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9071
- 書名:移植與成長:中國立法聽證制度的政治學分析
- 作者:徐琳著
- 出版社:中國社科
- 出版時間:2011年6月
- 入庫時間:2011-10-8
- 定價:36
圖書內容簡介
編輯推薦語 由徐琳編著的《移植與成長——中國立法聽證制度的政治學分析》主要采用實證研究方法中的案例法,通過對筆者參與的湖北省與武漢市的兩次立法聽證會案例進行具體分析,結合對其他省市立法聽證的相關文本進行對比分析,來分析中國立法聽證制度運行的現狀、取得的成就及其運行的困境,進而研究立法聽證制度在中國的政治價值和制度意蘊。
作者簡介 徐琳,女,1963年11月生,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與國際關系學系副教授,1982一1986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1986年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至今就職于武漢大學(其中1997-1999年在武漢大學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1999年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2008年在武漢大學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2008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現在主要從事政治學理論和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曾在國內CSSCI刊物上發表論文十余篇,參與編寫教育部統編教材《政治學原理》的編寫(將于2011年底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任副主編。
圖書目錄
導論
一 選題的緣起
二 國內外研究綜述
三 研究意義
四 研究方法
五 研究框架
第一章 立法聽證:代議制的必要補充
第一節 代議制的理論和實踐
一 代議制的起源與發展
二 代議制的理論原則、前提條件及運行機制
三 代議制的歷史必然性和實踐困境
第二節 聽證及立法聽證制度的發展概況
一 聽證及立法聽證的含義
二 立法聽證會與立法座談會、立法論證會的區別
三 立法聽證制度的理論背景
四 立法聽證制度的主觀根源
結語
第二章 中國移植立法聽證制度的社會政治背景
第一節 全球化:當代中國政治發展的國際背景
一 全球化的內涵及其表現
二 全球化給中國政治發展帶來的積極影響
三 全球化給中國政治發展帶來的壓力和挑戰
第二節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社會轉型及其對政治的影響
一 中國社會轉型的內容及轉型時期中國社會的特點
二 轉型時期中國社會的新問題及其對政治發展的影響·
第三節 中國移植立法聽證制度的必然性及焦點問題
一 全球化背景下制度移植的必然性
二 轉型時期中國移植立法聽證制度的必然性
三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的焦點問題
第三章 立法聽證制度在中國運行的制度環境
第一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界說
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及特征
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議會制度的差異
第二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現存不足的原因
第三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環境中的立法聽證
一 中國建立立法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二 中國建立立法聽證制度的可行性
三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的局限性
第四章 中國立法聽證的初步實踐及其分析
第一節 立法聽證會的準備
一 立法聽證會的原則
二 立法聽證會的動議
三 立法聽證會的決定
四 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五 立法聽證會的工作方案
第二節 立法聽證主體
一 立法聽證的組織機關及其聽證人員
二 立法聽證的陳述人
三 立法聽證的其他參加人
第三節 立法聽證會的過程
一 立法聽證會的啟動階段
二 立法聽證會的正式階段
第四節 立法聽證筆錄和立法聽證報告
一 立法聽證筆錄
二 立法聽證報告
結語
第五章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與民主政治建設
第一節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價值的政治學分析
一 立法聽證制度是收集信息、實現立法科學化的有效渠道
二 立法聽證制度是實現立法民主,推進民主和法治的有效方式
三 立法聽證制度是利益合法表達和有序博弈的平臺
四 立法聽證制度是促進良法產生的有效程序
五 立法聽證制度是普法宣傳的有效方式
六 立法聽證制度是民主訓練、民主教育的課堂
第二節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在實踐中的困難
一 公民參與的淡漠
二 立法聽證的成本困境
三 立法聽證的制度瓶頸和觀念誤區
結語
第六章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的未來發展思路
第一節 加強立法聽證制度自身的制度建設
一 合理界定立法聽證在中國立法體制框架內的地位
二 加強和完善立法聽證的制度規則
三 科學設計立法聽證程序
第二節 完善人大的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
一 理順人大與執政黨及“一府兩院”之間的關系,樹立人大的真正權威
二 完善人大選舉制度和代表制度,使人大真正成為代表民意的權力機關
三 加快立法民主化的步伐,推動立法聽證的持久發展
第三節 營造適宜于立法聽證制度的物質文化環境
一 加快社會經濟發展為立法聽證制度的成長提供物質前提
二 加快政治文化建設為立法聽證制度的成長提供精神支撐
結語
結束語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文明的價值
一 立法聽證制度: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制度移植嘗試
二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的新嘗試
三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程序機制
四 中國立法聽證制度價值的限度:不能超越社會發展水平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