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4424
- 書名:美國隱私法學說判例與立法
- 作者:阿麗塔.L.艾倫
- 出版社:民主法制
- 出版時間:2004年2月
- 入庫時間:2004-4-28
- 定價:28.5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1 譯者序言
1 作者的中文版序言
l 作者的英文版序言(一)
3 作者的英文版序言(二)
1 第一章美國隱私法概況
3 第一節隱私法簡介
3 一、隱私思想和其社會價值的歷史起源
4 二、隱私權的法律起源
6 三、侵權法和憲法中隱私權的鞏固
7 四、擴張、批評和困惑
10 五、隱私的價值
12 六、隱私權作為一項可以抗辯的法律主張
13 七、隱私的定義
14 第二節學者沃倫(warren)和布倫迪斯(Brandeis:
關于隱私法的論述
14 一、這篇文章與自然法的哲學聯系
15 二、隱私權的當代評論
16 三、人的尊嚴和對人的尊重一一個隱私權理論
17 第三節美國歷史上對普通法上隱私權的拒絕和承認
17 一、對普通法上隱私權的拒絕:羅伯森訴羅徹斯特
折疊盒生產公司(Roberson v.Rochester Folding
Box Co.)
2l 二、對普通法上隱私權的承認:派維斯奇訴新英格蘭
生命保險公司(Pavesich v.New England Life
Ins.Co)
24 第四節隱私侵權法的統一
24 一、普雷瑟(Prosser)院長的《論隱私》
26 二、布魯斯丁(Bloustein)院長有關人類尊嚴的
觀點
26 三、《候權法重述》對普通法隱私侵權的定義
27 第五節憲法隱私權的確立和鞏固
27 一、憲法隱私權的確立:格魯斯沃德訴康涅狄格州
(Griswold V.Connecticut)
33 二、憲法隱私權保護的加強:沃倫訴羅伊(whalen
V.Roe).
37 第六節聯邦成文法的發展
40 第二章個人信息隱私
40 第一節引言‘
41 第二節憲法對個人信息隱私的保護
41 一、憲法第四修正案
49 二、侵權行為和憲法里的個人信息隱私權
49 三、隱私與個人生活和竊聽
60 四、從歐姆斯蒂德(Olmstead)案到伯格(Berger)案
和凱茨(Katz)案的理論發展
75 五、在史密斯訴馬童蘭(Smith v.Maryland)案
之后憲法對電話錄音的保護
87 六、身份
90 七、其他判例對合法期待利益的分析
93 八、州憲法對信用卡和電話登記信息的保護
94 九、普通法對于銀行登記的d'A4-~息的隱私權保護
100 第三節關于信息隱私的憲法權利
100 一、美國憲法是否規定了關于信息隱私的憲法權利
104 二、政府對公民艾滋病信息的公開是否像犯隱私權
105 三、政府公開他人的犯罪記錄是否侵犯信息隱私權
108 四、對侵犯信息隱私權的憲法救濟:聯邦民權法案
第1983條
114 第四節非法律執行的搜查對信息隱私的侵犯
114 一、概述
115 二、對學生的“搜查”是否侵犯學生的信息隱私
憲法權利
116 三、政府工作人員對工作場所的人員進行的
“搜查”是否侵犯了信息隱私利益
117 四、藥物測試、酒精測試和艾滋病測試的行為是否
侵犯信息隱私
128 五、測謊與隱私權
132 第五節談話隱私(交流隱私)
132 一、談話(交流)隱私的概念和特征
133 二、國家安全是否為侵犯談話隱私的免責事由
136 三、1978年的外國情報監聽法
138 四、政府對持不同政見者或團體的監聽
140 五、數字監聽
141 第六節健康醫療隱私
141 一、概述
147 二、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隱私
148 三、基因隱私
153 第七節對公開或傳播信息隱私的法律救濟
153 一、司法程序中的“公開或傳播”
155 二、違反保密義務的信息隱私侵權
157 第三章聯邦與州法對于交談與電子郵件的隱私保護
157 第一節美國關于交流和電子郵件隱私的立法
157 一、《聯邦通訊法》第605條
158 二、《全面控制犯罪活動與街道安全法》(1968年)
第三章
168 第二節波斯納(Posner)的隱私經濟學理論與交談
和電子郵件隱私的保護
168 一、波斯納(Posner)的隱私經濟學理論
176 二、電子監視與波斯納的經濟學理論
177 三、隱私權的契約理論
178 第三節對一些特殊電子隱私形式的法律分析
178 一、筆寫記錄器、收費記錄和其它電話記錄裝置
179 二、來電顯示及其它先進的電話管理服務
181 三、電子追蹤裝置
182 四、傳呼機
182 五、數據傳輸和電子郵件
195 第四節ECPA法第一章規定的例外
195 一、概述
195 二、第2511條(2)(d)規定對私人電子竊聽責任的
一方準許例外
197 三、第一章中的識別和通知要求:第2518條
201 第五節ECPA法第2511條和第2520條中的刑事
和民事救濟
201 一、對違反第一章的刑事處罰
201 二、民事救濟:責任的過失要求和“善意”防御
202 三、第一章中的賠償
204 第四章電腦、數字技術、因特網與隱私權
204 第一節數據隱私的保護
204 一、緒言
205 二、模擬和數字技術
206 三、計算機匹配、數據獲取、數據合并和數據編檔
207 四、數字人格的概念
207 五、電話營銷和信息的二次使用
209 六、蓮花(LOTUS)事件
210 七、記錄法與計算機隱私法
210 八、政府記錄和私人機構的記錄
212 九、信息正當運用的概念
215 十、信息正當運用法
215 十一、歐洲的數據隱私保護法
218 十二、信息正當運用之外的隱私問題
225 第二節聯邦數據隱私立法及相關判例
225 一、概述
226 二、1974年隱私法
229 三、公平信用報告法
231 四、公平信用報告法中的權利和救濟
232 五、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法(以下簡稱FERPA)
234 六、1978年財務隱私權利法
235 七、電子通訊隱私法
235 八、1988年錄像隱私保護法
236 九、1988年電腦匹配和隱私保護法
237 十、格雷姆-里奇一貝里利(GRAMM-LEACH-BLILEY)
(簡稱GLB)關于消費者財務信息的數據隱私
規定
241 十一、1984年電纜通訊法(CABLE COMMUNI—
CATIONS POLICY ACT)
242 十二、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
247 十三、信息自由法
259 第五章普通法上的隱私權保護
259 第一節普通法上的隱私侵權
260 一、普通法對隱私權的承認
261 二、侵擾他人隱私的侵權
262 三、性騷擾與侵擾他人隱私的侵權
263 四、其他侵擾隱私權的情形:未經授權的監聽、
監視和獲取他人的私人信息等
266 五、對死者隱私的侵擾
266 六、媒體進行報道時侵擾他人隱私的責任
268 七、如何區分侵擾隱私侵權中的“公眾場所”和
“私人場所”
270 八、在侵擾隱私中的免責事由:當事人同意和自擔
風險
271 九、侵擾隱私侵權中的損害賠償
273 第二節普通法對公開他人隱私侵權的法律救濟
273 一、概述
274 二、侵擾他人隱私生活與公開他人隱私的關系
275 三、公開他 人“隱私”中的“隱私”構成
277 四、對他人形成高度冒犯的隱私公開
278 五、對隱私的保護范圍
279 六、關于“公眾人物”的含義
280 七、關于新聞媒體的隱私標準
282 八、憲法的抗辯事由:真實性
284 第三節普通法對侵犯隱私的救濟方式之一:禁令
286 第六章人格、身份和名譽的隱私權保護
286 第一節對姓名或肖像的擅自使用
286 一、美國《侵權法重述》第652條c相關規定
287 二、對“擅用”是否構成對隱私權侵犯的爭論
291 三、擅用是一種對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嗎
295 四、貼“隱私權侵權”或“公開權侵權”標簽的重要
性
297 五、作為以隱私為基礎之權利的擅用和公開(加利
福尼亞州的觀點)一盧戈西訴環球影業公司
(Lugosi v.Universal Pictures)
305 第二節 以一種轉讓和可被繼承的財產為基礎之
權利的公開權
306 一、姓名或肖像必須具有“商業價值”嗎
308 二、超越姓名或肖像——“商業身份”:卡森訴這里
是約翰尼便攜式廁所公司(Carson v.Here’s
Johnny)
315 第三節紐約州法定公開權
315 一、導論
316 二、紐約州民權法案第50-51條
323 三、抗辯~與新聞有關地使用姓名或肖像
330 四、第一修正案賦予的抗辯理由
342 第四節名譽
342 一、《侵權法重述》第652條E
360 二、第一修正案對誤導性侵權的約束
362 第七章隱私、自決和親密的行為
363 第一節自決隱私
363 一、概述
363 二、“自決隱私”的起源和發展
369 三、“公共領域”和“自決隱私領域”
371 四、憲法上的“自決隱私”
372 第二節生育自決
372 一、概述
373 二、關于避孕
377 三、關于墮胎
386 四、關于懷孕和分娩
389 五、關于強制絕育
390 第三節家庭自決隱私
390 一、概述
391 二、撫養和教育孩子的自決權
394 三、婚姻自決權
397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