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長達兩個半世紀之爭論,死刑的限制與廢除已被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律文件所認可,廢除死刑的呼聲可謂日漸高漲。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人權國際保護的綱領性文件,強調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為死刑的限制和廢除奠定了法理基礎。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首次在國際公約中對適用死刑明確加以限制。隨后的《美洲人權公約》以及聯合國《關于保障面臨死刑的人的權利的措施》,對死刑則作了進一步限制性規定。20世紀80年代,《<歐洲人權公約>關于廢除死刑的第六議定書》、《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以及扒美洲人權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議定書》先后問世,廢除死刑在一定范圍內開始成為國際法規范。上述國際性法律文件不僅為限制或廢除死刑確立了國際法依據,使成員國在限制、廢除死刑問題上承擔了相應的法律義務,也為限制或廢除死刑的運動建立了國際保障機制。死刑不但已失去了其以往在刑罰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已成為世界性的潮流與趨勢。伴隨著此一社會發展趨勢,死刑存廢問題亦已成為今日中國刑事法治領域的熱點話題,而其中關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廢止問題更是引起了中國社會的廣泛關注。經過實務界與理論界多年來的共同努力,中央有關領導機構已做出英明決策,決定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為現行死刑復核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作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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