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7179
- 書名: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
- 作者:李元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8年11月
- 入庫時間:2008-11-26
- 定價:45元
- 特價:33.75元,75折,省11.25元!
圖書內容簡介
司法考試屬于職業資格考試,主要考查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廣度和準確度,這個特點決定了其考試內容只能主要圍繞必讀法律法規來進行。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變化,但萬變不離其宗,必讀法律法規就是司法考試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并沒有掌握正確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學習方法。很多情況下,法條看完了,但不知道要從哪幾個方面理解法條的含義,不知道法條的考點何在,命題的題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嘆單純地復習法條效果不大。本書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成功者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了一種以法條為中心的司法考試復習方法,相信能對考生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
本書的最大特色是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關于法條。本書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指定的《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以盜竊罪為例,在刑法典第264條后,以相關法條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盜竊罪處理的第196條第3款、第210條第1款、第253條第2款、第265條。還將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盜竊罪內容的相應條文也列在盜竊罪的知識點下,這樣,有關盜竊罪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就非常全面,掌握起來非常方便,對考試用處很大。
二、關于命題題眼。本書對各部門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并在此基礎上對重要條款的考點、命題的題眼和角度進行分析。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這樣既可以從多個方面掌握該法條的內容,又可以掌握該法條的命題角度,真正提高應試水平。
三、關于歷年試題。本書在逐條進行考點、命題題眼分析的同時,將涉及的歷年試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據某一試題涉及的主要考點將其列到考點剖析中的某一相應考點之后,這樣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該知識點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更重要的是可以幫助考生通過試題來理解該知識點,掌握該知識點的題眼和可能的出題方法。這里順便提一下歷年試題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試真題對準備托福考試的重要性一樣,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對于復習、準備司法考試也十分重要。研究歷年試題不僅能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發展趨勢,還可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法條的內容,另外,試題的重復性在司法考試中客觀存在,有些題是以前題目的完全再現,有些題只不過是將以前的試題稍加改造而已,這一點通過本書對歷年試題的總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
四、關于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關于編寫人員。本書的作者都為相應部門法專業的法學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具有較系統的成功經驗和司法考試輔導經驗。
六、關于實際效果。本套叢書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獲得了廣大考生的認可與信任。許多考生認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真題與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的編寫模式符合司法考試的特點,貼近實戰的要求,開辟了一條正確、有效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復習和應試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試也驗證了“一本通”編寫模式和內容的成功。
另外,由于本叢書的出版時間較早,很多讀者擔心在本叢書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規和考點得不到體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一方面通過網站及時公布新增內容和變化的考點;另一方面,從2007年開始,在每年的司法考試大綱和法律出版社的輔導用書出版后,我們會就最新的內容出版增補本,并歸納總結最重要的考點,編制若干經典練習題,形成《考前沖刺一本通》,以便為考生的后期復習提供幫助。
圖書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國體】
第二條 【政體】
第三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民族政策】
第五條 【法治原則】
第六條 【公有制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七條 【國有經濟】
第八條 【集體經濟】
第九條 【自然資源】
第十條 【土地制度】
第十一條 【非公有制經濟】
第十二條 【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 【保護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 【生產、積累與消費】
第十五條 【市場經濟】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
第十八條 【外資經濟】
第十九條 【教育事業】
第二十條 【科技事業】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與體育事業】
第二十二條 【文化事業】
第二十三條 【知識分子】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 【武裝力量】
第三十條 【行政區劃】
第三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
第三十二條 【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平等權】
第三十四條 【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 【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條 【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條 【人格尊嚴及保護】
第三十九條 【住宅權】
第四十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第四十一條 【公民的監督權】
第四十二條 【勞動權】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 【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文化活動自由】
第四十八條 【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條 【華僑、歸僑及僑眷的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 【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條 【維護國家統一和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遵紀守法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捍衛國家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納稅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全國人大的性質及常設機關】
第五十八條 【國家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大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條 【全國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大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大的罷免權】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過程序】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的關系】
第七十條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提案權】
第七十三條 【質詢權】
第七十四條 【司法豁免權】
第七十五條 【言論、表決豁免權】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及罷免】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及工作程序】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期】
第八十條 【國家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一條 【國家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八十二條 【國家副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三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換屆時間】
第八十四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處理】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的性質、地位】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的組成】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的職權】
第九十條 【各部、委首長負責制】
第九十一條 【審計機關】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系】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委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制】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設置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 【地方人大的性質及常委會的設置】
第九十七條 【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
第九十八條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大的職權】
第一百條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人大對地方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選舉】
第一百零二條 【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k
第一百零三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地位及產生】
第一百零四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政府的性質、地位及其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條 【地方政府的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地方政府內部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零九條 【地方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及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政府與同級人大、上級政府的關系】
第一百一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一百一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一百一十七條 【財政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地方性經濟的自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地方文化事業的自主權】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自治地方的公務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幫助、扶持】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的級別、組成和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條 【審判公開原則和辯護原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審判權獨立原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級審判機關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院與人大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九條 【檢察院的性質】
第一百三十條 【檢察院的級別、組成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察權獨立原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各級檢察機關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三條 【檢察院與人大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制約原則】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國旗、國歌】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徽】
第一百三十八條 【首都】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立法原則】
第四條 【法制原則】
第五條 【民主原則】
第六條 【實際與科學原則】
第二章 法律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七條 【國家立法權】
第八條 【制定法律的事項】
第九條 【授權】
第十條 【授權內容】
第十一條 【授權的終止】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二條 【機構提案】
第十三條 【代表團或代表提案】
第十四條 【閉會期間的提案】
第十五條 【草案發送時限】
第十六條 【代表團審議】
第十七條 【專委會審議】
第十八條 【審議報告】
第十九條 【討論】
第二十條 【撤回提案】
第二十一條 【進一步審議】
第二十二條 【表決與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布】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條 【機構提案】
第二十五條 【常委提案】
第二十六條 【草案發送時限】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交付表決】
第二十九條 【分組審議】
第三十條 【專委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法律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專委會意見不一致時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聽取、征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草案公布征求意見】
第三十六條 【意見與資料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提案撤回】
第三十八條 【進一步審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審議】
第四十條 【表決與通過】
第四十一條 【公布】
第四節 法律解釋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
第四十三條 【提請法律解釋的主體】
第四十四條 【草案與議程】
第四十五條 【審議】
第四十六條 【通過與公布】
第四十七條 【效力】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八條 【文本、說明與資料】
第四十九條 【提案撤回權】
第五十條 【重新提案】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
第五十二條 【公布與刊登】
第五十三條 【修改和廢止】
第五十四條 【體例】
第五十五條 【法律詢問的答復】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立法權】
第五十七條 【起草與立項】
第五十八條 【聽取意見】
第五十九條 【審查】
第六十條 【決定程序】
第六十一條 【公布】
第六十二條 【刊登與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六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的事項】
第六十五條 【特區授權立法】
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立法】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立法】
第六十八條 【提案及其審議、表決】
第六十九條 【公布】
第七十條 【刊登與文本】
第二節 規章
第七十一條 【規章制定權】
第七十二條 【聯合制定】
第七十三條 【地方政府規章】
第七十四條 【規章制定程序】
第七十五條 【決定】
第七十六條 【公布】
第七十七條 【刊登】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第七十八條 【憲法效力】
第七十九條 【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效力】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效力】
第八十一條 【變通規定的效力】
第八十二條 【規章的效力】
第八十三條 【特別規定與新規定的適用】
第八十四條 【不溯及既往原則】
第八十五條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沖突的處理】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與規章沖突的處理
第八十七條 【改變與撤銷】
第八十八條 【改變及撤銷權】
第八十九條 【備案】
第九十條 【提請審查及審查建議的主本】
第九十一條 【審查】
第九十二條 【審查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軍事法規】
第九十四條 【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根據】
第二條 【選舉方式】
第三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投票權】
第五條 【軍隊單獨選舉】
第六條 【婦女代表、歸僑代表的比例及出國人員的選舉權】
第七條 【選舉的主持及指導】
第八條 【選舉經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九條 【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辦法】
第十條 【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機關】
第十一條 【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變動】
第十二條 【縣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其轄區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五條 【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總數、分配辦法及產生辦法】
第十六條 【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在省級行政區域的分配辦法】
第十七條 【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最低限度和分配辦法】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辦法】
第十九條 【少數民族聚居區內其他少數民族人大代表的確定辦法】
第二十條 【散居的少數民族的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辦法】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
第二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選舉人大代表時所使用的語言】
第二十三條【其他事項】
第五章 選區劃分
第二十四條 【選區劃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選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規定】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六條 【選民登記】
第二十七條 【選民名單與選民證】
第二十八條 【選民名單異議的處理】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產生辦法】
第三十條 【差額選舉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 【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 【間接選舉中候選人的來源范圍】
第三十三條 【介紹代表候選人】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四條 【直接選舉的投票及主持】
第三十五條 【間接選舉的主持】
第三十六條 【無記名投票原則及選票的代寫】
第三十七條 【投票種類】
第三十八條 【委托投票】
第三十九條 【選票統計】
第四十條 【選票及投票的效力】
第四十一條 【投票的效力與當選的確定】
第四十二條 【決定選舉結果效力的機關】
第九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三條 【監督權和罷免權】
第四十四條 【對直接選舉的代表的罷免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間接選舉的代表的罷免程序】
第四十六條 【罷免代表的表決方式】
第四十七條 【罷免代表的法定人數】
第四十八條 【對特殊代表的罷免】
第四十九條 【代表的辭職】
第五十條 【特殊代表的辭職】
第五十一條 【代表的補選】
第十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二條 【對破壞選舉的處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實施細則的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一條 【大會會議的召集】
第二條 【會議通知】
第三條 【代表資格審查】
第四條 【代表團】
第五條 【預備會議】
第六條 【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七條 【大會秘書處】
第八條 【列席會議人員】
第九條 【提出議案】
第十條 【代表提案權】
第十一條 【議案的撤回l
第十二條 【通過議案】
第十三條 【國家領導人候選名單】
第十四條 【其他國家領導人候選名單】
第十五條 【對國家領導人的罷免案】
第十六條 【質詢案】
第十七條 【提出詢問】
第十八條 【會議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大會翻譯】
第二十條 【會議公開原則】
第二十一條 【代表的監督權】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的組成】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領導工作分工】
第二十五條 【委員長會議】
第二十六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辦公廳】
第二十八條 【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的召集】
第三十條 【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通過議案所需的法定人數】
第三十二條 【提出議案】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主任委員和顧問】
第三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九條 【代表任期】
第四十條 【代表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代表與原選舉單位及人民的聯系】
第四十二條 【代表執行職務時的物質保障】
第四十三條 【代表的言論表決豁免權】
第四十四條 【代表的司法豁免權】
第四十五條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第四十六條 【代表的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系
第六章 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七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