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于專門術語的解釋應當與專門領域的行政法規保持一致,專業領域的法律概念發生變化時,刑法上的這一專業術語原則上應當同步變化。這是一般規則。但是,在信用卡一詞的刑法解釋上,盡管專業領域的行政法法規規定發生了變化,但是在刑法分析體系內進行合理解釋的結果是,必須繼續延續以往的刑法適用歷史上的廣義解釋,這并沒有使刑法顯得荒謬,而恰恰更符合邏輯、歷史以及未來的發展需要。
及至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該立法解釋指出,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可以說,立法解釋的規定與新久教授的解釋在結論上是一致的。我們不能輕易地得出結論,說立法機關采納了新久教授的觀點,即使立法解釋與新久教授的解釋相左,我們也不能說新久教授的解釋就一定錯誤。這種不以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作為判斷刑法觀點的正確與錯誤的標準的觀點,是我一直所堅持的,關鍵是理論本身是否能自圓其說、站得住腳。從對信用卡一詞的刑法解釋上,我們可以看到新久教授的睿智。面對司法實踐,解決實際問題,是新久教授的學術追求,也是對本書書名的最好詮釋。《刑法的邏輯與經驗》一書是新久教授以往發表的論文的結集,也是一種學術總結與清理。通過這本書,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曲新久教授過去20年的刑法學理論研究的軌跡。我相信,這一學術軌跡還將繼續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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