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717
- 書名:海商法比較研究
- 作者:沈木珠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1998年4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2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我國海商法為主線,以我國現行海事法規和我國參加、認可的國際航運公約和慣例為依據,聯系我國尚未參加、認可的重要國際航運公約、慣例,結合國內外司法實踐進行論述,并就海商法的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縱向的綜合性比較研究。
序
海商法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在航運發達國家已有幾百年的歷史,然而,在我國它還顯得很年輕。近一二十年,我國海商法研究有了長足的進步,海商法研究隊伍也在一天天壯大,這是十分令人欣喜的。沈木珠同志就是這支年輕的海商法學術隊伍中涌現的一名“新秀”。
沈木珠同志撰寫的《海商法比較研究》一書是我國第一部用比較研究的方法系統地論述各主要海運國家海商法的學術著作,這部書是沈木珠同志多年來潛心研究的成果。全書以我國海商法為主線,以我國現行海事法規和我國參加、認可的國際航運公約和慣例為依據、聯系我國尚未參加、認可的重要國際航運公約、慣例,結合國內外司法實踐進行論述,并就海商法的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縱向和橫向的綜合性比較研究。
《海商法比較研究》一書的出版,對建立和完善我國海事法律制度,無疑具有著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盡管我可以從中找出一些“有懈可擊”的地方,但作者敢于探索的勇氣是值得稱道的。我國海商法園地中只有用這種敢于探索的勇氣去澆灌,才能在這塊沃土上開出更多的燦爛的花朵!
我與沈木珠同志未曾見過面,僅從她的經歷、從著作的字里行間,使我感受到她是一位勤奮、聰慧的青年人。我非常欣賞她敏捷的思維和鍥而不舍的精神,深為她這種精神所感動,值此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海商法比較研究》之際,是以提筆為序。
司玉琢
1997年11月28日
前言
對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海商法進行比較研究,是我10年前就萌發的愿望。1987年,我寫作《海商法新論》一書時,就打算日后寫作比較海商法。那時候,只憑一股熱情,當然也藉著自己外語專業的一點優勢,根本不知道外國海商法學科之古老,其研究資料之浩瀚,簡直到了令人望而卻步的程度。后來,由于教學上的需要,我轉向研究中國涉外經濟法,而比較海商法的研究,便拖延了下來,直到1995年,在向國家教委申報出國訪問學者研究選題時,我才系統地提出海商法比較研究的計劃。
我是一個農家女,自小在山區長大,對大海的感覺,既神秘又充滿幻想,我向往大海的胸襟,喜歡大海的深邃,希望探究海上發生的每一件事情,這就是所謂的初生牛犢不怕虎吧。我根本沒想到,喜歡大海,對海事感興趣,與研究比較海商法,可絕對不是一步甚至十步之遙。
1991年,我曾作為我國法學青年訪問學者應美國新聞署邀請考察了美國八州九城,接觸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當時我對海商法的資料已經特別留意,但對比較研究并沒有產生特別困難有感覺。去年,當我懷著輕松而自信的心情走進在世界海商法研究具有一定影響、地位特殊的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法學院,看著校、院圖書館那一排排大型書架上不計其數的資料時,不禁啞然失笑,我在國內積累了十幾年的資料,與海商法發源地的英國的海商法資料相比,使我很快糾正了自己原來的一些想法。
大量的資料既使我感到心情沉重,也使我感到興奮。我用最快的速度查閱了所有資料的書名,想找一本比較研究方面的專著作為參考,但未能如愿。我的導師Robert Grime教授對我說,海商法比較研究難度大,任務艱巨,但意義重大。我原來認為到英國訪問,我的主要工作不外是訂正和補充資料,但到達的第二天便明白,我的研究必須從頭開始。
拙作從列出提綱到完稿,前后用了3年時間。在寫作中,我特別注意搜集和采用國際上最新的第一手資料。我認真閱讀了英、美等國近年的一批海商法專著,翻譯了主要國家的海商法規,訂正了許多我原來搜集的由于翻譯或引文造成錯誤甚至是岐義的資料。我參考的許多書籍均為英國近年出版的海商法原著,引用的案例多譯自英國《勞氏法律報告》 (Lioyd's Law Reports),論述的國際慣例、規則、標準合同格式和保險條款等均為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最新資料,如《1993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1994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ep Rules, 1994)、 《1994年統一雜貨租船合同》(GENCON94)、《1993年紐約土產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NYPE93)、《1995年勞氏救助合同》(LOF 95)、《1995年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ITCH 95)等。
其次,注意立足國內,以我為主進行縱橫比較。書中以現行的中國海商法典為主線,以我國公布、實施的國內海商法律、法規和參加、認可的國際航運公約和慣例為依據,聯系我國尚未參加、認可的重要的國際航運公約、慣例,結合國內外的司法實踐進行論述,并就海商法的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縱向和橫向的綜合性比較。如美國定期租船合同之間,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之間,提單公約之間,油污責任公約之間等的比較;提單公約與中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救助公約與中國海上救助法,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與北京理算規則,責任限制公約與中國海商法,中國與英國船舶保險條款,中國與英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1992年責任公約與美國1990年油污法,船舶保險與貨物保險的比較等等。通過比較,得出了一些結論和受到了啟迪。
此外,我在寫作中還有目的地選擇和翻譯了一批著名海商法案例,并根據需要適當引用,以求有助于讀者對有關海商法理論的理解。書中引用的案例有19世紀的,也有本世紀90年代的,且多為英國上議院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它們為不同時期的海商法理論作出了權威性的解釋,并為國際海商法重要原則和制度的確立提供了立法依據,推動了海商法的發展。這些案例主要涉及提單、租船合同、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等方面。近期的許多案例均反映了海商法發展的新動向。
海商法比較研究的選題得到了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法學院學者們的重視,在資料借閱、復制待方面,他們為我提供了方便。在本書寫作中,我得到了法學院海商法學教授Robert Grime先生的熱心和有效的指導,得到了法學院海商法研究所研究助理Dott .Raffaella Bondolies小姐和James King 先生的真誠協作與支持。當我在英國將本書內容提要和綱目寄交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時,得到了總編輯率蘊鋌先生的充分肯定和有益的指導。特別是,國內外海商法界享盛譽的著名海商法專家司玉琢教授在百忙中撥冗通讀拙作,欣然作序,并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給予我莫大鼓勵。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謝,并致以深深的祝福。
拙作成書匆匆,研究未能深入,更未能向更多專家請教,兼之本人學識淺薄,書中誤廖和紕漏定然不少,希望讀者不吝賜教。
沈木珠
1997年9月于英國南安普敦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