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4489
- 書名:辦理醫療事故案件法律依據(新辦案依據叢書15)
- 作者:本書編寫組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8年5月
- 入庫時間:2008-6-3
- 定價:35
圖書內容簡介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妥善處理醫療事故,不但是對醫療事故受害人的安撫,對于社會穩定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本分冊為《辦理醫療事故案件法律依據》,收錄了辦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相關的法律依據,在文件選編上突出實用性、時效性和權威性。讀者在使用本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本分冊共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主體法條文與適用指引。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主體法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就醫療事故的范圍、鑒定、賠償和處理作了詳細的規定。該部分以主體法條文為線索,根據法條內容歸納條文主旨、總結出法律適用疑難點,并根據疑難點設置適用指引,鏈接與該疑難點有關的具體條文,使讀者在研讀主體法條后能夠快速地查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此外,編者還以腳注的形式標注了有關條文在具體適用時的疑難點,目的是給讀者提供更全面更實用的幫助。
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據,收錄辦理醫療事故案件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法律文件,以及相關的地方規定。根據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另一類是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是發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過失行為。醫療事故賠償的主要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關鍵在于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設區的市級和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配套規定。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屬于司法鑒定的范圍,需依據司法鑒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進行。
醫療事故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所造成的,因此這部分內容對于認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有很大關系,但限于篇幅,本書未在配套法律依據部分對其完整收錄,請讀者參考我社出版的其他書籍。
本分冊的附錄部分整理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方便讀者在地方辦理案件時能夠有的放矢,準確計算賠償金額。此外,還收錄了經過提煉的法律流程圖、常用法律文書、賠償計算公式、數據等內容,供讀者參考,幫助讀者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條文及適用指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3)
(2002年4月4日)
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據
一、綜 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9)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32)
(2004年8月28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53)
(2003年5月9日)
二、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64)
(2002年7月31日)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74)
(2002年7月31日)
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
辦法……………………………………………………………(86)
(2002年8月2日)
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
承擔的責任的批復……………………………………………(89)
(2005年1月21日)
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90)
(2000年10月23日)
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胎兒死亡事件如何
認定的批復……………………………………………………(91)
(2000年12月1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醫療事故
鑒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
事項的通知……………………………………………………(92)
(2007年10月17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
條例)第六十條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94)
(2004年3月22日)
三、醫療糾紛訴訟
(一)糾紛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96)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01)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
任若干問題的解釋…………………………………………(106)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09)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
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117)
(200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
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119)
(2004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
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
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
問題的復函…………………………………………………(126)
(1990年11月7日)
(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127)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60)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173)
(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188)
(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
否受理的復函………………………………………………(204)
(1989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
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205)
(1990年6月4日)
(三)地方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
南……………………………………………………………(206)
(2005年9月20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
件的若干意見(試行)……………………………………(218)
(2004年1月2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
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23)
(2004年3月3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238)
(2007年12月19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43)
(2005年7月13日)
(四)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
問題的決定…………………………………………………(248)
(2005年2月28日)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52)
(2007年8月7日)
四、醫療機構與醫師管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60)
(1994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68)
(1998年6月26日)
五、醫療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77)
(2002年8月2日)
處方管理辦法…………………………………………………(281)
(2007年2月14日)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292)
(2002年8月20日)
衛生部關于對浙江省衛生廳在執行《醫療事故
處理條例》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批復………………………(296)
(2004年3月4日)
六、藥品、血液制品使用與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98)
(2001年2月28日)
臨床輸血技術規范……………………………………………(317)
(2000年6月1日)
附錄
醫療事故等級與傷殘等級、傷殘程度百分率的
對應關系……………………………………………………(323)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324)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參考文本)…………………………(325)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書(參考文本)……………………(326)
再次鑒定申請書(參考文本)………………………………(327)
手術志愿書(參考文本)……………………………………(328)
輸血治療志愿書(參考文本)………………………………(332)
法定時問………………………………………………………(336)
財產案件訴訟費速算表………………………………………(337)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公式……………………………(338)
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參照表………………………………………………………(342)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5499—1995) ……………………………………(354)
(1995年3月10日)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GAIT 521—2004)……………………………………(407)
(20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