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規范(或者在沒有規范的情況下)
獲得正當的個案判決,既是司法實踐的難題,也是當代法學方法
論的中心議題。本文嘗試通過對司法論證理論的梳理、分析和批
判,來回應上述問題。立足于裁判理論的既有共識和歐美法學方
法論的近期發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論證的一般構造,并將實踐和
理論上的裁判進路和方法,類型化為合法化論證、合理化論證和
正當化論證三種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過對裁判進路和方
法的描述性分析,來設定一些規范層面的要求和準則。
本文主要由五個部分組成。其中,導言通過對判決理由在司
法過程的地位和功能分析,指明了司法論證之于法治和裁判的
意義。
第一章通過對“司法虛飾”問題的回顧和討論,指出司法
論證是由“法律發現”和“判決論證”兩部分構成。作為司法
論證之核心部分的判決論證,在性質上可分為證明性論證和論辯
性論證,前者強調必然地得出,后者意謂有條件的成立。本章還
設定了司法論證的四條準則,并對論證的基本依據一一規范和事
實一一作了初步的解析,認為在難度不同的案子中,裁判的依
據、進路和方法,都有所不同。
第二章分析了以形式正義為取向的規則推論模式。通過對演
繹推論之適用前提的界定,指出其在維護形式法治的同時,也使
法律趨于保守和僵化。本文認為,類比推論作為對形式主義和現
實主義的一種調和,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難案解決辦法,但在相似
點判斷上,類推卻因為評價的介入而顯現出了不確定性和可謬
性。藉由分析邏輯在法律上的地位,本章亦探究了合法化論證的
優勢和局限。
第三章考察了以實質正義為取向的原則權衡模式。通過研究
合理化論證的兩種進路一一原則權衡和利益衡量,本文指出在合
理化思考的關節點即權衡上,已有的見解都未能提供適切、具體
的方法。鑒于合理化的語境性依賴,以及評價標準的相對分化,
合理化論證呈示出了判決理由的修辭性質,因此只能以一種有限
的方式對合法化論證模式進行審查、矯正和補救。
第四章重點分析了正當化論證中藉由程序論辯來發現個案之
判決依據的法律論辯理論。本章在論證程序性裁判之可能性和必
要性的基礎上,設定了理性法律論辯的論辯規則和論證負擔規
則。本文認為藉由理性的論辯程序,雖然不能保證獲得個案共識
和判決依據,但它客觀上有助于個案評價的辨別、判斷和選擇,
并能夠對法律發現的過程施加理性的控制。藉由分析法律論辯之
弱點,本文同時指出.惟有訴諸于純粹的和半純粹的程序正義.
并藉由一個公正的法律程序,才能最大限度發揮正當化論證模式
的功用。
最后,本文指出這三種論證模式,分別對應了正義的三種形
式,回應了法律發展的三種動向,即“形式正義一形式化”、
“實質正義一實質化”和“程序正義一程序化”。綜合三種論證
模式的特點和優劣,本文指出惟有借助于一種綜合性的動態論證
模式,才能對裁判實踐作出全面的描述,并為裁判者提供一種有
效的進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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