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的實務處理和理論討論中,存款的占有至少具有四個層面的含義,即現金的事實占有、現金的法律占有、存款債權的占有以及基于存款債權的占有而產生的對現金的占有。這種多義性直接導致了存款占有歸屬認定上的不確定性,從法治國原則的角度來看這將對法安定性與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構成威脅。因此在刑法教義學上,自上,有必要討論這種多義性在多大程度上偏離了德日刑法教義學傳統中對于財產犯罪基本概念的解釋;自下,則應著眼于這種多義性在現實案件處理上的必要性與妥適性。本書嘗試從清理我國刑法中涉及存款占有這一命題的具體案件出發、結合德日刑法理論和實務對于這些案件的處理討論存款的占有所具有的這種多義性在教義學解釋體系和實踐處理中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在財物概念上主張有體物概念,在占有概念上主張事實上的對物的控制支配,以這兩個概念為基點主張存款的占有應以現金的事實占有為出發點來解決實踐中所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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