
“基于指示、命令、威嚇、約定、忠告、意圖的鼓舞或錯誤的利
用而影響他人者”,等等,費氏關于“知的惹起者”的劃分、性
質界定及定義方式等,作為一種研究方法,為后人開展教唆犯理
論研究提供了經典的哲學范式。作者所提出的關于教唆犯理論研
究史的這種見解是前人所沒有的,具有新意,也富有啟發意義。
再如,關于教唆犯的分類問題,本書在全面考察理論界已經出現
的幾種分類方法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教唆犯的分類問題上應當堅
持標準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進行劃分的原則,認為可以對教
唆犯進行以下七種分類:一是以教唆方式為標準,將教唆犯分為
直接教唆犯與間接教唆犯;二是以教唆犯的人數和犯罪形式為標
準,將教唆犯分為單獨教唆犯與共同教唆犯;三是以教唆犯與被
教唆人之間是否實際成立共同犯罪關系為標準,將教唆犯分為共
犯教唆犯與非共犯教唆犯;四是以教唆犯的行為特點為標準,將
教唆犯分為普通教唆犯與懸賞教唆犯、雇傭教唆犯、網絡教唆
犯;五是以教唆犯的教唆內容的明確性程度為標準,將教唆犯分
為精確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與選擇性教唆犯;六是以教唆犯
的主觀目的為標準,將教唆犯分為純粹教唆犯與陷害教唆犯;七
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態為標準,將教唆犯分為教唆犯的既遂犯與
未遂犯、預備犯、中止犯。作者在本書中所提出的上述觀點和論
述無疑也是比較獨特的。再有,作者在論述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時
提出了“教唆強度”問題,認為教唆犯的教唆強度必須是足以引
起或者堅定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并且未致使被教唆人喪失意志
自由,這種看法和論述也具有新意,有利于司法實踐正確界定教
唆犯的教唆行為。
第四,書中針對許多新問題提出的新見解,對于刑事立法和
司法實踐具有啟發意義。例如,針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懸賞教
唆、雇傭教唆、網絡教唆、誘惑偵查等新問題,本書進行了比較
系統的研究,提出了對策性建設,有利于實踐中正確處理這些問
題。本書最后還附錄有作者提出的教唆犯立法的理論方案,對于
教唆犯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都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總之,我認為,本書的選題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本書的內容具有比較厚重的理論分量和相當的理論創新,是一部
關于教唆犯問題的質量上乘的專著。當然,由于教唆犯問題本身
的復雜性,本書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本書對教唆犯的罪
數形態的分析、對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問題的研究,還不夠深入細
致;對教唆犯的立法完善問題,本書在論證上還缺乏足夠的說服
力,還需要進行更加周密的研究論證。但是,吸不掩瑜,本書從
總體上看仍然是一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理論專著。
我衷心希望魏東博士在學術研究上持之以恒,取得更大成
就。
2002年6月
于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目錄
導言
第一章教唆犯概論
第一節教唆犯史論
一、教唆犯的濫筋
二、教唆犯的發展
第二節教唆犯理論研究沿革考察
一、教唆犯的存在空間
二、教唆犯的研究范式
三、教唆犯理論的學術繁榮
第二章教唆犯的界定
第一節教唆犯的成立和歸類根據
一、教唆犯的成立根據
二、教唆犯的歸類根據
第二節教唆犯的性質
一、關于教唆犯性質問題的理論聚訟
二、關于教唆犯性質問題的理論思考
第三節教唆犯的概念
一、外國關于教唆犯概念的看法
二、中國關于教唆犯概念的看法
三、筆者的觀點
第三章教唆犯的構成論特征
第一節教唆犯構成論的基本原理
一、犯罪構成論
二、教唆犯構成論
第二節關于教唆犯構成論的各種觀點及評析
一、觀點總攬
二、觀點評析
三、結論
第三節教唆行為
一、觀點總攬
一、筆者的見解
三、教唆行為與相似行為的界限
四、教唆犯的因果關系問題
第四節教唆故意
一、教唆犯的意識因素
二、教唆犯的意志因素
第五節教唆犯認識錯誤問題
一、教唆犯認識錯誤的含義
二、教唆犯認識錯誤的分類
三、教唆犯法律認識上的錯誤
四、教唆犯事實認識上的錯誤
五、教唆犯與實行過限
第四章教唆犯的分類考察
第一節教唆犯的分類
一、觀點總攬
二、教唆犯科學分類之我見
第二節直接教唆犯與間接教唆犯
一、直接教唆犯
二、間接教唆犯
第三節單獨教唆犯與共同教唆犯
一、單獨教唆犯
二、共同教唆犯
第四節共犯教唆犯與非共犯教唆犯
一、共犯教唆犯
二、非共犯教唆犯
第五節懸賞教唆、雇傭教唆與網絡教唆
一、懸賞教唆
一、雇傭犯罪
三、網絡教唆
第六節慨然性教唆與選擇性教唆
一、概然性教唆
一、選擇性教唆
第七節陷害教唆
一、陷害教唆的稱謂
二、陷害教唆的含義
三、陷害教唆中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第八節誘惑偵查
一、誘惑偵查的稱謂問題
二、主要西方國家對誘惑偵查的態度
三、我國學者的討論與筆者的見解
第五章教唆犯的特殊形態
第一節教唆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態
一、教唆犯的預備
二、教唆犯的中止
三、教唆犯的未遂
第二節教唆犯的罪數形態
一、教唆犯的連續犯
二、教唆犯的想象競合犯
三、教唆犯的牽連犯
四、教唆犯的轉化犯
五、教唆犯的結果加重犯
第六章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第一節教唆犯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一、處罰教唆犯的理論根據
二、處罰教唆犯的實踐根據
第二節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一、教唆犯的一般處罰原則
二、教唆犯的特別處罰原則
第三節教唆犯的身份犯問題
一、教唆犯無身份而被教唆人有身份
二、教唆犯有身份但被教唆入無特定身份
第四節教唆自害行為的定性處理
第六章教唆犯的立法完善
第一節外國關于教唆犯的立法趨向考察
一、在共同犯罪中規定教唆犯
二、在刑法規定中體現和兼顧教唆犯的二重性
三、對教唆犯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四、對教唆犯的特殊問題的規定
第二節中國關于教唆犯的立法建議評析
一、關于教唆犯的定罪
二、關于教唆犯的身份犯問題
三、關于陷害教唆問題
四、關于教唆犯的未遂問題
五、關于教唆自害問題
第三節教唆犯的立法完善探討
一、教唆犯立法的不足
二、教唆犯的立法完善建言
原博士論文后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