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2977
- 書名: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5)
- 作者:劉建國主編
- 出版社:中國檢察
- 出版時間:2008年2月
- 入庫時間:2008-2-25
- 定價:2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為《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之一,主要是對貪污罪、賄賂罪、瀆職罪的案例解析。內容包括主體方面、主體方面、客觀方面、犯罪形態、程序問題五部分。 書中的案例并不局限于案情和對案情的分析意見,更側重于對實務中如何具體適用的指導,具有較強的實用性。
圖書目錄
《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總序
一、主體方面
1.國有公司臨時工是否屬于“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人員”
2.侵吞“勞力安置費”的村委會出納是否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人員”
3.“紅帽子”企業負責人占有本企業財物能否構成貪污罪
4.大型國有企業工會是否為刑法上的人民團體,工會主席能否委派
5.全國性體育賽事裁判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人員
6.國家機關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7.農村合作基金聯合會的主任能否構成瀆職罪
8.政府招募的社區保安能否構成瀆職罪
二、主體方面
9.案發時挪用公款未還的,主觀上是否為“非法占有”,被國有公司非法占有部分能否計入貪污數額
10.“謀取個人利益”是否為挪用公款罪的實質要件,謀取個人利益與謀取單位利益并存時如何處理
11.如何理解與認定“及時退還或上交”
12.經濟行賄犯罪是否需要“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用行賄的手段謀取不確定的利益是否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13.如何把握徇私舞弊類案件中的徇私內容
14.玩忽職守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
三、客觀方面
15.將原國有企業的資產轉移到改制后非國有企業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
16.利用職權收受近親屬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17.管教民警借故占有在押人犯家屬的財物如何定性
18.以“投資”收取收益,如何認定受賄罪
19.利用職權購買低價房屋,如何認定為受賄
20.瀆職犯罪中前提罪成立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偵查主體如何確定
21.如何理解與認定瀆職犯罪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2.如何理解濫用職權罪的表現形式,超越職權是否必須以行為人具有職權為前提
23.收受他人財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如何定性
四、犯罪形態
24.公款使用人能否與挪用人成為挪用公款共犯,如何認定
25.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共犯應如何認定
26.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罪共犯
27.利用職務便利將應交單位的資金隱瞞后交由他人保管,能否構成貪污罪,如何區分既遂與未遂
28.收受財物后又存入行賄人的銀行賬戶,是否為受賄既遂后的贓款處理行為
五、程序問題
29.贓款去向是否影響定罪與量刑,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
30.對以“重大損失”為要件的瀆職罪,法院定罪量刑卻未認定具體損失額度,是否符合抗訴條件
31.司法機關對人大常委會不許可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或執行刑罰的情形,如何進行救濟
32.因檢察人員匯報涉案事實不明導致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失準,可否進行第二次監督審查
后記
本書共2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