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給公眾生活、生產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嚴重影響了名優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為此,我國十分重視懲治這類犯罪的刑法完善問題。全國人大黨委會1993年7月2日 《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第一次在立法上系統地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1997年修訂刑法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 由原來的“違法所得數額”改為“銷售金額”。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將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犯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并調整了刑罰,從而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立法進一步進行了完善。在司法實踐中,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爭議非常之多,從“偽劣產品”、 “銷售金額”的概念界定,到各界構成要件具體要素的認定,到犯罪形態、法條競合的處理,都存在疑難。本書力求貼近司法實際,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爭議疑難問題展開集中論述, 同時按照司法實務操作規程,對這類犯罪在偵查、起訴中應注意的證據收集等程序性問題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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