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于司法鑒定既不是司法行為,也不是行政行為。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既不是對當事人負責,也不是對委托人負責,而是對法律負責,對科學負責,對委托的鑒定事項負責,最終是對案件的事實負責。因此,為了保障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根據《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0年~2015年)》的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將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規范性文件。
從當前的發展需要來看,主要是保證鑒定程序更為嚴格,鑒定標準更為完善,鑒定行為更為規范,鑒定方法更加科學,鑒定人執業準入條件和程序更高更嚴,鑒定分類更加合理等等。同時,還要逐步建立起全國共享的專家庫和案例庫,進一步加強內外交流與合作,形成合理的鑒定質量評價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其目的不僅要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要為各類糾紛解決活動提供了及時可靠的證明,最終為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在本書中,筆者用了4章的篇幅來談論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其中大量地借鑒了多個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要了解司法精神醫學的歷史就必須了解英國這方面的歷史,要了解目前司法精神醫學的最新動態就離不了介紹美國近二十多年的發展情況,所以專門用了一章來介紹這兩個國家的概況。為了讓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人員與司法辦案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配合、交流和溝通,專門寫了第六章:與鑒定醫生和司法人員有關的問題研究。書中后面幾章針對各類常見精神疾病的臨床表現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本書適于司法精神醫學、法學的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及法學院校的學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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